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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暴发结核病学校需严防

医案日记 2023-06-15 01:01:44

部分地区暴发结核病学校需严防

针对今年3月份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学校发生了结核病疫情的暴发流行情况,卫生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通知称,2003年3月份以来,中国部分地区的学校发生了结核病的暴发流行。疫情的发生,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通知》中要求学校要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通知指出,各地学校要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要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通知最后明确表示,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委:

2003年3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的学校发生了结核病的暴发流行。疫情的发生,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学校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人员密度大、相互接触较为密切,一旦发生结核病疫情,如处理不及时,易造成暴发流行。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结核病检查质量,由学校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经认可的医疗或预防保健机构具体承担结核病检查工作。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健康体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要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在家隔离治疗,由家庭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和管理,传染性消失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由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或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校医或分管卫生保健工作负责人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使其了解肺结核病的症状,及时发现并向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可疑病人,督促可疑肺结核病人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受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严防结核病在人群中的感染和暴发流行。

五、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对教室和集体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学校要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第四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第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第六条 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机构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第八条 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第十条 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第十二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四条 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 预防接种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十七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第十八条 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第十九条 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第二十条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第二十一条 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第四章 调查与报告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和传染源的调查。第二十三条 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集体结核病检查,查明传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防治结核病工作计划

时间一晃而过,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工作计划吧。说到写工作计划相信很多人都是毫无头绪、内心崩溃的状态吧!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防治结核病工作计划(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防治结核病工作计划1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传染病防治工作,遏止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市、区疾控中心年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要求,特制定计划如下:

一、总体目标:

1、继续加强项目工作的规范管理,项目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2、做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发现、转诊、督导及管理工作;

3、全年力争发现治疗涂阳病人及涂阴病人57例。

4、结核病患者转诊率达到100%,转诊到位率达到75%

5、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痨意识;

6、进一步加强网络追踪、FIDELIS项目管理及督导。

二、业务措施

1、疑似结核病人的转诊及病人发现

发现和治愈涂阳肺结核病人是控制结核疫情的最重要的措施。卫生院及各村卫生室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检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陕西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抓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的发现及转诊工作;认真开展痰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及疑似结核病人开展痰检后,即时对病人进行转诊;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要按照网络追踪要求和FIDELIS项目要求,对病人开展追踪工作,督促病人就诊,提高病人发现率;

2、结核病的管理

(1)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工作,卫生院对各村卫生室定期进行督导,并重点对涂阳病人涂阳病人管理情况、疑似病人及结核病人的转诊情况,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及上报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村医生对病人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情况,资料完整情况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情况。

(2)加强对结核病人访视:乡卫生院对涂阳病人全疗程至少进行12次家庭访视,对涂阴病人进行6次访视,每月至少访视病人2次,并撰写访视记录;村卫生室人员对病人实施具体服药指导和监督工作,每月至少15次,并填写病人服药卡。访视内容:病人服药情况及药品毒副反应情况,病人按时复查及取药情况,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程度及治疗情况等。

(3)督导员每督导一次完成一份督导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真实准确,能反应被督导单位及个人对病人实施治疗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利于更好地实施项目工作。

3、资料管理及信息工作

加强对结核病人资料登记、收集、管理工作,做好三个登记本、卡使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时统计和上报结核病控制项目月报、季报及年报表,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不迟报不漏报,加强结核病信息交流向上级有关部门及相邻乡镇互相通报情况。

4、结核知识培训

加强对全乡结防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20xx年拟于3月份对村结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次;培训内容: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意义,结核病流行现状。乡村防痨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职责,及项目工作各级管理的具体要求,结核药品副反应的观察及相应处理,病人服药卡的填写等。

5、结核病知识宣传

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增强全防痨意识,镇卫生院及村级防痨人员均要围绕“3·24”世界结核病防治宣传日,采取专栏及其他宣传方式加强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实行对传染性和重症涂阴肺结核免费治疗,对其他结核病人实行优惠治疗的政策;提高全民防痨知识知晓率,动员社会各阶层理解支持结核防治工作,使我乡结核病及疑似结核病患者自觉就诊检查,达到及时规范治疗和管理。

三、工作考核

卫生院全年对村级开展2次结核病防治工作检查,平时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各村年终评比考核,同时也是下发结核病防治各项经费的依据。

防治结核病工作计划2 20xx年我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要继续围绕《xx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以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健康促进,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等相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x县20xx年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巩固和提高结核病控制策略的实施质量,提高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降低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二)主要工作指标。

1、积极发现并规范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430例。

2、新涂阳患者治愈率达92%。

3、非结防机构报告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90%。

4、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95%以上、转入患者到位信息反馈率90%。

5、督导完成率95%。

6、药品破损率小于3%。

7、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病案信息初次录入及时率99%。

8、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病案转归信息完整率95%。

9、病人系统管理率在95%及以上。

10、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覆盖率100%。

二、措施和办法

(一)认真落实“xx”规划;

