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首页 >> 中医基础常识 >> 杂谈

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保护名录的意义与方法

医案日记 2023-05-31 18:49:42

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保护名录的意义与方法

宋歌 中国中医科学院医史文献研究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分类、立档保护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建立保护名录是国际上的通行方式,通过名录对遗产项目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可以最终解决“要保护什么”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两份重要文件也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传统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通过建立保护名录,确认、分类、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传统知识自身知识产权的证据,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的有力工具。通过对传统医药知识真实、完整的法律记录,实现对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与利益的承认和尊重,完善现行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解决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框架中,保护传统医药传承群体的权益,维护民族利益。并且,通过建立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向国际社会发布,可以对中医各遗产项目进行法律确认,在国际上明确我国对这些遗产项目的原创权,确保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主导地位。

保护名录编制有着复杂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建立保护名录的框架系统,通过研究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成情况与累积脉络,结合参考国内外编制保护名录的成熟经验,建立保护名录的分类系统和编码体系。该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区分度、开放性、多极化并与国际分类系统衔接的要求。在名录框架中,各项目应具有相对统一的构成格式,同时由于各类项目的特殊性,不同类别的项目构成要素应具有各自特色,需要研究中医文化的承载模式来确定其构成要素,特别要纳入各项目的关键特征,常常是其核心理念,从根本上维护中医文化的核心价值。其次,要实现保护名录的数据库化,根据名录框架进行数据库的架构工作,根据编制方法设置数据库的输入输出模式,该数据库应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满足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复杂性的特点,研发服务器和客户端软件,并设置较为强大的检索功能,适应普查和名录编制、发布需要,为名录数据库打好软件基础。在上述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数据库框架中,采用研究所得的编制方法,使用数据库软件,组织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编制工作。

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_如何去保护以及原则

  总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着重要的意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功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以下是我整理分享的保护文化遗产意义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保护文化遗产意义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文化遗产受到社会转型的猛烈冲击,有的正面临消亡。许多民族国家在文化上逐渐丧失自主、迷失身份,成为精神世界的“游荡者”。只有识别分析文化遗产,探寻其文化信息和意义底蕴,才能不断强化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才能吐故纳新,铸造新时代的民族精神,支撑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支柱。所以,科学地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化国家张扬民族精神,独立自主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的文化诉求。

  与时俱进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人之为人,人类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体现,就在于以其创造性实践,建设一个文化世界。在某个当下看文化,就是审视以往文化形成的某一群体的“文化遗产”,即某种活态的文化模式。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

  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历史价值,而且包含未来发展趋势的某种启示。保护文化遗产,在文化意义上体现着人类对主体性、主体间性与历史性的自觉。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现代化进程加速前进,从而严重冲击着文化遗产的保存。传统社会的现代性转变造成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尖锐矛盾,经济全球化掣肘文化多样性的共存共荣。但是,现代性自觉也促进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文化遗产保护成为直接的全球行动。这个文件把世界遗产分为自然的和文化的两大类。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从历史、艺术、科学或审美、人种学、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各类文物、建筑群、遗址。自然遗产,是指各类从审美、科学、保护的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分为受威胁的动植物生态区和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自然遗产也具有充分的文化意义,可以视为广义的文化遗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狭义的文化遗产又分为两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前者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后者则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1987年,长城、明清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和敦煌莫高窟首次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同年,泰山风景名胜区被推选为中国第一个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1992年,九寨沟、武陵源、黄龙名胜风景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1996年,庐山被评为世界文化景观;2001年,昆曲首次被联合国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这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受到世界的公认和盛赞。其中,莫高窟取得“东方艺术明珠”之称,九寨沟被誉为“童话世界”,秦始皇陵兵马俑坑有“世界第八奇迹”之誉,昆曲被认为是中国“百戏之祖、百戏之师”。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在中国苏州举行,当时中国拥有30处世界遗产,在西班牙、意大利之后,成为世界文化遗产最多的前三名国家。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中国共有37项世界遗产代表作。其中,文化遗产有23项、自然遗产5项、文化与自然遗产4项、文化景观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第一,国家高度重视。2006年2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通知》。第二,全民初步趋向共识。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成为“中国文化遗产日”。第三,组织机构已经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已于今年9月14日挂牌正式成立。第四,专门法律正在酝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列入2007年立法规划。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展开,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专业人士和民众积极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一项稳健发展的事业。相应地,加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对外宣传,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利于展示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激扬民族精神

