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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争取讼案鉴证权利--百年中医沉浮录(13)

医案日记 2023-05-13 13:14:28

中医争取讼案鉴证权利--百年中医沉浮录(13)

郑洪 陆金国 广州中医药大学

近代以降,西风东渐,中医面临生死存亡之变局。中医之路,“返古”还是“维新”?“百年中医沉浮录”透过百年烟云,直指当下。

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改变的另一个表现,是市民权利意识大为增强,各种诉讼大为增多。其中有关医疗的纠纷案件也纷纷出现。对于中医来说,在医讼案件的处理中,就存在一个医疗鉴定权利的问题,需要争取和解决。

反对西医鉴定中医

在西医占据卫生行政主体的民国,中医医讼案件经常面临被西医鉴定的问题。

1929年2月,浙江鄞县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当地中医郑蓉孙。案情如下:某张姓当地人其子志元未满2岁,因发热并周身红点,于是请医生郑蓉孙治疗。诊断为麻疹,开方有生石膏两半、生大黄二钱等。药后症状未减,两次复诊仍无效,于是转请董庭瑶医生诊治,用药也以生石膏、生大黄为主,但仍未效。不久小儿口鼻流血,最终死亡。家属告到法院后,法院委托当地医院西医应锡藩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生在麻疹未透发时过早应用寒凉药物,检察官据此提起诉讼。

应锡藩的鉴定,似无不妥,他了解中医有关麻疹未透发之时不能寒凉遏阻的观点,所说是符合中医理论的。但由于他身为西医,在中西论争方炽的1929年,自不能令被告人心服。郑、董二人求助于宁波中医协会。宁波中医协会开会讨论认定:“中西医术向属异途,中医无西医之学识经验,西医亦无中医之学识经验,是各自为学,不能相通。……目前西医处心积虑力谋根本推翻中医,其反对地位正若水火之不相合。是此次冯检察官将郑蓉孙等中医所开之药方不发交中医专家研究,而竟发交西医应锡藩鉴定,似属有意摧残中医;应锡藩西医对于郑蓉孙等中医所开之药方,不肯辞以不敏,而竟妄行鉴定,似属乘机推翻中医。”

宁波中医协会认为此案的最大问题在于鉴定人的资质上,当即就此向国民政府卫生部上书,要求向司法部交涉;又向全国各中医团体通电,表明“事关全国中医大局,务希共同急起力争”。但卫生部认为此案已由地方法院审理,不应干预,未予回应。

近代上海外科名医顾筱岩,一次为人开刀之后,病者流血过多,死在他的诊所中。警察分局会同卫生局处理,将顾筱岩带到警局办理交保,同时将顾氏的开业执照取下,交给卫生局。后来,死者的家人在法庭上承认死者平时有心脏病,法庭认为其因惊惶过度而死,乃判顾筱岩无罪释放。可是卫生局扣押着不发还顾的中医师执照。中医团体多次递交公文争取发还,“但是卫生局高级人员是一位西医,看了公文不知如何批复,一百个不理,弄到顾筱岩几个月不能开业”。

这些情况说明,在西医主导的医疗行政机构里,中医很难通过医学道理争取权利。而且西医一向歧视中医,由西医主导的鉴定肯定无法令中医信服。

中医参与司法鉴证

由于中医的力争,个别地方逐渐重视中医的意见。尤其在中医得到陈济棠大力支持的广东,中医参与司法的情况渐渐增多。

1929年,广东高等法院曾就一宗死亡案咨询广东中医公会,案情是梁苏氏被告用刨花煲牛肉毒杀亲夫,而辩护人则认为“被害人系因夹色致死”。法院征询:“刨花煲牛肉,能否令人致死?须用至如何程度及若干分量,始能令人致死?又夹色症,须经过多少时间乃能毙命?”

