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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医案日记 2023-06-14 21:34:11

在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甘霖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认真总结我省中医药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客观分析当前中医药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工作。刚才,家望同志作了一个很全面的工作报告,我都赞成,希望同志们深刻领会,认真抓好落实。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中医药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借此机会,我谨代表省人民政府,向为我省中医药事业改革与发展付出艰辛努力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志们和广大中医药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问候!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劳动人民几千年来与疾病作斗争的智慧结晶,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中医药工作,党的历代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都就中医药发展问题作过重要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发展我国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把“中西医并重”作为新时期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新一届政府颁布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再次强调:“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中医药这一优秀民族文化的尊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的重视和关怀。各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中医药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农业大省,全省6600多万人口中,70%以上在农村,还有100万贫困人口未解决温饱问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比较突出,广大人民群众非常需要价廉、质优、方便的医疗保健服务。中医药具有简、便、廉、验的优点,长期以来,都是我省人民群众重要的医疗保健手段。许多疾病用中医药方法治疗,费用要比西医低得多,尤其在农村,农民习惯用中医药防治常见病,有的疾病,吃几付中药就好了,不需要花很多钱,这是我们中国特色,群众也乐意接受。因此,加强中医药工作,发展中医药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比较低廉和比较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不仅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而且也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中医药工作,是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发展医学科学的要求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医药学以其独特的理论体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临床疗效自立于世界医学之林。在西方医学传入中国之前的悠久历史中,独立承担了我国人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养生服务,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中医药学被誉为世界传统医学的一支奇葩,在世界科技史上写下了光辉的篇章,对世界文明产生了积极影响。既使在现代医学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医药仍然对常见病、多发病,甚至对许多疑难病都具较好的疗效。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变,人类的疾病谱发生了重大变化,医学模式也由单纯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学强调“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注重环境和精神因素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主张“未病先防”和“天人相应、动静结合、起居有常、饮食有节”,加上丰富独特的治疗方法,极大地丰富了现代医学的医疗保健内容,符合当今世界医学科学的发展趋势。特别是随着人类从征服自然转向与自然和谐,逐渐形成回归自然、崇尚天然药物的潮流,中医药学的优势特色越来越显现出来。因此,加强中医药工作,能够使我国的优秀民族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扬,并对促进世界医学科学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加强中医药工作,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我省经济的要求

我国医疗卫生工作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相互补充,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湖南作为中医药比较发达的省份,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努力拼搏、开拓进取,推动了湖南中医药事业的迅速发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医药体系,承担了全省30%以上的医疗保健任务,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我省具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中药资源非常丰富,居全国第二位。大力发展中药材种植,对于加快人民群众,尤其是边远山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和发展地方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中医药工作,不仅能够进一步健全我省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而且能够推动我省中药产业的发展,带动全省经济发展。

二、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步伐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一方面,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对医药费用的承受能力还很有限,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中医药诊疗手段简便、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让广大群众获得价廉质优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也呈现多层次和多样化。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为基础,以农村中医药工作为重点,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一)加强中医药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中医药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建立公共卫生体系时,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加快构建分工合理、功能明确、层次清晰的城乡中医药服务体系。要防止卫生资源配置中“重医疗轻预防、重城市轻农村、重西医轻中医”的现象,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削弱中医药事业。中医药资源的配置与调整要从中医药机构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的实际情况出发,贯彻“巩固、完善、提高、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切实加强薄弱环节建设。要坚持国有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和主导地位,对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所在市州或县(市)中医临床医疗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要继续作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方针,切实解决好中医药工作中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将城镇过剩的中医药资源调整到农村,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在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要重点加强县级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建设,加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积极采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大力开展中医药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二)加强农村中医药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中医药在农村具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在防治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是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优势和特点所在。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从保护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农村中医药工作作为卫生工作和中医药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要求,重点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建设,并坚持一网多用,综合利用农村中医药资源,特别是要着力抓好农村卫生机构的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前不久,我到了湘潭县响塘乡卫生院,他们运用中医药方法治疗脑血管病,形成了中医专科优势,疗效不错,费用又低,不仅解决了本地区农民群众的问题,还幅射到周边地区,甚至有外省的病人前来就诊。据省卫生厅介绍,像这样中医专科特色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全省还有不少,这样的中医专科,既可以为农民群众解决许多疾苦,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又可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自我发展能力,这是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大事和好事。省卫生厅和省中医管理局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搞好调查研究,重点扶植一批中医药特色突出、诊疗水平较高的中医专科,形成我省农村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的“拳头产品”。同时,要大力加强农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的准入管理,加强对农村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获得价低、质优的中医药服务。