  中华文化、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史上独特的风景线。其绵延五千年,博大精深,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自我更新的能力。在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上,中华民族创造了极为灿烂的文化,为世界文化作出了重大贡献。例如在体育文化方面,古希腊和西方文化孕育了奥林匹克运动,而中国传统体育竞技健身运动像太极拳、武术、杂技、“蹴鞠”、“博克”,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如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哲学化的体育竞技和理念、以和为贵的伦理观、刚健自强的人生信条。正是这样的文化遗产加强了中华民族在世界体育史上的地位。正是凭借这样的精神财富,中国申办奥林匹克运动会才有取胜的王牌。

  中国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据前不久文化部公布的数字,中国大陆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可移动馆藏文物2000多万件,全国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103座历史文化名城。这些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明和对人类文化的巨大贡献,树立起中华民族奋发有为的世代风范。

  通过保护我们国家的文化遗产,回溯祖先的智慧和创造力,考察中华文明的历史与前途,可以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和与时俱进的紧迫感,振奋民族意志,激扬民族精神。对外宣传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就是展现中华民族在历史上的辉煌绵长的文化创造,展示我们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在世界上高扬中国人的精神旗帜。

  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利于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社会现代化、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这是在科学技术革命和市场经济机制双重作用下人类进步的表现。但是,现代化和全球化也并非通向完美的世界大同,它最初宣扬西方文化中心主义和谋求西化世界体系,这里的主要理论观点是:“传统”和“现代”互不相关,截然对立;社会总体发展趋势是沿着共同的、直线式道路向现代化演进;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与发达社会的交往而加速前进;西方发达国家是发展序列中的最高阶段,其历史经验展现了通往现代性之路。1

  在实践中,西方强势文化在其经济实力的推动下,日益向外扩张,进逼弱势文化,向落后国家渗透价值观,播撒种族文化优胜论,歪曲科学的历史观和发展观。

  通过世界文化遗产的保存、整理和检录、分析,总揽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生命延续活力和方式,比较各种文化模式的特点、向度和功能,就能够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坐标中,给予它们合理定位,促进各种文化和平共处和相互学习借鉴,倡导一种多元共进、和谐发展的文化观念和文明关系。

  以文化底蕴而论,国际上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人们从民族主义的意义上认识文化遗产,把文化遗产与民族国家、民族身份紧密结合,文化遗产成为政治认同的表现形式之一。第二个阶段,人们开始超越民族性、民族认同的立场,调整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全球主义的关系,并向世界性、全人类文化遗产的认识转变。第三个阶段,在认识到文化中心主义的学理缺陷和实践危害之后,多元文化主义兴起。人们认识到,不管一种文化有怎样的特质,它必然会有某些人类共享的成分。产生于不同文化和社会体制历史中的多样文化,是启迪人们的思想,促进文明发展的重要源泉。

  文化模式决定了各民族国家不同的发展路径,不同的发展道路为文化多样性所体现。文化多样性在现代社会中彰显为不同的现代化模式,因此不同的现代化模式具有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据。这种深刻历史文化根据,体现在现存的文化遗产方面。保护文化遗产,就是链接本民族的发展路径,展示自己特色的现代化道路。

  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也就是向世界说明中国现代化道路和文化样式的特色所在。在中国,这就落脚在通过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我们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化道路与和平发展的文化底蕴。

