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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规范各地可先行制定

医案日记 2023-06-14 21:07:26

器官移植规范各地可先行制定

本报讯(记者胡德荣)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11月14日在上海“东方科技论坛第36次学术研讨会——肝脏移植”上作了题为《肝脏移植的管理和有关立法问题》的报告,指出器官移植立法必须遵循七大原则;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技术准入和技术规范制度,尽快将器官移植纳入法制化轨道。

黄洁夫指出,器官移植立法的原则是:自愿捐献、知情同意、自主决定、非商业化、公平公正、人文关怀和技术准入。在是否捐献器官问题上,应考虑中国国情,保证死者亲属充分的知情和同意权;在器官分配上应按医疗需要,绝不掺杂经济等因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以及与人体器官买卖有关的商业活动;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黄洁夫还希望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责,积极组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准入和技术规范制度,组建或授权有关机构成立专门的人体器官移植登记协调机构,对器官移植进行登记、调配和跟踪,并对相关信息存档和维护。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恢复人体器官功能或者挽救生命,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的捐献移植活动,但是下列人体组织除外:
(一)血液及其制品;
(二)精子、卵子;
(三)胚胎;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条 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第四条 移植人体器官实行公正、公平的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符合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人体器官移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第六条 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两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第七条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四)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是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给近亲属。
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满两年以上。但是婚后患病确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除外。
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者(以下简称捐献者)、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以下简称患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有权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的可行性及其后果、手术的过程及对自身健康的影响,有权决定是否捐献人体器官或者是否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撤销已作出的捐献或者接受移植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行使知情权、决定权的患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决定是否接受器官移植。第九条 医院、医师应当告知捐献者、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并对捐献者和患者应当知情的事项作出真实、全面的说明。第十条 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的,应当经至少两名未参与治疗的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作出书面判定,确认捐献者死亡后方可进行。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第十一条 遗体需要依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人体器官。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明显与摘取的人体器官无关,并且等待依法鉴定将延误摘取时机的,经法医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可以摘取。第十二条 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后,对摘取部位应当予以妥善处理。第十三条 在摘取人体器官后两小时内,医师应当将摘取的人体器官及捐献者的有关资料报告医院,医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红十字会。第十四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应当设置人体器官保存库,妥善保存摘取的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摘取的人体器官经检查不适宜植入的,可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或者予以焚毁,但是应当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患者享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
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是否适合接受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公认的医学标准。
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器官移植合法政策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器官移植合法政策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
捐献者限制条件如下:
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
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
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
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
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
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人体器官捐献需要法律规定吗?

需要依据法律进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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