(三)加强中医药特色建设,积极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要遵循中医药发展的内在规律,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着力建设好中医药的特色学科和特色专科。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优秀毕业生师从名老中医药专家,继承发扬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的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把中医药的宝贵文献资料完整保存下来,并加以研究提高。同时,要积极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要把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作为重要工作目标,不断实践和积极探索中医药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积极引进和应用现代诊疗设备与技术,逐步实现中医药诊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中医药诊疗水平。各级卫生、科技主管部门要鼓励西医学习中医,鼓励多学科研究中医,抓住影响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提高的重大关键理论、临床和中药等问题,组织联合攻关,争取有所突破。特别是要切实加强中药现代化研究与新药开发,大力推进我省中药现代化产业的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我省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如湖南中医学院在中医诊断客观化和标准化研究方面已领先于全国,省中医药研究院研究的中药超微颗粒饮片非常切合人们现代用药要求。总之,要在认真继承中医药学精华的基础上,博采众长,积极吸收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全面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三、切实履行《中医药条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和其他卫生事业一起共同担负着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根据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中医药条例》对发展中医药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全面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中医药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一)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中医药事业的意识

《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实施,实现了中医药事业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到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促进了全行业走上依法治业的法制化轨道。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切实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要切实转变观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用条例的要求去指导实践、规范行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全面正确地履行《中医药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条例为准绳,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积极加以改进。

(二)进一步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政策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医药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要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加强中医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中医药工作的条件,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对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在制定医疗指导服务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中医、民族医的特点,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中医药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医药条例》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中医事业的管理体制。省委、省政府对中医管理机构的设置高度重视,2000年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时,在较大数量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仍然单独设立了省中医管理局,定编9人,并明确为卫生厅主管的负责全省中医工作行业管理的行政机构。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中医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担负起中医药管理的责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和规范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工作和从业人员以及中医医疗广告的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逐步完善中医药技术的准入制度。要严厉打击假借中医之名,欺骗群众的非法医疗活动,整顿好中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要进一步严格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加大对违法违规广告的查处力度。使中医药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轨道,确保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保障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切实加强中医药工作,加快发展中医药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大家以《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抓住机遇,扎实工作,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迈上新的台阶,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9月1日施行

8月12日,《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出台,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通过相关报备手续备案后,可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2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定期开展诊疗活动,其执业资格将予以政策保护。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推进医师合理流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推进医师合理流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定期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原则上实行从上向下的纵向流动,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三)拟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护理院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须具有医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必须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最近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医师多点执业范畴:

(一)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的;

(二)参加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三)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四)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

(五)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含援疆、援助藏、援外等)、学术交流、晋升职称前下基层的;

(六)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医疗机构间执业的。

第六条 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其他执业地点为多点执业地点。医师执业地点是指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第一名称。

第七条 医师开展多点执业须事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书面知情报备手续。

第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及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多点执业活动同时停止;变更后需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重新办理知情报备及备案手续。

第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多点执业地点的机构、诊疗科目、技术和设备准入,以及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十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包括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管理。拟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具有本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书面备案,备案后医师尚可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备案内容包括多点执业医师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多点执业起止时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名称和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知情报备情况(备案表见附件)等;接受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医师多点执业相关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并打印到多点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记录”栏内。

第十一条 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师因开展多点执业,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未达到全职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薪酬与工作时间挂钩。

第十二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序引导和科学管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机构实际,制定本单位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十三条 接收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十四条 医师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在劳务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损害或纠纷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和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原则上医师在每一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执业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5天。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接受每一个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按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视为该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及格,由第一执业地点按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其执业的任一地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多点执业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多点执业医师做出行政处罚,做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中予以记录,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第一执业地点及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注册管理部门。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师未经报备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医师及接受该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中医药法的第五条是

一、中医药法的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中医药法的概念及其原则?
中医药法是为了规范中医药的行业行为,促进有序发展,发扬中华中药文化而设立的法律法责任。
其中有三个重要性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公开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到人民的共同参与与监督。
第二个是权威性原则,法律的制定需要有专家的意见进行指导,法律的实施必须保证它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第三个是全面性原则。由于中医药管理的范围多,内容杂,法律实行的过程之中,应当保障所有权益,就需要进行全面广泛的立法。
三、中医药法释义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的专门法,应当注意处理好与作为执业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医疗机构管理一般法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衔接关系。因此,本条第1款明确,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方面,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一般性管理制度,中医药法可以不用重复规定,但并不影响其适用于中医药管理。如医师资格考试、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的基本管理要求,以及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的法律责任等。
另一方面,即使是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中医药法如果有不同规定,应当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中医药法的规定。例如医师资格取得方面: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但依据本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也就是说,在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外,新设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途径。又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方面: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所有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本法对此作了突破,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此外,考虑到军队的中医药管理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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