  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利于展示中国的科学发展观

  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历史文明的符号载体,是其原生时代人类活动的客观记载,具有稀缺性、唯一性、不可再生性。文化遗产必须得到有效保护,才能使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然而,为发展经济而漠视甚至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却屡屡发生。

  《1996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列举的五种“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现象中,无根的增长(rootlessgrowth,即毁灭文化,降低了人们生活质量的经济增长)和无未来的增长(futureless growth,即造成资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增长)就是对不顾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一味以牺牲环境(历史人文环境)降低人们生活质量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的批评。文化遗产如何保护,如何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正在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中国较早认识到文化遗产的价值,加强了保护和收藏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形成了从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后增添了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再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目前,中国正着力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包括技术、法制等方面的一整套措施,其宗旨在于处理好历史与发展的关系。

  文化遗产最为有价值的遗留是它的活动主体与表达方式同时存在,人们可以直观地、统一地看到一个文化生命现象——一个活着的文化。人们可以通过与传承者对话、交流、参与、体验、学习等来理解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从中得到真切的感受、教育和感悟。

  “历史精神的本质并不在于对过去事物的修复,而在于与现实生命的思维性沟通。”2这就是在理想状况下文化遗产业的基本社会功能,也是我们必须对其真确性加以保护的意义所在。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为了使人类的生活更加幸福,使人类创造出更多、更高级的文明。这也是中国当前倡导科学发展观应有之义。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正确估计文化遗产自然损毁程度,正确测算环境的合理承载能力,正确评估发掘文化遗产的技术要求,有计划地、科学合理地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使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以此具体地对外宣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可以把我们这样的科学发展观直观地展示于世界。

  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利于展示中国和谐的民族与国际关系

  文化相对稳定的存在形态是文化模式,文化模式的主体则是某个特定民族。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可以折射为文化关系。通过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可以再现中国多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从而体现中国多民族的且与国际不可分割的文化渊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榜上有名。前者分布在中亚、南亚、西亚、北非19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东西方乐舞文化交流的结晶,它记录和印证了不同人群乐舞文化间相互传播、交融的历史。“蒙古族长调民歌”承载着蒙古民族的历史,是蒙古民族生产生活和精神性格的标志性展示。作为现存的跨境分布的文化形式,是中国首次与外国联合申报的文化遗产项目,是中蒙两国人民共同的精神财富。

  目前,中亚五国已表示愿意将“丝绸之路”作为联合申报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丝绸之路”东起中国古都长安(今西安),在中国境内有4000多公里,西经南亚、中亚直达欧洲,总长达7000多公里,是沟通古代东西方之间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把古代的中华文化、印度文化、波斯文化、阿拉伯文化和古希腊古罗马文化连接起来。沿着这条通道,中国的造纸术、印刷术和火药传到西方,西方的数学、医药和天文学传入中国。对于这样一条重要的“文化线路”应该加强保护,“丝绸之路”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应是当之无愧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官员也说,对于人类有普遍意义的世界遗产应是超越国界的。

  通过对外文化交流,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间的沟通了解与合作信任,是对外宣传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也是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的一项任务。几年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开展了“感知中国”主题活动,将中国大量的优秀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介绍给了世界各国公众。这其中包括中国最珍贵的文物,如乐器编钟、青州石刻、青铜器艺术,还有中国的京剧服饰、民族服装服饰、工艺美术等传统艺术,以及从功夫、戏剧、音乐、舞蹈、杂技到社火等表演艺术。“少林功夫”、“云南映象”、“内蒙古无伴奏合唱”、“历代民族服装服饰”等著名节目,都参加过“感知中国”主题活动。这既展示了中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和丰富的传统文化,又促进了国际对中国的进一步了解和中外友好关系的发展。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
  1.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真性原则

  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2.修旧如故——谨慎修复

  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2个修复原则:

  ——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1]

  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3.慎重重建

  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

  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4.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5.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

  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6.保护特色建筑风格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7.保护历史环境

