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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全面整顿医疗市场 非法行医是主要打击目标

医案日记 2023-06-14 17:04:02

卫生部要求全面整顿医疗市场 非法行医是主要打击目标

本报讯(记者钱峰)为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卫生部日前印发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据介绍,此次整治的重点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作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都在清理之列。

卫生部要求,通过专项整治,加强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逐步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方案》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发证范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管辖范围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抽查,抽查地市的比例不得低于50%。同时,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一、综合监督局的成立及其机构、队伍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相对集中卫生计生监督职能,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了综合监督局。卫生计生监督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正常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卫生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计划生育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全国已建立2900余个卫生监督机构,有人口计生法制机构3200余个。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区)各自相对独立的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已经形成,并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为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全国共有卫生监督员6万余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17万余人。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组织保障,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发挥专业优势,执法能力和监督水平明显提升。

二、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计生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要求,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执法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13年12月,我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量,力求做到监督执法机构名称统一、明确职责任务,重心下沉、队伍壮大。

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有效履行综合监督职责,规范综合监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做好委内相关业务司局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确保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我委印发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根据规划要求,2014至2017年期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要完成7部卫生计生法律、17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地方医疗服务市场混乱、个别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问题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当前各地医疗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10月-2014年9月,我委联合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6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医托行骗,严肃查处“两非”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重拳整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重点督办了辽宁、山东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件,北京特大医托诈骗团伙,浙江王华璞、王二敏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案件。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各类案件9.3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亿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6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33件,刑事立案1256起,刑事拘留1373人,打掉犯罪团伙32个,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加强了部门协作与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得到巩固,强化了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觉性得到提升。

(二)完成首次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委印发的《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2014年5-8月我委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共确定了217项具体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医学考试机构以及部分行业组织、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通过监督检查,提升了卫生计生系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水平,推动了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学校落实法律责任,营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014年下半年,我委继续开展对《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今后三年中,我委还将开展对《献血法》等5部卫生计生法律、9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步骤地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一遍。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促进卫生计生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提高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起到推动作用。

(三)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各项监督工作统筹推进。

——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加强。公共卫生监督覆盖率明显提升,2013年共监督检查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学校255万户次,监督覆盖率达到80%,查处违法案件2.4万件,罚款近3000万元,均较2012年有所增加。对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和二次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单位5万家,责令整改9000家,为实现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目标打下基础。组织开展了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了2378家生产企业和1442家经营单位,抽检产品546件,曝光17件不合格产品。加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力度,开展城市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集中供水监督检查,共检查学校3.2万所,责令整改4800所。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对514所学校的教学环境、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完成综合评价,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做好准备。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行为,共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近8000家,抽检了9万余套消毒餐具,向工商部门通报1100余家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障了餐饮具卫生安全。

——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加强《传染病防治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应询全国人大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主动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共检查疫情发生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7.5万余户次。在2千余家医疗机构开展以医疗废物管理为重点的分级监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以医疗废物、放射诊疗和医疗广告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56万余户次,立案查处2万余家,罚款2600余万元,促进了医疗服务规范管理。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加强,2013年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57万余户次,警告1.1万余家,罚款1500余万元;检查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49万余户次,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措施规范化水平较2012年有所提升。——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逐步深入。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规范的研究取得初步成果,基层监督执法资源得到积极整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常规监督进行了规范。加强计生监督培训,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组织参与了打击“两非”等多起计生重要案件的督查督办,推进了计生工作有关法规的落实和依法行政。,

——许可取消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平稳有序。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推进委本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下放的上百家企业的850余个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分类提出处理原则,指导地方有序做好衔接工作。印发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三新”判定依据,完善审批管理办法。各地及时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现了行政许可和职能转变的有效平稳衔接。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国家监督抽检,2013年共抽检1348个消毒产品、1254个涉水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我局每年选择不同重点开展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2014年,我们以行政处罚案卷为重点,稽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中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实施、自由裁量权使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督促各级监督机构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监督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对照法律规定全面监督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工作情况,为卫生计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相关链接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三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第四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第七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第十条 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第十二条 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职责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非法行医罪的四要件

(一)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中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在在刑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对于定罪和“情节严重”的情况做了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具体还可以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三)主体要件(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因此,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注意其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及其执业的范围,还要注意其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核准的诊疗科目是否相当,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这是因为,医师如果超出其注册的执业范围行医(紧急特殊情况下除外)就存在相关医疗知识与技能的严重缺陷,如一个牙医去做脑外手术,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而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的诊疗科目,则意味着,该医疗机构没有相关科目的诊救治人员、设施、设备,这就无法保证就诊人员的生命安全。如只有皮肤科科目的医疗机构去做心脏手术,因不具备相应的诊救治人员、设施、设备不仅手术无法保证安全,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根本无法对患者实施救治而损害患者生命健康,这是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注意的问题。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中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执业的地域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区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又有特殊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业医师的范围。另外,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以医疗事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另一种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非法行医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非法行医罪并不以牟利为要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工作计划


