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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真伪鉴别要点简析

医案日记 2023-05-08 09:18:34

中药饮片真伪鉴别要点简析

当前,中药市场由原药材流通逐渐改变为用中药饮片供应医院配方。药房不再自行加工炮制。由于饮片来源不同,伪劣药品时有出现,影响中医用药的安全有效。近几年,在我市曾发现过的伪品就达138种之多。当前,广大基层医疗单位大都缺少对饮片的检验仪器,主要仍以经验鉴别为主。为了把好中药饮片的质量关,能以更方便、快捷、准确的方法来辨认中药饮片的真伪优劣,特将我院浙江著名中药师江照云老师从事中药工作56年的中药饮片鉴别实践经验进行了整理,介绍从饮片真伪特征中抓要点的鉴别方法。现将常用药材按药用部位的不同,适当举例分述如下。

1、经验鉴别

动物类羚羊角,

伪品山羊角刨片,呈不规则长方形薄片,多折曲,淡黄白色,略透明,表面具刨痕,一拉易断。隔汤炖蒸液汁具角腥气,味淡。又蒙古瞪羚羊角、藏羚羊角、绵羊角等刨片,其色都不透明,不具羚羊角片的特征,易于区别。

根类防风,呈类圆形的厚片,直径0.5~2cm,略粗。外皮灰棕色,根头片有密集环纹及毛状叶基,又称“蚯蚓头”,栓皮完整。切面皮部浅棕色,木部浅黄色。裂隙黄棕色油点,有放射状纹理,习称“红眼圈”,为鉴别之要点。质软疏松,气特异(油哈气),味微甘。

伪品云防风、陕西水防风、竹节防风、宽萼岩风、狗英子等饮片直径0.2~1.2cm,较之正品较小,根下处分枝多和切成小片更多。切面色较浅,质硬纤维性,主要无防风“红眼圈”或不明显。气微,味淡及各品种味略甜、或苦、酸、辛凉之差异。

银柴胡呈类圆形或不规则形厚片,外皮浅黄棕色面发灰,有纵皱纹,可见根头部茎残基的密集疣状芽苞习称“珍珠盘”。切面粗糙淡黄色,皮薄有粉性,具有空隙。中央稍偏处有黄白相间放射纹理为鉴别要点。习称“菊花纹”,味微甜。

伪品丝石竹片。可见近根处有凸起的圆形支根痕及外皮细环纹。切面黄白色相间排列2~3圈圆环,味苦而辣;又黄柴胡根,灯心蚤缀根等切面都无“稍偏黄白相间的菊花纹“及气味各有差异。

山豆根豆科越南槐是《药典》规定的正品药材。呈类圆形片或不规则形,直径O.7~1.5cm。外皮棕褐色,栓皮完整,有纵皱纹及横斑痕,质坚硬。切面外圈浅棕色,约占1/3,木部淡黄色,中间有一深色环圈,为其鉴别要点.具蜡样光泽,有豆腥气,味极苦。

伪品华东木蓝根片,外皮灰黄色,有时栓皮呈鳞片状剥落,质坚实。切面淡黄色,无明显中间环圈。气微,味微苦。我国木蓝属80种,部分品种曾作少数地区习惯用品。

果实类木瓜,为“皱皮木瓜”呈半月牙形薄片。果皮紫红或红棕色,有不规则的深皱纹之要点。果肉猪肝色。角质样,细腻无砂粒。内表面凹陷棕黄色。气微清香,味酸微涩。具形、色、气、味简要特征。

伪品梗楂又称“光皮木瓜”,呈月牙状或条状厚片。果皮光滑不皱,深棕色。果肉厚,粗糙显颗粒状,黄棕色。内表面凹陷红棕色。气微,味微酸涩,嚼之有砂粒感。其他伪品木瓜的果皮皱纹浅小及味酸都不同。

皮 类 合欢皮,横切丝条状,外皮灰棕至灰褐色。有纵皱裂纹,皮孔散生不排列成行。老皮稍粗糙,木栓层薄,不易剥落,约占皮厚1/4。切面纤维性厚处有裂层。内表面黄白色,平滑。气微香,味淡微涩,稍刺舌,嚼之有刺喉感之鉴别要点。

伪品山合欢皮切丝,外皮灰褐色至黑褐色,常呈条状纵裂,皮孔排列成行。老皮粗糙无皮孔,木栓层厚,易剥落(剥落处呈棕色)占皮厚部1/3。切面纤维状.内表面淡黄白色。气微弱,味淡不涩,无刺喉感。

木类 檀香,为不规则薄片或碎材粗末,片常卷曲,棕黄色,木纤维纹理顺直。特有檀香清香气,味淡,嚼之微有辛辣感。燃烧较快,香气浓烈,并发出油性嗤嗤声,燃尽为止;取片加水适量煮沸数分钟,蒸气芳香,水澄清透明无色。主以火试特征为其鉴别要点。

伪品扁柏木片,黄棕色,纵向纹理多弯曲,具香气,味微苦。燃烧缓慢,香气微弱,极易熄灭;取片加水适量煮沸数分钟,蒸气无显著芳香味,水色稍混浊。

全草类 青蒿,为黄花蒿的茎、叶、花混合段片。表面黄绿或棕黄色。茎具粗纵棱线,质略硬,切面中央有较大的髓,约占梗3/5。叶三回羽状深裂,裂片长椭圆形,两面被短毛。头状花序球状,为其鉴别要点。气香特异,味微苦。