  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传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8.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

  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传,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9.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

  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的六个趋势
  第一是保护要素方面。

  文物保护只保护文化要素,而文化遗产还要保护文物要素和自然要素共同生存的文化景观,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崇尚天人合一,所以有着大量文化与自然、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文化结晶。

  第二是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物保护往往保护的是静态的,古遗址、古寺庙,包括万里长城都是静止不变的,而文化遗产还要保护那些动态和活态的,比如人们居住的场所。因为文化遗产并不意味着死气沉沉,静止不变,它完全可以充满生活气息,和对今天做出贡献。比如江南水乡、民族村寨,今天都作为保护的对象。

  第三是保护的空间尺度。

  文物保护往往只是保护一个桥、一个塔、一个古建筑群,一座村庄、一个城市,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尺度和气魄更大,它包括大遗址群、文化线路等,比如沙漠丝绸之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希望中国政府牵头,带动丝绸之路这处世界最大的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世界遗产,它包括佛教丝绸之路、沙漠丝绸之路、绿洲丝绸之路、草原丝绸之路,还包括水上丝绸之路,串联了97个国家。

  第四是保护的时间尺度。

  文物保护过去重视古代文物,后来开始重视近代史迹,但是文化遗产还要重视当代文物的保护,因为这一百年的变迁比过去上千年变迁的总和还要激烈,但是这一百年的生活、工作遗存下来的东西往往消失的更快,人们认为它是普通的、一般的、大众的。比如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农民协会的牌子,反映的是人民公社的文化现象,现在全国上下就找到了两块,谁家里要有第三块,就是国宝级的文物了。

  第五是重视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

  过去文物保护往往是注意保护那些宫殿、寺庙、教堂、纪念性的建筑,但是今天文化遗产保护还要重视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比如福建土楼已经列入世界遗产。

  第六是注意保护非物质要素。

  文物保护保护的是物质形态的文物,而文化遗产还要保护非物质要素,特别是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共同生成的文化景观。传统的工具、技术和材料由当地民众组织起来去修复,这样做有三点好处:一是当地民众修自己的生产生活设施会非常精心,因为它要使用,它不是以赚钱为目的;二是通过以工代赈的形式,能够改善他们的生活;三是使这些传统的工艺技术能够通过这些修缮得到一次大普及、大传承。

猜你喜欢:

1. 保护文化遗产议论文

2. 保护文化遗产倡议书范文

3. 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益广告词

4. 保护文化遗产的标语

5.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作文

6.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茅聺聻莽聣漏猫麓篓忙聳聡氓聦聳茅聛聴盲潞搂芒聙聲芒聙聲盲赂颅猫聧炉氓颅娄

