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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创建职工医疗互助会(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案日记 2023-06-14 18:01:18

辽宁创建职工医疗互助会

本报讯(记者尹肃) 辽宁省总工会和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卫生厅等6部门最近联合在全省开展“医疗互济、共保健康”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推出旨在发扬互助共济精神、最大限度地减轻职工住院医疗负担的医保补充措施——创建职工医疗互助会。

职工医疗互助会章程规定,辽宁省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驻辽的中直单位和外省市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会。职工医疗互助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以基层工会团体形式入会,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8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会员单位入会职工每人年缴纳30元医疗互助会费,在医疗互助会一年最多可以报销2.5万元医疗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的会员单位入会职工每人年缴40元医疗互助会费,一年最多可以报销3万元。

该省职工医疗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辽宁省职工医疗互助会理事会”,同时还设立了医疗互助会监事会,对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裁决。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法律主观:
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如下: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4、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法律客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能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吗

我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五年来,运行平稳,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欢迎和认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推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深入开展,更好地组织广大职工参与互助,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第六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1参加对象
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大病医疗互助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加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要达到单位总人数的80%以上;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必须达到100%。
2缴费标准
互助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单位行政和工会对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给予补贴。
3上缴时限
各级工会要做好互助金收缴、登记造册、整理汇总工作,各县区、市属各系统、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务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互助金上缴。
4补偿标准
原政策起付标准为2000元,较高补偿限额30000元。自2018年1月1日第六期起,补偿起付标准下调到1500元,补偿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较高补偿限额30000元。
法律依据:
《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凡按《湖。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

职工医疗甲互助保障计划是什么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深圳市总工会牵头、光明区总工会落实的一项普惠化职工关爱活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参考如下:
1、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比例为60%;
(3)一级比例为65%。
2、70周岁以上(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居民医保的作用包括:
1、减轻经济负担,参保人患病尤其是一些重大疾病的时候,能一定程度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在一定程度上,让参保人可以更加安心的生活。
3、补偿金额大大超过了个人所缴纳的统筹费用,有效防止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没有能力或者没有资格买职工医保的居民,也可以有自己的医疗保障。
5、城乡居民医保最大的作用就是可以让参保人在生病之后进行报销,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都可以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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