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杲,字明之,真定(今河北省正定)人,晚年自号东垣老人,他是中国医学史上“金元四大家”之一,是中医“脾胃学说”的创始人,他十分强调脾胃在人身的重要作用,因为在五行当中,脾胃属于中央土,因此他的学说也被称作“补土派”。
李杲出身富豪之家,自幼沉稳安静,极少言笑,十分喜爱读书。李杲20多岁时,他的母亲患病,请了许多医生前来,治疗无效,也就糊里糊涂地病死了。这件事对他的触动极大,从此便立志学医。他听说易州的张元素的名声很大,便携重金前去拜师学医。由于他有很深的文学功底,学习得很快,几年以后,就已经学得很好了。
李杲生活在兵荒马乱的年代,时有瘟疫流行,他见到许多人患了“大头天行”的病,头大得像西瓜一样,非常痛苦,便潜心钻研《内经》、《伤寒》等书,终于研究出了一张方子,治疗此病非常有效,后来,他将这张方子刻在木碑上,插在人来人往的热闹地方,病者抄了回去,几乎没有治不好的。有人还将这张方子刻在石碑上,以便流传更广,当时人们都以为是神仙留下的神方,李杲也就有了“神医”之名。
他精通医术,但并不行医。而每次为人治病,疗效甚佳,常给亲朋看病开方,对于治疗十分有心得,尤其对中焦脾土在治疗中的意义有独到的见解,他的老师,易水学派的张元素就很重视脾胃。他的学说就充分地继承了这一点。李杲是富家子弟,平时交往的多是一些上层社会的有钱有势的贵人,他们养尊处优,膏粱厚味,易伤脾胃,所患疾病多属此类。另外,当时适值元兵南下,战乱频繁,人民在饥饿、惊慌、忧愁中生活,大多起居饮食没有规律,也很易伤脾胃。鉴于此,他认为只读古方是不够的,必须面对新的社会现实,分析病人的特点来研究方药,这些也是他建立脾胃学说的社会条件。
李东垣脾胃论的核心是:“脾胃内伤,百病由生。”这与《内经》中讲到的“有胃气则生,无胃气则死”的论点有异曲同工之妙,都十分强调胃气的作用。同时,他还将内科疾病系统地分为外感和内伤两大类,这对临床上的诊断和治疗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内伤疾病,他认为以脾胃内伤最为常见,其原因有三:一为饮食不节;二为劳逸过度;三为精神刺激。另外,脾胃属土居中,与其他四脏关系密切,不论哪脏受邪或劳损内伤,都会伤及脾胃。同时,各脏器的疾病也都可以通过脾胃来调和濡养、协调解决。但他绝对不主张使用温热峻补的药物,而是提倡按四时的规律,对实性的病邪采取汗、吐、下的不同治法。他还十分强调运用辨证论治的原则,强调虚者补之,实者泻之,不可犯虚虚实实的错误,这样就使得他的理论更加完善,并与张子和攻中求补,攻中兼补的方法不谋而合了。
李东垣的独特理论反映了时代的特点,也体现了他对于《内经》等著作细致研读的成果。其著作《脾胃论》对后世医家关于脾胃病及以脾胃为主的治疗方法有着重要的影响,起到了指导作用。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烟芝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兑现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余0.5分。该犯现有余刑4年2个月13天。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
被告观点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
上述事实有罪犯*****的认罪悔过书,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对罪犯*****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zhongyizatan/37731.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602607956@qq.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吴鞠通《温病条辨》
下一篇: 伏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