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庆普日前从卫生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一个以《职业病防治法》为基本法律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为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卫生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发布实施。结合已有的《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辐射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已经涵盖了目前主要的职业危害。截至目前,卫生部先后以部令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7个职业病防治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两个部颁文件,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工作也取得重要进展。经过修订、整理,包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限值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等15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已相继发布。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要求如下: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对员工造成危害的因素,所以有的企业会做职业卫生检测,因为有国家标准的限值,所以可以检测看是否达标,然后出具一份合格的报告,避免以后员工得职业病。
扩展资料
职业安全卫生的适用性:
审核规范适用于任何规模和类型的用人单位,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因此,审核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审核规范为一般原则,根据其自身情况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的要求,使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更好地满足其安全健康管理的实际需要。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分行业,分岗位,分性别,分时段的职业卫生岗位标准和监管措施,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协调、专业公司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职业卫生工作是单位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法律分析:卫生管理是致力于培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懂得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了解卫生事业发展基本趋势和医学科学基本规律,具有较广泛的医学社会学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及卫生管理理论、方法和技能,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卫生事业的高级人才。
法律依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协调、专业公司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 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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