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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恢复民营医疗机构审批工作

医案日记 2023-06-14 17:48:38

哈尔滨恢复民营医疗机构审批工作

本报讯 (记者刘娟) 关闭了近10年的哈尔滨市医疗市场再次向个体和民营医疗机构敞开。哈尔滨市卫生局近日发出通知,恢复对个体、民营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

哈尔滨市卫生局的通知明确指出,新一轮审批注册重点是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投资额度大、上规模、上等级的民营医疗机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允许民营企业和个人收购政府办和企业办的医疗机构;允许国有医疗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上性质的审批登记将优先处理。对个体诊所的审批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据哈尔滨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介绍,近期黑龙江省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允许在控制数量的条件下,重新开放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的审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医疗市场将逐步放开,这也是哈尔滨将医疗市场再次向个体和民营医疗机构敞开的原因。

哈尔滨市卫生局下发的通知中还要求,精神病、性病、传染病、妇产科、血液病、肿瘤科医疗机构,除医疗美容以外的门诊部均不予受理审批注册。药品生产经营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暂不受理。医疗美容机构、口腔科、康复、老年护理医疗机构则被列为优先发展设置的科目。但对这些种类医疗机构的审批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据悉,通知下发以来,各区县卫生局接到了大量的咨询电话,已有若干家民营机构提出在哈尔滨开办医院的申请。

温州市卫生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牵头负责深化医改和卫生创强工作;拟订全局工作计划及综合性文件;协助局领导对全市卫生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办和反馈;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后勤事务管理等日常政务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行政办公信息化实施工作;承担新闻发言人、媒体联络和宣传、舆情信息监测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住房改革(货币化补助)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卫生人才资源,指导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岗位设置、人员招聘与选调、工资、人事档案、计划生育内部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免、培训、考核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外事活动和国外(境外)合作与交流,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出国(境)团组、人员政审;牵头负责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创建、结对共建工作;负责市卫生系统综合性表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推选、统战、对口联系和援疆援藏、农村指导员、综治、维稳、双拥等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法规处)。负责制定卫生行政审批和法制工作相关制度、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牵头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的指导、审核和备案工作,监督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卫生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参与卫生行政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与审核;会同业务处室承担卫生法律规范适用中的行政解释工作;组织、指导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卫生经济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指导区域(县域)卫生规划编制;拟订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卫生装备标准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机制改革;负责编审全市卫生事业经费预、决算及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基建、节能减排、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重大卫生建设项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组织实施直属单位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统计、综合效益评价工作;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总会计师、财务科长人员委派和日常业务管理;负责医疗器械部门采购管理,以及药品和卫生耗材集中采购日常监管工作;统筹安排卫生援助项目和扶贫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价格执行情况,参与做好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工作。
(五)医政处。牵头拟订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参与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监管医疗机构医疗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管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活动;负责医疗技术准入许可审核和医疗废弃物管理;负责管理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及医疗器械工作,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负责医疗救护和医疗队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抢救;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和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的监管;指导院前急救体系建设;负责城市医院支援农村、社区医疗工作(对口支援);负责联系医学会、护理学会、医院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市级医疗质控中心、残联、慈善团体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组织指导科研攻关、科技协作和科普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负责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保健业务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基层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基层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方案和服务规范;牵头组织实施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与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指导制定基层医疗卫生和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农村乡村医生执业考核;组织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七)中医处。负责全市中医医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中医药事业发展,指导中医药项目建设;参与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中医医疗、保健技术的准入管理;参与处理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计划,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适宜技术推广;拟订全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全市传统医学师承工作;指导中医古典医籍、文献的整理和学术研究;宣传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八)疾控监督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和依法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控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组织实施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负责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爱国卫生等工作监管。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健全有关监测和预警系统,协调应急处置和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反恐工作;指导公共卫生队伍建设,组织队伍培训管理;承担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工作;收集、分析、预测及上报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干部保健处(市体检中心)。拟订市干部保健事业规划,开展智慧健康保障体系建设和健康教育活动;负责来温中央、省领导、外市主要领导、知名人士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以及国际性、国家、省和市内重大会议或大型活动等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管理市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健康疗养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以及医疗经费归口管理和审核报销工作;负责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负责征兵与招生等健康体检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保健定点医院和各县(市、区)干部保健相关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干部医疗保健专家的工作联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拟订爱国卫生运动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村)和卫生单位创建,以及城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和农村改厕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卫生竞赛活动;协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科研活动、信息交流及经验推广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哈尔滨办理慢性疾病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
1.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由单位代办员或家属打电话0451-87130235(限工作日),通知省医保局办理登记急诊手续。
2.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急诊登记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且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异地转诊转院医疗费先个人垫付后报销。
4.对因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就医诊治的参保人员,由各具有转诊审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医大一院、哈尔滨医大二院、哈尔滨医大四院)开具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经过省医保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5.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所在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医保局按规定报销。转诊审批日期之前及未经批准转往外地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外地转诊时间的审批有效期最长为一个月,未在有效期内就诊的,必须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如在异地医院确诊后,原转出医院可以治疗的,应转回原医院治疗,恢复期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哈尔滨 医疗保险慢性病申报

哈尔滨市医保特殊慢性病补贴25日起申报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每年最高可获得2400元补贴

据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巍介绍,此次补贴选定的八种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病合并症(3级、合并心、脑、肾、主动脉或视网膜病变之一者);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引起);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肝硬化失代偿期;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对享受以上前三项补贴待遇的人员,每季度补贴450元,享受其他五项补贴待遇的人员,每季度补贴600元。享受两种以上补贴待遇的人员,每季度予以600元补贴。补贴项目及支付标准将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积累的情况调整。医疗费补贴划入本人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补贴账户,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享受补贴待遇的人员,须持《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看病购药。

市区10家定点医院接受申报

据介绍,此次可申报对象为市区参加医疗保险的患病市民(不包括呼兰区、阿城区)。本年度申报时间为7月25日至8月10日。申报地点为哈医大四院、省红十字医院、211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市二院、市四院、市二四二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指定医院)、市一院(医疗照顾人员指定医院)。

申报人员对照《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核对本人情况,符合标准的,由参保人单位医疗保险代办员或本人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申报: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近两年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以往相关的影像学资料;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到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申报表。

申报后,申报人员应领取回执单,待初审结果公布后,合格人员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及回执单到指定体检医院登记,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用后参加体检。据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副主任杨林介绍,为照顾申报人员,体检费将下调。

专家将根据体检结果及患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申报人员可通过体检医院、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blss.gov.cn)、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查询。通过体检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申报的定点医院领取《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10月1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申报人员可就近到上述医院进行申报,因病情危重或行动不便无法到医院进行体检的,可委托他人到定点体检医院登记备案,专家将进行往诊。病情较轻者应慎重选择申报,以免造成资金浪费。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的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不参加申报和体检,按规定的通知时间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待遇的人员,不准利用补贴账户支付与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无关的治疗及药品费用;享受补贴待遇的人员,在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将停止补贴待遇,补齐欠费后,恢复原医疗待遇;享受待遇的人员每两年复检一次,经过治疗病情好转或治愈的,不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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