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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拟定 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医案日记 2023-06-14 22:09:30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拟定 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中新网9月10日电 据北京晨报报道,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一届学术研讨会”上,卫生部科教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已三易其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此外,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法规文件也正在制订中。

在标准中,脑死亡被定义为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临床判定标准则有三条,主要是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和无自主呼吸。只有以上三条全部具备,才能被判定为脑死亡。此外,在判定脑死亡之前还需进行相关确认试验,并必须观察12小时。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陈实教授在研讨会上表示,目前器官移植治疗面临重大挑战,中国现有大约100万名尿毒症患者,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器官,每年能得到移植治疗的人数不到5000人。他说,脑死亡尸体是器官移植供体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急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支持。与会专家呼吁,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颁布,在全社会首先提倡亲属间的器官捐赠,让器官捐赠这一崇高的利他行为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尊重。(记者/刘墨非)

我国允许脑死亡了吗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国家,关于死亡的概念及判定死亡的标准是有差别的。中国社会一般的死亡概念是:一个人只要心跳完全停止,自主呼吸消失,就算是死亡,即“心死亡”。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我国传统的医疗和法律。
一、社会意义
1.实施脑死亡标准体现了人类在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上的进步,有利于倡导科学、移风易俗,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认同科学观念的标志。有一点需要澄清:脑死亡立法对器官移植的实际作用不如有些人揣测的那么大。以日本、台湾为例,很多人愿意接受脑死亡诊断,却不愿捐献器官。日本自从1997年通过脑死亡法以来,仅有16人捐献器官;然而由脑死亡后停止治疗所节省的开支则相当可观。
2.在国际上,脑死亡立法是一个趋势。相比之下,我国除台湾、香港以外,迄今尚无脑死亡法规的正式文本。卫生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呼唤脑死亡立法。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为22%的人口服务,不能浪费;但是中国没有脑死亡立法,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承认,因而医生不能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家属也不认为脑死亡者已故。结果,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和其他一切安慰性、仪式性的医疗活动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财力负担,也给国民经济及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一项调查显示,ICU病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在ICU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病人的费用又是抢救成活病人的2倍。我们把大量的资源浪费于100%不可救活者,这同我们要达到的卫生改革目标是不相称的。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将能大幅度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
法律依据
脑死亡”(BrainDeath)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

简述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及死亡的分期

死亡从医学角度来讲

死亡是人的本质特征的消失。是由生到死的一个过渡。死亡并不是生命的骤然结束,而是一个连续进展的过程,是一个物质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社会学把死亡分为社会死亡、知识死亡和生物学死亡三个时期;医学则把死亡分为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死亡期三个时期。医学伦理学所指的死亡,相当于社会学家的生物死亡期和医学的临床死亡期。

医学死亡三个分期的特点如下 :

1、濒死期(临终期)

是脑干以上的神经中枢功能丧失或深度抑制,而脑干以下的神经功能尚存,但由于失去上位中枢神经的控制而处于紊乱状态。病人表现神志不清,循环衰竭,,呼吸衰竭,代谢紊乱,各种反射迟钝,肌张力丧失。

2、临床死亡期

是延脑外于深度抑制和功能丧失的状态,故各种反射消失,呼吸和心跳停止。

3、生物学死亡期

是死亡过程中的最后阶段。此时,自大脑皮质开始整个神经系统以及其它各器官系统的新陈代谢相继停止,整个机体出现不可逆变化,已不能复活,但个别组织在一定时间内仍可有极微的代谢活动。

对于死亡标准,医学界一向把呼吸和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视心肺功能为生命最本质的特征。现代医学研究表明,死亡却是一个连续进展地过程。本世纪四十年代以来,由于医学工程技术的广泛应用,复苏术不断提高,停止了心跳和呼吸的人,仍然可以得到复苏。而脑细胞已广泛坏死的病人,由于人工呼吸机的应用,仍可维持心跳和呼吸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但当呼吸机一旦撤去,呼吸、心跳也就立即停止。以上表明,心肺功能的停止不一定意味着死亡,心肺功能依赖人工维持也不等于生命继续存在,这使传统的死亡标准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脑死亡是不可逆的,因此一些学者提出脑功能丧失作为死亡的标准。1968年召开的世界第22次医学会上提出“不可逆脑功能的丧失”作为死亡的诊断标准。此后,美国还制定了哈佛脑死亡4条标准以及死亡的定义等。

从医学角度制定的“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从而取代了传统的死亡概念。

关于脑死亡的标准有四条:

(1)机体对各种刺激无反应;

(2)机体的自发运动和自发呼吸消失;

(3)各种反射消失;

(4)脑电波平坦。

脑死亡是不可逆的,作为判断的标准比传统标准更优越、更科学,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传统的死亡观念仍有其影响,因此有人提出将二者融汇共存的主张,以其更臻全面和现实。即一个人或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的停止;或整个脑,包括脑干一切功能不可逆停止,就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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