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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有新规定

医案日记 2023-06-14 17:14:55

天津医保有新规定

本报讯(记者刘道安)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日前规定,参保人员治疗门诊特殊病用药,可到社保中心指定的试点药店直接购药。

按规定,天津市治疗门诊特殊病用药的参保人员,需持医保证和处方,到本人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购买“门诊特殊病”药品登记。登记后,可持医保证、处方和《购买门诊特殊病药品登记表》,到社保中心指定的试点药店购药。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二次及以后再到第一次购药的药店购药时,只要购买等于或小于处方药量,且药品与第一次处方开具的药品相同的,可持医保证直接到指定药店购药,不需再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也不需再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天津市社保中心指定的试点药店有15家。

2023年天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2023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新报销比例及待遇标准表出炉!想要参保的小伙伴赶紧看过来吧!
》》》2023天津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报销比例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二)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参照执行。
2023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自202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和限额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400元。
2.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天津医保新政策2022年最新

天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2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待遇享受规定:

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22年度集中申报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2022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2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2021年9月至12月内出生,并办理了2022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2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022年天津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天津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保返款方面,对于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2%的医保费用,全部进入到个人医保账户,而单位缴纳的医保费用,按照年龄的不同,会划入不同的比例,45岁以下的,单位按照0.8%的比例划入;45岁以上的,按照1.2%的比例划入。
至于说退休人员,天津也不是像其他地方一样,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划入,而是采取固定金额来统一划入的,根据天津的规定,退休人员不满70岁,每个月划入40元;70岁以上的,每个月划入50元,建国前的老工人,每个月划入60元。
天津的退休人员,医保返款最多只有60元,显然是远远无法达到300元的,而且相比很多地方,这个标准也是非常低的了。
天津退休人员的医保返款,采取的是固定额度划入,标准相对较低,最高也就是60元,无法超过300元,跟个人的养老金水平高低等也没有关系,而且相比在职人员,也会比较很多。此外,天津退休人员还需要每个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现在每个月的标准为30元,一年也就是需要缴纳360元(这笔钱是要到养老金里面扣除的,整体上看,天津大病医保费用相对比较多,比如北京每个月只要交3元),这样下来,天津退休人员实际上获得的医保返款是非常有限的,几乎没有感知。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1.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第十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本市对新生儿等享受待遇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4.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超过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分担。
5.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经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鉴定病情符合标准的,享受门诊特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门诊特定疾病的种类和鉴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
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定点就医和特定的医药服务范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总之,按照国家医疗保险规定,在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享受待遇,即实行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与单位缴费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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