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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居民买药遇糊涂事:医院药房与药店药价相差20倍

医案日记 2023-06-14 10:22:24

长沙一居民买药遇糊涂事:医院药房与药店药价相差20倍

潇湘晨报讯 家住长沙市人民新村34栋的黄大麟老先生近日遇到一桩搞不明白的糊涂事:他与老伴几次交待要医院里的医生给开一点价格便宜的药,但最后医生开出的药,在医院买却需要花1173元才行;而黄老先生用同样的处方到另一家大药房去划价,该药房却只收了57.6元。

黄先生是个老退伍军人,今年已73岁。近年因患有脑萎缩、多发性脑梗塞,经常要住院吃药。8月26日下午,黄与老伴来到开福区某大型医院呼吸科,找一位陈教授看病。开药时,黄先生老伴还对医生说,请开便宜实用、疗效差不多的药品,老头子每月只有25元的门诊费报销,家里已经负债累累。医生答应了黄先生的要求,并开出药方。可去划价时,却要收1173元。他们看药这么贵便决定暂时不取药。老两口拿着处方到不远处的一家大药房里问药价,却只要57.6元。

为何有这么大的悬殊呢?记者后来了解到,原来医院里开出的是进口药,而大药房里卖的国产药。(责编:熊银娥 作者:章仙踪)

药店买药贵几倍违法吗

一般不算违法。具体是需要实际情况而定。

依据《价格法》规定,一般药品实行市场定价,药店有权自行决定销售价格。但是作为消费者可以跟店家协商退货的,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向消协投诉。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为什么医院的药比外面药店的贵那么多?

医院药品零差价,只是进价到零售价环节零差价,至于进价是多少是由政府招标决定的,并不是由市场决定的。

以某滴注液为例,国家定价19.50元,市场进价4.50元,经销商投标报价15.00元,经政府招标,下压报价20%中标,即12.00元。在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售卖给患者12.00元。但在药店进价4.50元,100%利润为9.00元,比医院药品零差率还便宜3.00元。

当然,按政府这种粗犷压价方式,也有药品中标价低于市场价的,中国有句古语: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中标药商会以缺货为由进行断供或以其他利润大的药品替代。所以,缺药的基本是招标价低于市场价的。

总之,脱离市场的招标不能降低药价。

医院的药和药店的药,有什么区别吗?
多谢邀请。看到这个问题,不管是医生,还是老百姓,对此都有着自己的看法,或许大家都只是看到了事情的表面,而忽略了事情的本质。

这里,黄医生给大家稍微分析分析,读完之后,希望对于你今后的购药有所帮助。

首先,医院的药和药店的药,本质上都是药品,只是侧重点不同罢了。目前,我们购买的药品主要来自三个地方:医院的医保药房、医院的自费药房、医院外的个体户药房。我们就从这三个地方,来具体剖析当下国内的特殊医药体制。

(一)医院的医保药房

一般来说,医院内售出的药品主要都是来自医保药房,该药房内只存在有医保名录上的药品,药物品种齐全,涵盖了几乎所有临床科室用药。由于医保目录上同种药品种类并不是很多,因此,几乎每家医院的医保药房所提供的药品都是大同小异的。

院内医保药房内药品目录的形成,主要取决于药剂科的药师会和医院分管领导,同时,每种药物的每月进货量又受到后勤行政及医保部门的调控。总之,医院不会让某种药品大行其道,而是让多个品类雨露均沾,这可能涉及到各种利益制衡吧。

同时,医保药房每月进货量要远远超过社会上的个体户药房,因此,医院的药品购入价格是要偏低的。而且,整个医疗系统内部,对于所有医保药品是统一由物价局定价,每个地方并不会有药品价格差异。所以,从根源上来说,医院内医保药房是一种公益性质的机构,统一定价,带量采购,避免垄断。

从购买渠道来说,要到医院内医保药房购买药品,是必须经过本院医生诊断并开具处方的,每位患者只能购买一定量的药品,并不能大量采购,有点类似计划经济的制度。而一般医生都是根据患者的疾病诊断,考量到疾病治疗周期,选择的药品更有针

药店买的药贵了一半,去哪投诉

药店买的药贵了一半,可以去当地物价部门或药监医保等部门投诉。因为一般正规的药店的药品价格都是符合当地物价部门、药监部门、医保部门的规定的,如果怀疑药品价格超出相关规定,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或药监医保等部门投诉。
药店卖药太贵的解决途径有:
1、可以与药店店长进行协商沟通,要求赔偿,或者协商退还差价;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拨打消费者热线电话请求帮助;
3、还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4、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5、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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