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中国行”9月5日走进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大寨村党总支书记郭凤莲在现场指出,这次活动深入人心,很有意义,老百姓非常欢迎。我们一定要大力发展中医中药,保障农民健康。
她说,中医药有几千年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比如,山西出了个名医傅山,他善于运用中医药的单方、验方为贫困患者治病,深受老百姓爱戴和敬仰。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传承中医药文化使中医药更好地造福百姓。
目前,农民看病比较难,比较贵,用中草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昔阳境内山上有上百种中草药,老百姓经常上山采药,用传统的方法治疗感冒、上火等小病。大寨村民看病比邻县条件好一些,20世纪80年代,大寨曾实行过一段时间的商业医疗保险,老百姓可以少花钱,看一些普通的病。后来,因保险公司承受不了压力而中断。现在,国家在全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昔阳明年就开始实施。我们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好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让他们享受到“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
她认为,中医药在农村市场很大,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很有必要。中医药既安全,又经济,副作用小。农民喜欢中医药,相信中医药,需求非常大,而且容易接受。因此,郭凤莲建议,在农村,要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培养一代名医,大力发展中草药的开发与研制,生产出价廉效高的中药,为老百姓的健康提供保障。
活动期间,郭凤莲还慰问了来自省城和县城的中医专家,并与现场的群众亲切交谈。
一、深化中医药领域改革。
1.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特色人才、临床疗效、科研成果等评价体系。健全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机制,常态化开展三级和二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完善各类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和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强化中医思维与临床能力考核,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研究建立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研究优化中医临床疗效评价体系,探索制定符合中医药规律的评价指标。通过同行评议、引进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完善有利于中医药创新的科研评价机制。
2.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建立体现中医医院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公立中医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和中医内涵式特色发展,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推进公立中医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落实公立中医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完善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推进中医病案质量控制中心和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建设。完善中医医院院感防控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改善中医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和条件,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中医的良好氛围。
3.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
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中药饮片市场价格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遴选和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诊疗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继续深化中医药参与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研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
4.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
优化中药临床证据体系,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探索中药饮片备案、审批管理,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推进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发布,加快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
5.推进中医药领域综合改革。建设1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在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高地。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开展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点,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完善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改政策。
二、强化中医药发展支撑保障。
1.提升中医药信息化水平。
依托现有资源持续推进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建设。优化升级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扩大联通范围。落实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推进中医医院及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规范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安全防护,增强自主可控技术应用。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和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鼓励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等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信息系统研发应用。
2.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
逐步完善统计直报体系,建立与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综合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统一规范的国家中医药数据标准和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国家、省级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建立统计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稳步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3.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
深入推进中医药法贯彻实施,完善中医药法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建设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医药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工作。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依法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健全长效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监督执法规范,全面提高中医药监督能力和水平。
4.深化中医药军民融合发展。加强军地双方在中医药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加快军事中医药学科全面建设与发展,提高军队中医药整体保障水平。
法律依据
《“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
“十三五”期间,中医药发展顶层设计加快完善,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17年,中医药法施行。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召开全国中医药大会。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截至2020年底,全国中医医院达到5482家,每千人口公立中医医院床位数达到0.68张,每千人口卫生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48人,99%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8%的乡镇卫生院、90.6%的社区卫生服务站、74.5%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设置中医临床科室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占比达到86.75%,备案中医诊所达到2.6万家。中医药传承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中医药防控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慢病及重大传染性疾病临床研究取得积极进展,屠呦呦研究员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持续完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产品标准化建设扎实推进,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基本完成,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达20.69%。中医药开放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已传播到196个国家和地区,中药类商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大幅增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中医药全面参与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大流行状态,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我国慢性病发病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传统传染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更加重视生命安全和健康质量,健康需求不断增长,并呈现多样化、差异化特点。有效应对多种健康挑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更好发挥其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同时也应看到,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中医药优质医疗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仍较薄弱,中西医协同作用发挥不够,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和应急救治机制有待完善,传承创新能力有待持续增强,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质量仍需提升,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健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的原则,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并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中医药工作。第六条 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中医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展示中医药发展成果,弘扬中医药文化,扩大中医药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本省中医药宣传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捐献有重要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国家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60%;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开展中医药服务。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药房;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设立民族医医疗机构或者在综合医院设置民族医专科;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以及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合并、撤销、变更:
(一)撤销、合并或者所有权变更的申请和方案;
(二)当地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所有权变更的,应当取消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样,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吸收和应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可以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在院外使用。第十四条 制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听取中医药专家的意见,具体标准由价格、卫生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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