【篇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工作计划

一、预防为主,综合服务,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1、健康教育

联合街道各居委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尤其加强对社区居民健康素养的健康教育工作,争取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5%,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本年度要利用全年主要卫生宣传日,开展义诊、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针对社区老年人较多,文化程度不高的特点,做到内容丰富多彩、通俗易懂,易被群众接受、受群众欢迎。全年至少开展12次以上有规模的讲座、9次义诊咨询等宣传活动和每月刊发二期健康专栏,按时上报健康教育月报表。

2、加强重点人群管理

20xx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重点是孕产妇、儿童、重症精神病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及65岁以上老年人的管理,具体做到:全面掌握所管辖社区内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慢病等重点人群的底数,并规范建档,为其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的服务。在日常工作中及时筛查出重点人群,为其建立专门档案并重点管理。继续开展免费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和健康体检,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和精神病人等的管理。为其提出科学、合理、详细的干预措施,将慢性病的三级预防措施落到实处,让老年人、慢病患者真正感受到社区卫生工作带来的好处。

3、计划免疫

规划开展辖区内儿童及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和管理,定期组织人员下社区开展主动搜索,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儿童及流动儿童资料,发现未按要求完成免疫规划的儿童,及时通知补证、补种;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做好疫苗进出登记,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并按要求上传儿童接种信息。

4、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

规划开展孕产妇及儿童建卡工作,做好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高危孕产妇的追踪管理,要继续做好妇幼信息的收集、上报,加强妇幼信息漏报调查和基底资料调查。继续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定期下社区开展流动儿童的主动搜索和摸底造册工作,及时发现适龄儿童,提高流动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和疫苗接种率,加强本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加强规范化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

我中心在20xx年居民建档工作基础上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

20xx年度将达到辖区居民建档率66%,确保健康档案的真实性。规范化管理健康档案,并及时完成健康档案录入工作。

6、加强我中心的绩效考评及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工作,健全各种制度。

7、20xx年度为居民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包括:

(1)根据辖区居民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指导。

(2)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基本的体检项目、每年至少随访4次、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的评估。

(3)对高血压、二型糖尿病患者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体检项目,每年随访4次。

(4)对居家的重症精神病人每年进行1-2次全面评估,至少随访4次,做好康复指导。

8、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和结核病的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甲流等其他传染病的防治宣传。

(3)完善院感管理制度,加强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等工作严格执行《医用垃圾处理办法》,医用废物处理率100%。

9、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确保全镇卫生安全。

一是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的素质建设,强化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二是继续做好学校饮食安全工作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工作。认真贯彻《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大力度,继续狠抓学校集体食堂卫生治理整顿,认真组织开展好春、秋两季学生集体用餐的专项检查。将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列为工作重点,预防学生集体用餐食物中毒的发生。督促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三是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管机制,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四是加强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认真做好大型活动和重要接待的卫生保障工作,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的卫生保障工作,防止或杜绝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10、继续在辖区内全面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强基工程。建立完善辖区内保健网络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有序、工作绩效明显、居民较为满意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科硬件设施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

二、齐头并进,抓好基本医疗

1、力争业务收入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10%。

2、继续做好社区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抓好门诊病例、处方、急诊出诊记录等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力争在门诊总量有新的突破;要进一步降低医药构成比,降低平均每门诊人次医疗费用,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要进一步强化院感管理工作,保证医疗安全;要定期开展“三基”知识培训、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要认真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规范卫生服务行为。加强特色科室的建设,广泛运用包括中药、针灸。

3、20xx年重点建设康复理疗科,推拿、火罐、敷贴、热敷等中医适宜技术。

4、进一步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积极添置设备,购置与社区卫生需求相适应的设备。

三、加强全科队伍素质

1、加强全科医师、全科护士队伍的培训。

2、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医务人员就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院感护理、医疗质量,院前急救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继续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我中心将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标准要求》力,争在20xx年内完成石狮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楼项目内部建设并在20xx年度内正式投入使用。

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做到人员、科室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内部设置统一。

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管理方法,我中心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以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受群众欢迎的服务项目,完善服务措施。同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引导和推进人员分配制度改革,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在做好医疗业务的同时,确保各项公共卫生工作保质保量的开展。通过努力,逐步探索适合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的新的工作思路和管理方法,确保我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地开展。

五、保持稳定,促发展

1、继续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积极化解债务,做好信访稳控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2、加强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各种操作规程,狠抓措施落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3、继续创建无烟医院,在病房、走廊、及各办公场所,实行全面禁烟。