广东中医公会答复指出:“牛肉煲久,既经火候足,水量多,无胶可见,则是刨花之性质分薄,其胶粘又减少,未必食即弊命。”“或者其原人体虚寒,前患夹色,后又夹食……夹色病症,乃俗称名词,考其真相,实因房事纵度,病分轻重,总不离直中少阴。倘讳疾忌医,轻症只可延至七日,重症则朝不保夕矣。”

这个案例里,如果不是充分了解广东民间煲汤风俗,熟识有关药材汤料性能,就很难判断情况;而辩护人所认为、中医公会也认同的死者真正死因为“夹色”,这是中医特有的名词,若由西医鉴定就难以理解了。

1934年,在陈济棠直接支持下成立的广州国医研究会,也收到地方法院各种案件的鉴定请求。如一案如下:陈某因发现店员邓康偷吃店中咸鱼冷饭,用鸡毛扫打了他几下。约半小时后,邓康扫地时突然“中痰”倒地死亡。法院征询:“究竟该邓康被鞭责后两小时内,在医学上,及生理上,有无可以发生猝尔中痰之结果?”广州国医研究会经研读案情后,由董事何佩瑜执笔的鉴定意见认为:“中痰倒地,系脏气剧变,体质虚弱者往往有之。当是别因。……距受鞭时仅半小时,虽因虚习,或亦由鞭惊恐而诱起别因。”认为鞭打不是致死主因,但不排除是诱发中痰的外因。法院据此审理案件。这一案件本身并无特殊,但报刊非常兴奋地冠以“国医开始法医之权威”之标题,显示其意义。

中医鉴定的专业化

今天社会对医疗纠纷的同行鉴定制度有各种质疑,事实上这一问题在民国时已被提出来。1935年上海中西医药研究社丁福保、宋大仁等指出,涉及到医生诊疗疑问的案件如交给当地中医团体鉴定,“当地中医团体,当地中医所组织也,亦当地中医所以维护同业之机关也,彼此有同道之情,平时既互通声气,临难又安得不出全力以庇护之?”以至于“过去中医药讼案,无一判被告医家为有罪者”。他们为此组织了中西医药研究社中医药讼案鉴定委员会,其宗旨称:“我国今日之医制,中医与西医并行,使今日之法医,以行西医药讼案之鉴定则可,若行中医药讼案之鉴定,则殊非宜也。……今因鉴于我国目前中医药讼案鉴定者之无能,与夫中医药讼案需求鉴定之迫切,遂由理事会拟议,延揽专家,组织本会,其以学术之立场,公正之态度,为社会接受中医药讼案之鉴定。”这一组织得到国民政府司法部的认可,训令各地“受理关于中医药讼案遇有不易解决纠纷之件,得酌量送由该社办理”。

而半官方的中央国医馆成立之后,也在1935年设立了“处方鉴定委员会”,“延聘富有学识经验之国医九人为委员,嗣后各级法院遇有处方诉讼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当地国医分支馆或医药团体之鉴定,声明拒却时,拟请原受理法院函本馆交由该委员会重行鉴定”。该组织类似于地方中医团体鉴定的上诉机构。如1937年受理了一件申请重评的案件,山东医生阎玉林为韩董氏医治产后病症,即夕身死。该市医生熊遯庵鉴定认为:“查阎之处方,满纸辛热之品,不顾及产后,殊属失当……认阎为失治。”阎玉林不服,山东高等法院只得将案情资料呈交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意见认为:“阎玉林诊治韩董氏,因脉象浮数,时冷时热,症系感受风寒,调养失宜,不能拘执产后宜补之说,故用小柴胡加味,症虽不治,乃瘀血上冲致死,尚非投剂错误。”推翻了原来鉴定意见。

民国时期医疗讼案明显增多,有人归咎于律师职业的出现,他们经常怂恿患者家属打官司。这种情况固然存在,但真正原因恐怕还是病人权利的觉醒和司法环境的进步,这对包括中西医在内的医疗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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