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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中医药政策)

医案日记 2023-06-14 08:43:31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老中医药(包括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下同)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继承工作,培养造就新一代中医药专家,依据《湖南省中医条 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是指对已接受医学专业教育的在职中医药人员,采取以师带徒为主的教育方式,以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师承教育的目的是:继承和发扬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高层次临床型的中医药人才和农村中医药技术骨干。

第四条 师承教育的方法是: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原则,遴选有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应诊、学术交流和临床科研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二的培养。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师承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把师承教育工作纳人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继续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湖南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师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师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分类与遴选

第八条 指导老师及继承人分类:

(一)国家级指导老师: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确定的指导老师;国家级继承人:国家级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承人。

(二)省级指导老师:全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确定的指导老师;省级继承人:省级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承人。

(三)市州级指导老师:各市州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确定的指导老师;市州级继承人:市州级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承人。

(四)县(市)级指导老师:各县(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确定的指导老师;县(市)级继承人:县(市)级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承人。

第九条 国家级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条 件、遴选、批准认定。教学、管理、考核和验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市州、县(市)级指导老师条 件:

(一)省级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包括返聘)中医专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包括返聘)中药专家、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及丰富的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得到同行公认,在全国或全省享有盛誉。4、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养成师承教学任务。

(二)市州级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l、具有助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包括返聘)中。

2、在市,县级医疗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

3、有著作或每年均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及较丰富的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移到同行公认,在全省或全市州享有盛誉。

5、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三)县(市)级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1、具有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包括返聘)中医专家;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包括返聘)中医药专家、民族医药专家中近5年临床诊疗人次年均超过6000人次者。

2、在县、乡级医疗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25年以上。

3、有著作或在省级及其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

4、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及治疗某一专病有较丰富的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得到同行公认,在全市州或全县享有盛誉。

5、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四)省人象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湖南省名中医”可作为省、市、县级指导老师遴选对象。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级继承人条 件:

(一)省级组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1、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在本省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者;

2、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年龄40岁以下。

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7年(硕士研究生4年)以上。

5、品学兼优,热爱中医药事业,有长期从事中医药临床实践工作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决心。

(二)市州级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1、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在本省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者。

2、具有师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年龄35岁以下。

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5年(本科生3年)以上。

5、品学兼优,热爱中医药事业,有长期从事中医药临床实践工作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决心。

(三)县(市)级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在本省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者(在少数民族地区及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优秀青年中医药骨干,学历可适当放宽)。

2、具有上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年龄35岁以下。

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本科生2年、大专生4年、中专及其以下学历者8年以上。

5、品学兼优,热爱中医药事业,有长期从事中医药临床实践工作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决心。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

(一)指导老师遴选1、湖南省卫生厅根据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和各地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下达省级指导老师名额,并根据市州卫生局提出的市州与县(市)级指导老师名额意见,下达市州与县(市)级指导老师名额。

2、遴选指导老师的程序是:由符合指导老师条 件的专家自愿申请,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指导老师审批表》(见附件一),所在单位推荐,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同行专家评议后,按指导老师级别分级审批。省级指导老师由湖南省中医管理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后。报省卫生厅审批;市州级指导老师由市州卫生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和审批后,报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备案;县(市)级指导老师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和审批后,报市州卫生局和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备案。

(二)继承人遴选

1、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一至两名继承人的名额,公开遴选各级指导老师的继承人。

2、遴选继承人的程序是:由符合继承人遴选条 件的人员自愿申请,并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后,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继承人审批表》(见附件二),由继承人所在单位申报。省级继承人经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州卫生局审核后,报湖南省卫生厅审批,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湖南省卫生厅审批;市州级继承人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州卫生局审批,市州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市州卫生局审批,并报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备案;县(市)级继承人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批后,报市州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个体行医、停薪留职人员暂不作为指导老师手继承人过遴对象。

第四章 教学要求

第十四条 师承教育过程中,指导老师既要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又要注重继承人的开拓创新精神的培养和思维方法的训练,并指导他们学习和掌握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技术和新成果。继承人既要全面继承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的新进展和相关学科知识,不断更新、补充和拓宽知识面。提高运用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村结会,发挥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两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集中组织继承人学习有关中医药的新成果、新技术、新理论和新方法;学习现代医学的急诊抢救、检验、影像、功能检查等方面知识和技术。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指导老师、继承人所在单位要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教学协议书》(见附件三),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八条 师承教育的教学目标和要求是:

(一)继承人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技艺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专科(专病)病案80份。病案必须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

中药(含民族药)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必须系统完整,真实可靠。

(三)继承人必须撰写整理、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2篇以上。同一指导老师所带的2名继承人应分别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整理。

1、省级继承人应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应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2、市州级继承人应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应在省级刊物上发表。

3、县(市)级继承人应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1篇以上。

(四)师承教学期间,须提交能全面系统反映指导老师学术经验或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结业论文应具有较高助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且文字通顺简练,内容真实有据。省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市州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5千字,县(市)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3千字。

第十九条 在师承教育的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指导老师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2天。包括跟师门诊、查房、会诊和实际操作。