【篇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慢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工作,提高慢病的管理率和规范管理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范》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xx年慢病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高血压和糖尿病登记建档率达70%以上,规范化管理率达80%以上,控制率30%以上;建立自我管理小组并规范开展自我管理活动覆盖率达30%以上;门诊35岁以上就诊测血压覆盖率100%,慢病监测报告率达95%以上,纳入管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体检率达95%以上,高危人群主动监测和核心指标监测覆盖率100%。

(一)高血压工作目标

1、发现并登记高血压患者800余名;

2、对至少700名以上的患者进行规范化管理,其血压控制率≥60%;

3、发现并至少登记高危人群100名;

4、高危人群每年至少测血压1次的比例达50%;

5、高危人群的干预有记录及效果评价;

6、35岁以上居民每年至少测1次血压的比例达60%;

7、居民高血压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

(二)糖尿病工作目标

1、发现并至少登记糖尿病患者240名;

2、至少对其中200名糖尿病患者进行规范化管理,血糖控制率达60%;

3、发现并登记高危人群30名,每年至少测1次血糖的比例达40%;

4、高危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

5、对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进行健康教育有记录和效果评价;

6、居民糖尿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50%。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任务

1、高危人群发现和干预:进一步加强门诊35岁以上就诊测血压登记制度,门诊测血压覆盖率100%,测血压登记率达100%,测血压信息和慢病患者就诊信息利用率95%以上;以社区、村卫生室为单位,完成辖区内慢病高危人群主动监测和核心指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早管理、早控制。

2、患者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登记建档率达70%以上,建卡率100%;随访服务以门诊随访为主,入户随访为辅,认真做好已建档慢病患者的常规管理,每年提供不少于4次随访服务,随访服务信息真实;继续开展慢病患者自我管理活动,巩固20xx年慢病自我管理活动成果,规范开展自我管理活动辖区覆盖率达30%以上,自我管理活动信息利用率100%,提高管理质量;对纳入管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可与65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或随访服务相结合;做好慢病患者系统化、规范化、动态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率达85%以上,血压和血糖控制率达30%以上,年内动态管理率达10%以上。

3、加强慢病监测报告工作。中心及村卫生室要落实门诊脑卒中、冠心病监测报告登记报告制度,实行门诊医生负责制,对各级医疗机构确诊门诊康复治疗的脑卒中、冠心病患者进行登记和报告;纳入系统管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增加并发症随访内容,对随访发现的脑卒中和冠心病及时登记。要做好慢病监测及时审核、剔重、补充和订正工作,确保监测报告质量。

4、做好信息数据的利用。年底将管理系统中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从建档卡管理、随访服务和自我管理活动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控制情况、并发症发生情况、死亡情况等诸方面进行年度统计分析,形成管辖区域内的慢病患者管理情况分析评价报告,将辖区内慢病监测报告数据形成年度分析报告。随访工作必须落实实处。正确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并进行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三、培训

按照《高血压防治基层实用规范》、《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对村卫生室的乡医进行培训,以提高对高血压、糖尿病的管理质量。

四、评估

1、过程评估

高血压、糖尿病建档动态管理情况,高血压、糖尿病随访管理开展情况,双向转诊执行情况,35岁患者首诊测血压开展情况,就诊者的满意度等。

2、效果评估

高血压、糖尿病防治知识知晓率,高血压、糖尿病相关危险行为的改变率,高血压、糖尿病的血压、血糖控制情况和药物规范治疗情况。

五、督导和考核

1、我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督导和考核,考核意见及时反馈到被检单位,以便及时改进工作。

2、各村卫生室要制定内部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等规章制定,加强自我检查。

【篇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xx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审计为发展服务”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审计工作推进教育发展、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制度创新的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认真执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做到凡“离”必审。同时加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使审计关口前移,变审计发现型为预防型。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尝试实行经济责任审计预告制、工作联系制、情况报告制、跟踪落实制、结果公告制等。

(二)继续深入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以自主创新为动力,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实施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努力深化审计内容,不断改进审计方法。积极开展食堂、房屋出租等情况的审计,逐步规范核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操作规程,搞好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工作。

(四)认真抓好跟踪审计,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运用为重点,实行跟踪审计回访制度。督促检查单位自觉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健教工作网络

完善的健康教育网络是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和有效措施,20xx年我们将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健康教育志愿者队伍,加强健康教育志愿者培训;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市、区、疾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者自身健康教育能力和理论水平;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计划,把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经费投入

计划20xx年购置新的照相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保障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三)计划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

1、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每月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全年不少于12次。依据居民需求、季节多发病安排讲座内容,按照季节变化增加手足口、流感等流行性传染病的内容选择临床经验相对丰富、表达能力较强的医生作为主讲人。每次讲座前认真组织、安排、通知,在讲座后接受咨询、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尽可能将健康知识传递给更多的居民。(后附健康教育讲座安排表)

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健康主题日和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根据主题发放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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