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9月17日电(丁红 浩文)病人杨某在陕西省周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院方疏于管理,致使病人在病房内遭不明身份的人殴打。这起案件日前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周至县人民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5318元。
杨某系陕西某单位职工,2001年11月11日,杨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张某打伤,入住周至县人民医院治疗,并预交了住院费。11月12日20时50分,3名不明身份的人闯入杨某所住病房,对其实施暴力,致杨某身体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杨某左额部的损伤为重伤,其余损伤属轻伤。杨某就张某故意伤害一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得到了相关赔偿。
杨某随后又将周至县人民医院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未能尽到保护住院病人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责任,致使其在住院期间被砍伤,请求赔偿其损失1.2万余元。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至县人民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共计5318元,驳回其余诉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被他人致伤住进周至县人民医院,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医院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探视制度和门卫传送制度,使杨某在病房内遭不明身份的人殴打侵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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