2000氓鹿麓4忙聹聢猫聛聰氓聬聢氓聸陆忙聲聶莽搂聭忙聳聡莽禄聞莽禄聡氓聬炉氓聤篓盲潞聠芒聙聹盲潞潞莽卤禄茅聺聻莽聣漏猫麓篓茅聛聴盲潞搂盲禄拢猫隆篓盲陆聹芒聙聺莽職聞莽聰鲁忙聤楼茫聙聛猫炉聞盲录掳氓路楼盲陆聹茂录聦氓鹿露盲潞聨2001氓鹿麓5忙聹聢18忙聴楼氓聟卢氓赂聝盲潞聠盲赂聳莽聲聦茅娄聳忙聣鹿芒聙聹盲潞潞莽卤禄氓聫拢氓陇麓氓聮聦茅聺聻莽聣漏猫麓篓茅聛聴盲潞搂盲禄拢猫隆篓盲陆聹芒聙聺氓聬聧氓聧聲茫聙聜2004氓鹿麓盲赂颅氓聸陆氓聤聽氓聟楼茫聙聤盲驴聺忙聤陇茅聺聻莽聣漏猫麓篓忙聳聡氓聦聳茅聛聴盲潞搂氓聟卢莽潞娄茫聙聥茂录聦2006氓鹿麓5忙聹聢20忙聴楼氓聸陆氓聤隆茅聶垄氓聟卢氓赂聝盲潞聠茅娄聳忙聣鹿氓聸陆氓庐露莽潞搂芒聙聹茅聺聻莽聣漏猫麓篓忙聳聡氓聦聳茅聛聴盲潞搂芒聙聺氓聬聧氓陆聲氓聟卤518茅隆鹿茂录聦氓聟露盲赂颅盲录聽莽禄聼氓聦禄猫聧炉忙聹聣9茅隆鹿茫聙聜2008氓鹿麓6忙聹聢氓聸陆氓聤隆茅聶垄氓聟卢氓赂聝盲潞聠莽卢卢盲潞聦忙聣鹿氓聸陆氓庐露莽潞搂芒聙聹茅聺聻莽聣漏猫麓篓忙聳聡氓聦聳茅聛聴盲潞搂芒聙聺氓聬聧氓陆聲氓聮聦莽卢卢盲赂聙忙聣鹿氓聸陆氓庐露莽潞搂茅聺聻莽聣漏猫麓篓忙聳聡氓聦聳忙聣漏氓卤聲茅隆鹿莽聸庐氓聬聧氓陆聲茂录聦氓聟露盲赂颅盲录聽莽禄聼氓聦禄猫聧炉忙聹聣13茅隆鹿茫聙聜2005氓鹿麓氓聸陆氓庐露盲赂颅氓聦禄猫聧炉莽庐隆莽聬聠氓卤聙忙颅拢氓录聫氓聬炉氓聤篓盲赂颅氓聦禄猫聧炉莽聰鲁忙聤楼盲赂聳莽聲聦莽潞搂芒聙聹茅聺聻莽聣漏猫麓篓忙聳聡氓聦聳茅聛聴盲潞搂芒聙聺茅隆鹿莽聸庐莽職聞氓路楼盲陆聹茂录聦2007氓鹿麓9忙聹聢莽隆庐氓庐職盲潞聠莽卢卢盲赂聙忙聣鹿莽聰鲁忙聤楼盲赂聳莽聲聦芒聙聹茅聺聻莽聣漏猫麓篓忙聳聡氓聦聳茅聛聴盲潞搂芒聙聺盲驴聺忙聤陇莽職聞莽聸庐氓陆聲茂录聦氓聦聟忙聥卢盲赂颅氓聦禄莽聰聼氓聭陆盲赂聨莽聳戮莽聴聟猫庐陇莽聼楼忙聳鹿忙鲁聲茫聙聛盲赂颅氓聦禄猫炉聤忙鲁聲茫聙聛盲赂颅猫聧炉莽聜庐氓聢露忙聤聙忙聹炉茫聙聛盲赂颅氓聦禄盲录聽莽禄聼氓聢露氓聣聜忙聳鹿忙鲁聲茫聙聛茅聮聢莽聛赂茫聙聛盲赂颅氓聦禄忙颅拢茅陋篓莽聳聴忙鲁聲茫聙聛氓聬聦盲禄聛氓聽聜盲赂颅氓聦禄猫聧炉忙聳聡氓聦聳茫聙聛猫聝隆氓潞聠盲陆聶氓聽聜盲赂颅氓聦禄猫聧炉忙聳聡氓聦聳茫聙聛猫聴聫氓聦禄猫聧炉莽颅聣9盲赂陋茅隆鹿莽聸庐茫聙聜

中医药中非传统的内容是好的吗

是好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1998年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正式提出了“非遗”概念并进行界定。2005年,我国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遗”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4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保护。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从立法的角度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保护。2010年,中医针灸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笔者近期了解了多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拟针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传承和保护的建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传统医药文化的历史感