紧紧围绕省、市《规划》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配备,不断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力度,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同时,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推行“三位一体”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

(二)加大防治工作力度,强化病人治疗管理;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结核病和疑似结核病患者的推荐与追踪。结防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做好结核病密切接触者、流动人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学生、羁押人群、老年人等特殊及高危人群的结核病定期筛查工作,以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同时,要进一步提高结核病控制策略的实施质量,对肺结核患者继续实施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项目,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努力提高治疗管理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全程规律服药。

结防机构、乡镇/村要及时对未转诊和转诊未到位的病人采取电话、信函、督导员下乡、乡/村医生入户等多种形式予以追踪,提高追踪率和追踪到位率。

因地制宜地开展乡镇查痰点工作。

(三)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进一步加强我县创建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活动,按照xx省卫生厅川卫办发要求,及时做好我县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申报和接受全省创建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考核工作。总结创建活动的特色、经验和问题,促进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入、持久和规范发展。

(四)加强医防合作,提高病人发现率;

进一步加强与医疗机构协作与沟通,按照《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与追踪培训教材》,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非结防机构结核患者的报告率、转诊率、特别是转诊到位率。做好与定点医院的合作,及时开展现场调研,总结经验,完善医防合作模式。确保全县结核病人发现数园满完成(各片区20xx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发现任务附后)。

(五)加强抗结核药品的管理;

建立健全药品存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药品管理人员和职责,保证药品质量、药品供应、调剂,确保不间断供应。

(六)深化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

开展“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丰富宣传形式和内容,扩大影响力度,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及时发现和管理校内结核病患者。

(七)认真实施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调查工作。

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在4———7月间认真实施好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做好资料和标本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防治结核病工作计划3 去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XX的肺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更好的开展今年XX的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人群免疫力,使每一位患者都得到更好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得到较好的指导。根据XX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更好的开展XX的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人群免疫力,使每一位患者都得到更好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得到较好的指导。

二、策略和措施

(一)、做好肺结核病知识的宣传,提高XX人口结核病知识知晓率。

(二)、加强人群免疫力,主要提高新生儿卡介苗的接种率达90%

(三)、降低XX结核病人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实现并保持至少70%的病人发现和85%的病人治愈率。

(四)、对肺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

1、治疗原则:

(1)以管理病人为管理的主要对象。

(2)对所有管理肺结核病人实行在医护人员面视下服药为主的'全程督导化疗。

(3)乡结核病防治医生和村级医生分级负责。

2、管理的内容

指导病人服用每剂抗结核药物,确保病人做到全疗程规律服药。

掌握病人用药后有无毒副反应,如有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病人完成规定的疗程。

督导病人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采取多种形式,对病人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病人的治疗依从性及家属的责任心。争取痰菌尽早转阴,减少传播。

3、管理的分工

肺结核病人不住院条件下落实化疗管理的组织与分工如下:

卫生院

设专职或兼职结防医生,负责指导村医或家庭督导员对病人的治疗管理。

接到市结防科确诊的管理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后,应立即对病人进行访视,并落实治疗管理。

每个病人全疗程至少访视4次,了解病人治疗情况,督导村医生实施DOST。

在村医生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就选择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志愿者、家庭成员进行培训,以代替医务人员实施督导化疗。

社区医生

是实施督导化疗的执行者,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病人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是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闻人中断服药。

一旦发现病人出现毒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组织、督促病人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治疗记录卡”上交乡卫生院,转送至市结核病防治科归档保存。

4、具体措施

一年至少出一期关于肺结核知识的版报。

加强新生儿的上卡接种率。

乡结防医生接到病人管理通知单后,立即填写村级通知单把责任落实到村医或其家属成员身上并把“肺结核病人落实治疗管理反馈单”反馈到市结防科。实行家庭督导的要对其家属进行培训。

村医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督导管理,逢双日须到患者处督导,看病人服药到口,并做好治疗记录。

防治结核病工作计划4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已发结核病人,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县疾控中心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要求,特制定计划如下:

一、总体目标:

1、继续加强项目工作规范管理,项目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2、做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督导、追踪及管理工作。

3、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控意识。

二、业务措施

1、疑似病人的转诊及病人发现

发现和治愈结核病人是控制结核疫情最重要措施。卫生院及各村卫生室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抓好疑似结核病人、结核病人的发现及转诊工作。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及疑似结核病人及时进行转诊。对病人开展追踪工作,督促病人规范治疗,提高治愈率。

2、结核病的管理

(1)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工作,对各村卫生室定期进行督导,督导病人服药,做到看服到口,服下再走,督导病人按时复查,了解病人服药情况,有无副反应,如有副反应要及时处理上报,向病人及家属宣传结核的相关知识。

(2)加强对结核病人的访视:病人服药情况及药品毒负反应情况,病人按时复查及取药情况,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情况及治疗情况等。

