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商报》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举行表决。如果获得通过,这将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极有可能在本次常委会获得通过。今天上午常委会将对法规进行最后一次联组审议,并在下午的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若通过,该《条例草案》将成为全国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方面的法规,填补国家法律的空白。
《条例草案》从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法规规范的重点内容集中在:第一,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条例草案》规定,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三倍罚款。医疗机构、医师进行或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二十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买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死亡需两名以上医师确认,防止进行医疗谋杀。《条例草案》对捐献者的死亡确定也有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第三,亲属有捐献者享有优先权。
法律主观:
捐赠器官的流程:1、捐献者到红十字会、无偿献血流动点领取《器官捐献志愿书》。2、由捐献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器官捐献志愿书》。3、《器官捐献志愿书》填写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红十字会。4、捐献者将要辞世时,由委托人提前通知红十字会做好准备。5、在得到捐献者的死亡证明后,即可捐赠器官。
法律客观: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法律主观: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严打器官非法买卖
去年9月1日起,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正式运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要求,所有捐献器官的分配过程,必须按照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要求,公正、透明、可溯源。
针对私下分配死囚器官的情况,黄洁夫说,死囚也是公民,其自愿捐献身后器官,应得到同样的缅怀;捐献器官也应纳入中国唯一的器官分配系统,自动分配给最需要的患者。但同时,“一些医院、医生,和司法系统中的个别机构、个人私下获取、分配、移植死囚器官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买卖器官,依法严厉打击。”黄洁夫强调,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需要“依法治理”,斩断“暗箱”分配的死囚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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