  有研究者重点研究了截至2015年的54个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其中包括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13个省级项目,传承区域位于贵州、重庆、云南、湖北、内蒙古、青海、甘肃、安徽、湖南、河南、天津、山西、浙江、北京、江苏、福建、深圳、上海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包括中医针灸(2项)、中医养生方法(2项)、中药炮制技艺(2项)、老字号传统中医药文化(2项)、中医诊疗方法(8项)、中医传统制剂方法(12项)和少数民族医药(26项)7个大类。其中少数民族医药类项目涉及8个少数民族,包括傣族(2项)、彝族(1项)、藏族(4项)、苗族(3项)、瑶族(2项)、蒙古族(1l项)、土家族(1项)、畲族(2项)。

  从传承时间上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时间在l00~1000年间,主要集中在100~200年间;传承代数在2~40代间,大多数在4~6代之间。如山西平遥道虎壁王氏中医妇科,从南宋时期传承至今已有800余年,到现在已经传承29代;上海何氏医学传承也有29代。这些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比较长的历史,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求,体现了传统医药文化的历史感。

  从传承发展方式上看,我国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方式主要延续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两种方式,而现代院校教育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方式。

  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情况有较大差别,大多数项目设有专门的保护机构、保护人员和传习场所。一些保护单位已采取建立档案或清单、举办传习活动、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设立研究课题及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等措施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中存在问题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的冲击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大。因此,如何行之有效地保护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愈来愈重要和迫切。目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项目和传承人的资金扶持不足。二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以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方式进行传承,一些项目传承群体过小,传承人老龄化,传承前景堪忧。三是受市场发展和经济观念的冲击,在传承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或者对非遗项目的诊疗技术出现不当占有或利用,各保护单位在运用法律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仍有不足。四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状况堪忧,传播方式不能适应时代变化,受益面较小,亟待加强传播。五是保护项目各地发展不均、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等,尚需加强政策体系和社会支持。

明确“非遗”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传承保护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医药的瑰宝,我们既不能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任其自生自灭。因此,对其开展行之有效的保护工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系统工程。新时代,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非遗”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非遗保护和传承:

  一、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整理申报。

  笔者接触了许多优秀的民间中医,了解到散落在民间的特色疗法非常丰富,为了让更多传统中药制剂、疗法和优秀的传承人能够更好地为国民健康服务,亟待加强民间医药的调查和传承工作,整理申报成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政策上扶持倾斜,改革准入制度,以加强对这些项目的继承、保护和利用。

  二、加大经费投入,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具有代表性。雄厚的资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坚实保证,无论传承人的培养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和宣传推广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加强专项保护基金和传承人基金的投入迫在眉睫,需要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首先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要有专门的法律界人士的参与,明确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建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专门制度。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针对非遗项目的保护效果评价体系。如有研究者针对广东省中医药非遗传承和保护现状,探索构建广东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评价体系,为广东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评价提供科学、具有现实使用意义的参考,值得借鉴参考。

  第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对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保护的管理,各保护单位应积极整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编制档案和清单等方式细化保护内容, 将保护落到实处。

  要让传承人和民众理解非遗保护的核心理念和原则。有研究者提出: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文化内涵和中医的生命观、疾病观、养生观、治疗观、用药观、制药观等。文化内涵以及生命疾病观等属于“道”的层面;而针对项目的具体构成要素,则属于“术”的层面。要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传承团队的支持和宣传,让他们和民众都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并非只针对技术,而首先是保护理念和思想,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和原则。

  三、建立专业队伍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指导,把握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专家学者在把握中医药非遗项目的文化内涵、技术要素、传播与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可以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全方位指导,可以有效帮助传承人开展整理立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要理解“传”的实质和原则,传是要无条件地记录、保护、保存,尽最大可能,变不自觉、无意识为自觉、有意识地延长和延续非遗项目内涵和要素,而不必考虑其利用和发展;“承”地实质和原则则是继承、发扬、延续、转换与创新,取其精华,通过比较,兼收并蓄,本土优先;应用上注重效果,实现创造性转换。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广度和力度

