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9月25日电(记者赵承) 我国将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国债项目建设,确保今年内基本建成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以来,国家安排了29.2亿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设,加上地方投入和利用贷款,共计68亿元,共安排省、市(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债建设项目1583个。
发展改革委和卫生部要求,各地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资金,加快进度,今年底有条件的省区所有项目都要开工,力争完成主体工程,明年上半年投入使用。少数暂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省区也要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条件成熟立即开工建设。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保证不出现一起质量事故;不出现一个“半拉子”工程;不出现一起腐败案件,经受起历史的考验。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一定要紧紧抓住加快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这个关键,用好资金。搞好业务用房建设是全面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基础,搞好设备配置是全面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重要保障,两者缺一不可。另外,在项目总体安排上,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防止脱离省情、市情、县情盲目攀比;坚持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坚持勤俭节约,防止脱离实际搞建设。业务用房建设要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以改扩建和填平补齐为主,一般不搞新建或易地建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及时将其任职和变更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疫苗应当按照经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生产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检验。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加强偏差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可追溯。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1. 疾病预防与控制政策制定:制定针对不同疾病的预防与控制政策,包括疫苗接种、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等方面。
2. 疫情监测与预警: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疾病传播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提前预警和控制疫情。
3. 疾病防控措施实施:根据疾病传播特点,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隔离、消毒、医疗救治等。
4. 疾病预防与健康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健康知识普及等方式,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预防疾病的发生。
5. 疫苗接种管理:建立健全的疫苗接种制度,推广疫苗接种,提高人群的免疫力,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6. 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预防疾病的传播。
7. 疾病监测与评估:对疾病传播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预防和控制措施,提高防控效果。
8. 疾病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疾病应急预案,及时响应突发事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
9. 疾病防治科研:加强疾病防治科研,开展疫苗研发、药物研发等,提高疾病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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