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永州讯 生下女儿导致产后大出血,结果不得不切除子宫。昨日,永州江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由接生医生龚某赔偿产妇伍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59133元。
2001年12月18日凌晨4时许,产妇伍某临产,乡村医生龚某接通知后迅速赶去为其接生。当女婴分娩出后,龚发现胎盘未剥离、未排出,便采取了促使胎盘排出的方法,但未见效。尔后,伍出现产后大出血,龚建议送医院治疗。
7时许,伍某被送至江华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其家属同意,医院为伍施行了子宫次全切术。经法医鉴定,伍因子宫切除构成九级残疾。
2002年4月1日,伍某将龚某及江华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江华县人民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永州市医学会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鉴定,认为江华县人民医院施行子宫次全切是正确的,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的损害结果与乡村医师初次接生时处理不当有主要关系。
江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接生行为没有对伍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江华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稿源:长沙晚报)
(作者:钢圆 春林)
(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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