  传播是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 能够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我们要认识到,应增强传播意识,整理规范传播内容,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多渠道传播文化遗产。同时还应让非遗项目走进校园,纳入中医学科建设,注重对各层面的非遗项目的文化和学术继承,培养专业人才,助力中医药学科发展。

  有些项目的传承和创新方法值得总结借鉴,如针对湖湘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中医+”系统、开放、多元、创新的思维方法,从医疗服务、学术研究、技术传承、人才培养、文化传播、产业创新等六方面,走上传承与创新之路。

  对中医人和非遗传承人来说,让中医药走近民众、走向世界,“非遗”是非常重要的介质和桥梁,如何向民众传播中国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医药文化,特别需要学会讲好中国故事、中医药故事,但究竟该讲什么故事、怎么讲才有好效果,充分发挥“非遗”的作用,大有可为。(梁凤霞)

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与文化遗产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  近年来,随着政府及民间团体对传统物质及非物质文化的重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问题的探讨便越发显得重要且亟待解决。无疑,保护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最大的诉求与手段。艺术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涉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探讨,甚至包括政府官员、民间人士也分别从行政手段、民间保护等角度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在这些研究中,讨论最激烈,也是呼声最高的当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手段的保护。总的来说,多数学者一方面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去寻找可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阐释从其他领域援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件及可能。其中,与之最为密切的当属《知识产权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法律视角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个要素(如责任人、传承人等)出发,引入并探讨某种可用于改善不同主体现状的方法和制度。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世界范围内一个新兴的领域或门类,涉及到许多新的、不曾为立法专家及委员代表等所洞见到的问题与细节。因而,要求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呼声渐高而势在必行的举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一部学界呼吁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得以顺利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着重要的意义,被称作“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步入依法保护阶段”的标志。
  一部新的法律在其订立之初,在法理上以及实际操作与施行中,难免会有不完善、欠周全,甚至脱离实际难以具体操作与实施之处,当然,此番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不例外。事实上,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订立条例规章在我国已非新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始于2004年,到目前为止,中央到地方均颁布施行了多部相关法规条例。
  较之于这些早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央这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区别、作用与意义何在?同时,作为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民事性质的《知识产权法》又当如何相关配合、分工以解决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题?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施行是否能够解决诸多学者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法》所无法规范的相关纠纷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也将是本文将要尝试讨论以及提出可能解决方法的几个基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意义与问题
  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被认为是继2004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至法律层面的标志。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此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先前保护条例的地方层面上升到了国家层面,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上行下效,将对下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后,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监督、约束和强制力。
  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从源头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甄别、辨识与认定。
  同时,该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长期以来,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缺乏财力,有的项目则被过度商业开发,以致常常会出现“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更有可能使其最终失去生命力,而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更加切实地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纳入到本级财政预算。该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
  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我们同样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部新生法律所存在的局限、不足乃至问题如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的确定问题,即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这关系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手段的选择,前者侧重于行政保护,后者则多为民事保护。有的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带有私法性质的公权。还有学者则提出不同看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理由有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都属于智力劳动成果,都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民俗、传统常常为该民族或地区所独有,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私权可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权利主体的各种民事权利,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私权更有利其保护。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同时有利于对其更好地保护。
  从法律性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是一部行政法,因而,其所调整的对象便是公权力与私权力,也就是该法自始至终不断出现的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人、代表性传承人等个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从国际上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积极推动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各国对传统文化予以行政保护。此点也正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主要目的所在。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鼓励各国制定相关的民事保护法律,以此,公法与私法可以相关补充,并行不悖,更好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后者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欠缺之处,在实际施行中恐怕会遇到问题。如公权过分强调权利的公共利益性,以及政府的全程参与,在现阶段的中国,反而会助长某些侵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并不利于实际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且,著作权人的创作、保护积极性会大打折扣。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zhongyizatan/58576.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602607956@qq.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