(二)继承人独立从事临床实践或实际操作时间每周不少于2天。

(三)继承人应跟师实践和独立从事临床实践操作的时间要按月落实,并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平时考核表》(见附件四),由带教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归入继承人师承教育业务档案,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四)继承人应将每次跟师随诊或操作作出记录,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心得。

(五)继承人应认真写好《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月记》(见附件五),月记是继承人平时跟师实践活动的记录,要反映每月跟师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

第二十条 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为连续三年。从继承人实际进岗跟师学习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中断或延期。继承人具体进岗时第二十条 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为连续三年。从继承人实际进岗跟师学习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中断或延期。继承人具体进岗时间一,分别由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一)跟师学习中断半年以上者,终止其师承教育的学习,并取消其继承人资格。

(二)对个别确有原因中断学习,且中断学习时间在半年以内者,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继续跟师学习,但所缺教学实践时间应予以补上。

(三)继承人在三年内,学业已完成,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转跟其他已经确认的相应专业的同级指导老师,并重新签订教学协议。

(四)指导老师应检查、督促、指导继承人的学习和工作。如果未按教学协议书的要求履行职责者,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师承教育工作的教学期间,继承人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继承人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工作,保证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完成师承教育任务。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保证指导老师从事师承教育的时间。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二师承教育工作的考核分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以及出师验收。继承人的职业道德和文明行医纳人考核和验收范围。

第二十三条 继承人平时考核,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带教单位加强其督促检查。继承人阶段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带教单位按照《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阶段考核表》(见附件六)规定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归档,省级继承人的报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备案;市州、县(市)级继承人的报市州卫生局中医科备案。

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继承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学习三年期满,省级继承人由省中医管理局组织结业考核;市州级和县(市)级继承人由市州卫生局组织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

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二十五条 继承人结业验收,按继承人分类和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市州卫生局组织对继承人结业考核情况进行核查和验收。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和出师验收合格者,按继承人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和市州卫生局发给出师证书。指导老师分别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和市州卫生局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师承教育教学期间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照发。

第二十七条 指导老师在师承教育教学期间,可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学生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国家级、省级指导老师不低于100元/月,市州级指导老师不低于70元/月,县(市)级指导老师不低于55元/月)的带教津贴;并可获得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国家级、省级指导老师每年可获得Ⅰ类学分18学分,市州级、县市级指导老师每年可获得Ⅱ类学分14.4学分)。第二十八条 继承人在师承学习期间,其年度考核可作为聘期内考试考核的成绩,具备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照职务评聘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每年可获得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12学分(国家级和省级为Ⅰ类学分,市州级和县(市)级为Ⅱ类学分)。继承人出师结业论文经同行专家评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的,根据其价值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师承教育经费

第三十条 开展师承教育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各地安排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继承人分类管理的原则,每年给本级拨给一定师承教育专款,作为开展师承教育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继承人所在单位应将继承人的师承教育学习纳入本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并在本单位职工在职教育经费内列出一定数额作为继承人的学习经费。继承人学习资技由带教单位统一管理使用。跨单位带教的继承人学习经费,由原所在单位将其学习经费交带教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第三十二条 师承教育工作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师承教育工作所需的教材、学习资料、经验整理、带教津贴、表彰奖励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指导老师审批表

2、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继承人审批表

3、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教学协议书

4、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平时考核表

5、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月记6、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阶段考核表

中医药政策

法律分析:中医药政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政策体系是实现中医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全国中医药大会部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认真总结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经验做法,破解存在的问题,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加强“双一流”建设对中医药院校和学科的支持。布局建设100个左右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进高职中医药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强化高校附属医院中医临床教学职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增加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长期坚持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河南省中医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中医事业发展,发挥中医在社会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据我国传统医药学理论、技术、方法开展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教育、科技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医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织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必须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依靠中医药人员,吸收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继承发扬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农村中医工作的扶持与指导制度,向农村推广简便实用的中医新技术、新疗法。第五条 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中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医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指导中医科研机构建设,组织中医药科技攻关、新药研制开发、成果鉴定推广;
  (五)负责中医药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的管理,指导中医药学历教育;
  (六)组织中医专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科技、医药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中医发展工作。第七条 省辖市、县(市)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设立中医院。
  县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一定数量的中医床位。
  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中医科(室)。乡村医生应当掌握一定的中医诊疗知识和技术。
  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到县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活动。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撤销、合并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改变其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医、中药、针灸、骨伤、推拿等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医(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经国家或者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中医临床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
  (四)经省辖市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名医。第十条 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教育规划,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健全高等、中等中医药教育体系,加强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第十一条 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由省辖市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支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中医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鼓励中医药专家著书立说,带徒授业。
  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由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加强中医基础理论和中医应用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科技人员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医药研究,中西医结合,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提高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水平。第十四条 开办中医科研机构,应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的中药制剂室及其中药制剂的品种、剂型等,应当报县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必须符合国家或省制定的生产炮制规范与质量标准。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开展中药剂型改革,使中药剂型简便、高效、多样化,适应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第十七条 加强中医文献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文献、秘方验方和专门技术。
  重视中医药特殊产品与技术保密,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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