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没有想到传统的中成药——龙胆泻肝丸,突然变成了“要命丸”。
针对“龙胆泻肝丸”引发肾衰竭严重事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接受了采访。
消费者知情太晚
“龙胆泻肝丸”给患者造成肾衰竭,让人感到震惊的有两点:第一,是导致肾衰竭的这种含有“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在市场上仍有销售;第二,是当厂家知道这种中成药含有有毒成分的时候,居然没有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和广大的投资者给予公开说明。政府主管部门,比如药监局也应当及时地将“龙胆泻肝丸”的副作用和召回信息公布出去。
药品是一个特殊的商品,药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在得到有关“龙胆泻肝丸”中因含有马兜铃酸而导致肾衰竭症状的时候,厂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而且必须立即召回自己的产品。现在要做的事情是,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出公开通报,只要含有“关木通”成分的药品必须立即召回。召回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必须由生产厂商来承担。遗憾的是,这个事情本来应当在2001年或者至少在2002年就得完成,可是,一直拖到了现在。
用药者有权索赔
刘俊海博士认为,药品生产厂家必须尊重广大消费者对有毒药品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保障权、索赔权等诸项权利。
对那些已经服用了这种有毒的“龙胆泻肝丸”而导致肾衰竭和其他病症的患者来说,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都应该获得赔偿,包括财产方面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赔偿。已经离开人世的那些患者,他们的近亲属也有权利向药厂要求损害赔偿。
只要有处方就能够索赔
但是,这面临一个技术问题。由于全国不同的药厂都在生产这种含有“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一个患者有可能同时服用了不同厂商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在这种情况下,就当按照药品生产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所占的市场销售份额,来确定他们的赔偿责任的分担。除非厂商能够证明消费者服用的不是自己厂生产的,而是另外一个企业生产的。因为,如果不确定这个责任分担方法的话,很可能导致厂家利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推脱自己的责任。
另外,有的消费者已经服用了这种“龙胆泻肝丸”,可能连包装盒,还有药品说明书都已经扔掉了,但只有在医院开出的处方上有“龙胆泻肝丸”的处方证据,却没有标明是哪个厂家生产的。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无据可查,仍然可以找到索赔的证据。
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自己服用了“龙胆泻肝丸”或证明损害的存在,就应当由厂商承担赔偿责任。能够找到具体厂商的就找具体厂商,如果不记得是哪个生产厂商,或者不同的厂商生产的药品都服用过,药厂按照市场所占销售份额的赔偿方法是否公正一些?这也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侵权法的经验而提出的一个看法。
索赔不一定去法院
刘俊海博士认为,索赔问题不一定都要诉讼到法院去,也可以协商解决。因为在个案中每个消费者的情况不一样,病情以及服用的剂量也不同,而且每个药厂质量控制的程度也有差别。有的药厂也生产“龙胆泻肝丸”,但从来没有使用过“关木通”或其他含有有毒成分的药材制作这种药,应该积极举证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果举证不成的话也会面临不良的后果。
举证倒置的原则是,确认这个药厂生产的这种有毒的“龙胆泻肝丸”和受害人之间有因果关系。你如果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你就要举反证,需要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卖过这种药,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据。举证倒置的关键在于,一方面侧重强调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患者以及近亲属的保护,同时也给我们诚实的厂商一个免责的机会,使他们得到公平的对待。
大胆举报是公民的责任
刘俊海博士还认为,药品监管部门一定要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把那些含有有毒成分的“龙胆泻肝丸”彻底逐出市场。另外,对我们广大消费者而言,不管是在医院、药店或其他任何一个药品市场销售环节,一旦发现这种有毒成分的“龙胆泻肝丸”(也包括其他有副作用的药品),应该大胆地向我们的药品主管部门甚至向社会新闻媒体举报。这不仅仅是你的权利,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在外国的药品主管部门眼里,中国的中成药没有经过他们国家的药品监管部门的检验,他们就会使用有毒有害推定的理念。我们作为以药为生的行业应当对于药品含有的各种成分和有可能给人导致的副作用了如指掌,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厂、消费者协会,对于这样的可怕消息应该是一监测出来,就使全社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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