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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表示将尽快遏制血吸虫病快速上升势头

医案日记 2023-06-15 00:37:13

卫生部表示将尽快遏制血吸虫病快速上升势头

本报讯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卫生部将尽快落实有效措施,遏制血吸虫病快速上升势头。卫生部认为,导致疫情上升的原因有,血吸虫病疫区不少领导对血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当地的经济发展;在重疫区普遍存在畏难厌战情绪,而在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地区又有思想麻痹松劲现象。同时,血吸虫病的宿主和控制环节多,防治难度大。多数地区对家畜传染源的防治几乎处于停顿状态;疫区居民生产、生活方式未得到根本改善,单纯的健康教育仍不可避免人畜接触疫水;难以改变的家畜敞放的传统养殖习惯,使江湖洲滩污染严重。

1998年特大洪水后,国家为根治水患制定“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等方针,使得许多过去通过围垦消灭钉螺的地区又重新沦为钉螺孳生地。据湖区5省不完全统计,在退田还湖和平垸行洪地区,90%的滩地在3年到5年后可能成为钉螺孳生地。血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血防工作的开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级财政血防投入与贷款项目实施期间相比,每年减少近1亿元。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办公和实验用房已年久失修,交通工具、诊疗设备简陋,人才流失十分严重。由于缺乏经费支持,目前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如灭螺药物、诊断方法和预防药物等无法研究解决。

针对非典对部分地区春季查螺灭螺工作的影响,卫生部于2003年5月下发了《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并对重疫区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疫情实行周报告和零报告,将血吸虫病急性感染控制在较低水平。

卫生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在重疫区省份实现联防联控;积极向中央财政申请增加血吸虫病专项投入,并要求疫区各级财政也相应增加对血防专项经费的投入;同时卫生部将与有关部门协商,安排一定的项目和经费,用于综合治理血吸虫病的环境改造,结合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改水改厕和粪水管理,以彻底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切断传播途径,控制其他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积极组织制订血吸虫病防治有关法规,使血防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将血防专业机构纳入国家疾病控制管理体系,改革、调整血防机构,建设一支精干的血防专业队伍。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199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第三条血吸虫病区(以下简称疫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称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血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血防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血防工作。血防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第二章管理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是血防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血防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三)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四)参与同血防有关的工程设计的审查、论证和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其他与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血防任务列入工作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农业部门结合农业生产,负责疫区群众性的灭螺活动。畜牧部门负责疫区家畜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疫情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水利部门应将疫区的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负责制订水利灭螺工程方案。
疫区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村村民开展血防工作,并确定一组成人员兼任血防管理员。第六条各级血防主管部门设置血防监督员。血防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进行血防现场调查;
(三)观测疫情并随时报告;
(四)对违反有关血防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五)提出改进血防工作的建议;
(六)完成血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血防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血防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都有向当地卫生、畜牧部门、血防主管部门或血防监督员报告的义务。第八条疫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防所、站、组和畜牧部门设立的家畜血防站、组是防治血吸虫病的专业机构,分别承担辖区内人、畜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科研等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血防专业机构的指导。
血防专业机构的设立和撤并除按规定报批外,应事先征得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承担血防工作的义务。
驻疫区的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第三章预防治疗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确定防治目标,限期达到控制疫情发展,逐步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第十一条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处形式对公民进行血防宣传教育,普及血防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防护能力。
疫区中、小学校应将血防常识课列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血防知识教育。第十二条血防专业机构必须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设置警示标志,任何人不得损坏。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对自己范围内的警示标志负有保护的责任。第十三条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加强生活用水管理。第十四条疫区应改进粪便装存设施,加强居民点、作业场所、牧场和水上船只的人、畜粪便管理。
疫区厕所的粪便处理必须达到无害化标准,未经杀卵处理的粪便,不得向有螺区排放。
严重疫区应限期实行生猪圈养和牛的定点安全放牧。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易感地带进行生产、建设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在有螺地带植树、种芦苇或者兴建足以孳生、繁殖钉螺的工程,应当将消灭钉螺和个体防护措施纳入规划,实行综合治理。第十六条查螺灭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和操作规程有计划地进行,确保灭螺质量和人、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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