三类野生动物禁吃违法者最高罚10万
信报讯据《深圳商报》报道,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昨天下午获得通过,使得我国首部禁止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在深圳诞生。
规定中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主要是三类:(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上三类野生动物的产品即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都在规定禁食的范围之内。
本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违反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食用者,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餐饮业经营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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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禁食,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2、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品,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在禁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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