(3)督导员每督导一次完成一次督导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真实准确,能反应被督导单位及各人对病人实施治疗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利于更好的实施项目工作。

三、资料管理及信息工作

加强对结核病人资料登记、收集、管理工作,做好登记本,按时统计和上报结核病控制项目月报、季报及年报表,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不迟报不漏报,加强结核病信息交流。

四、结核病知识宣传

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痨意识,围绕“3.24”世界结核病防治宣传日,采取健康咨询台、健康知识讲座及其它宣传方式加强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防治结核病工作计划5 一、工作目标

1.结核病患者/可疑者总体到位率90%以上;

2.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以上;

3.转入患者的到位信息反馈率为100%;

4.新涂阳患者治愈率85%以上;

5.督导完成率为100%;

6.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病案信息初次录入及时率99%以上;

7.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病案转归信息完整率95%以上;

8.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达到上级下达指标;

9.完成上级下达的结核病耐药监测任务指标。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防治工作保障力度。

一是继续争取政府重视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适当增加配套经费额度,充分保证防治工作经费需求;

二是继续将结核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慢病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标准;

三是定期召开结核病防治规划协调小组会议,及时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四是巩固社区、乡村结核病防治队伍,确保人员相对稳定;

五是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进行考核评估,与下拨的公共卫生经费挂钩。

(二)不断加强防治能力建设。

一是规范改造县疾控中心结核病实验室,配置更新检测设备设施;

二是采取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方式对县级非结防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医生及村卫生站乡村医生进行结核病报告、转诊、健康教育、病人管理等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防治业务水平。

(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紧紧围绕“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宣传主题,因地制宜,利用手机短信、举办专题活动、印发宣传资料、上卫生课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进一步提高全民的主动防治意识。

(四)规范管理。

1.进一步落实病人转诊与推荐制度。各级非结防机构对发现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及可疑症状者,必须及时转诊或推荐到县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进行确诊登记和规范治疗管理,县疾控中心每2个月督导一次,督导面达100%。

2.继续采取因症就诊、转诊、集中推荐、涂阳患者密切接触筛查等方式积极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

3、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检查和免费治疗,不断提高病人发现率和治愈率。

4.加强痰检质控,严格执行痰检操作规程,确保阳性病人检出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5.强化督导与病人管理。严格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要求,县级每2个月对社区、乡镇卫生院督导一次,全年督导面要达到100%;乡镇级对村及患者全疗程管理督导不得少于4次(其中:强化期2次,继续期2次);社区和村级对辖区内的免费治疗患者每日督导访视一次,并做好记录。

6.规范信息管理,确保病案信息初次、转归录入和转入患者的到位信息反馈及时、完整、准确。

7.加强费药品管理。

一是实行药品计划领取,做到账物相符;

二是规范药品库房的防火、防鼠、防虫、防盗等设施;

三是严格执行“先过期先发放”的原则,杜绝药品过期情况的发生。

8.做好财务管理。

一是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必须建立独立帐户,并做到使用有计划、有标准,确保专款专用;

二是严格按照开支类别使用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大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其所属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宣传教育单位,要做好结核病防治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了解结核病知识,积极预防结核病。第二章 预防接种第五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街道防治站、乡(镇)防保组、村卫生所、学校医务室(以下统称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六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须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单位,要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不得开具出生证明。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的,要在3个月内补种。
新入校的大、中、小学生要按规定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保证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条 卡介苗接种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网。第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完成卡介苗接种后,应填写《卡介苗接种证》和《儿童计划免疫手册》,并同时填写《接种登记表》统计上报。接种卡介苗发生差异和异常反映时,须采取措施抢救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第三章 病人发现和疫情报告第九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计划地对本地区结核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高发或发生暴发流行的地区和单位,应组织集体检查,查清传染源。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对有呼吸道症状及其它疑似肺结核的就诊的病人,应及时转到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对患肺结核的急诊病人,要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为其办理转院手续。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发现痰结核菌阳性或X线检查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及其他结核病人,在按规定填写结核病疫情报告卡后,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对因结核病死亡或疑似结核病死亡的病例,要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在10日内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第四章 治疗第十二条 肺结核病人由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专科医院治疗,其中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重症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肺结核并发症或合并症病人应住院治疗,其他肺结核病人由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实施不住院督导化疗。第十四条 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对无经济来源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其治疗费用由政府专项拨款给以减免。第五章 控制传染第十五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的,除按规定通知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外,还要通知患者所在单位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一)食品、餐饮、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二)教育、托幼单位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从业人员。
上述人员确已治愈需要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须持有结核病防治机构开具的复工诊断书。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按规定组织下列人员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人员;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人员。第十七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其他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和结核病人,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水、结核病人的痰液和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第六章 罚则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下列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治结核病人的,处责任者100元、单位1000元罚款;
(二)准许、纵容结核病人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从事工作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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