伪品牡蒿,段片表面黄褐色,茎有细纵棱线。木质性。切面中央有小型的髓,约占梗1/5。叶一回掌状浅裂或不裂,裂片条状无毛。头状花序卵圆形。气微弱。味微苦。

花 类 旋复花,呈扁球或类球形,花序直径1~1.5cm,总苞片多层覆瓦状排列,灰黄色,外层总苞片与内层总苞片近等长,苞片与花梗表面被白色茸毛。外缘1裂舌状花黄色,先端3齿裂;中央管状花密集,先端5齿裂。子房顶端有多数白色冠毛。长5~6mm。花瓣易散落。气微,味微苦咸,为其鉴别要点。

伪品线叶旋复花或称条叶旋复花。个较小.花序直径4~lOmm,总苞片3层,金黄色腺点,外层总苞片远短于内层总苞片,苞片与花梗表面通常无毛,稀有毛。舌状花1裂黄色,管状花长约3.5mm,冠毛白色有时微带红色,有20余枚与管状花等长。香气微弱,味苦。服后有恶心呕吐等反应。

树脂类血竭,为棕榈科植物麒麟竭,圆四方式或肉包形,表面暗红色,附有摩擦的红粉。破碎面黑红色,有光泽与细孔,质脆易碎,手捻染指血红色,为其鉴别要点。气微,味淡微咸,咀嚼有砂样感。取本品末置烧杯中。加沸水半杯,水液不着色为正品;反之,水液呈红色,并有油样物浮水面则为伪品。火燃之冒烟呛鼻,伴有苯甲酸香气者正品;火燃冒黑色浓烟,有明显松香味者,则为松香加入红色染料等物制成伪品。

伪品百合科植物龙血树脂或称索科特拉血竭,呈不规则块状,表面黑红色。破碎面平滑有玻璃样光泽。质脆,手捻染指紫棕色。味微涩。咀嚼有粘牙感。火燃冒浓烟,不呛鼻,无苯甲酸气味。

2讨论

继承发扬饮片传统经验鉴别,保证临床疗效是年轻中药师之重任。由于现代新的定量饮片包装或饮片颗粒等革新举措仍有利弊争议,还未能完全取代传统中药配方,大部分医药师和患者仍相信和青睐传统饮片配方。而自行中药加工炮制的现代医院中药房也少之又少,采购员和调剂员急需继承老一辈中药师的饮片鉴别经验,掌握饮片的性状鉴别要点,能快速准确地与伪品区分,对于保证药品的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具有非常现实的积极意义。

建议《中国药典》需补充饮片“成品性状”鉴别,完善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近几年来中药行业受到市场经济的挑战,随着国内与国际对中药材需求量的扩大,出现误种、误收与产地加工、饮片切制不规范等一些问题。当前。药材市场逐渐被中药饮片取代,而《药典》仍沿袭只对中药原药材性状鉴别进行描述,中药饮片与原药材无论从形状、大小、质地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由于各医药公司、广大基层医院、中药店及药厂的采购主要是靠性状鉴别,而中药饮片在《药典》中缺乏“饮片成品性状”方面的描述,致使伪劣药品的销售有其市场。《药典》是判断药品真伪优劣的标准和法律性依据,因此,建议《中国药典》切需补充中药饮片性状鉴别的描述,以保障中药饮片质量与临床疗效,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向着现代化发展的保证。

中药材地产收购验货员要求

中药材或中药饮片购入到厂的验货程序可分为三步:

一、

普通的验货程序:

1
、检查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核对产地、品种、数量是否正
确。

2
、检查货物是否霉变。

二、中药的真伪鉴别:

首先对药材进行性状鉴别:采取眼观、手摸、鼻嗅、口尝等方法对其形状、表面颜色、
断面、质地、气、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鉴别。对花类、叶类药材因皱缩不易观察,还
应取样用水浸泡、展开,观察其特征。初步确定是否是所购药材。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还不能确认品种的话,应取样进行显微鉴别或理化鉴别,通过对
药材的一些细胞、细胞内含物或化学成分进行鉴别,确认所购品种是否是我们所需要
的。)

三、中药的品质鉴定:

在确定品种以后,应对药材的品质进行了解。

1
、药材是否有过多的杂质、泥土。药厂所用的药材应为净药材或饮片,不应有过多
的杂质、泥土。

2
、药材中非入药部分是否过多。检查所购药材的入药部位是否符合要求。(有的药
材入药部位是地上部分,可购回的药材却是全草,包含地下部分,根、根茎等,如穿
心莲;有的药材入药部位是花,可有可能购回的药材中有大量叶,如金银花。有的药
材入药部位是根,如黄连,但购回的药材中有可能有大量黄连须。)如此等等,不属
于入药部位的应挑出弃去,非入药部位太多,不应收货。

3
、药材水分是否超标。应初步检查药材水分是否超标,是否已有发霉等情况,或者
已损失有效成分,(如黄芩,外表面发绿表明该药材受潮,有效成分已分解,不能入
药,不应收货。)

4
、药材是否贮存期过长。有的药材贮存时间过长,药效已损失,不能再入药。(如
穿心莲等全草类药材,应为很鲜的深绿色,如已经绿得发暗或发黑,则说明贮存期过
长,其成分已损失;鱼腥草含挥发性成分,如贮存时间太长,气味减少,叶片成黄棕
色,已不能入药。)

5
、药材是否虫蛀。尤其对含糖、淀粉较多的药材应特别检查是否虫蛀,如有此情况,
不应收货。

药材入库后贮于待检区,由库管员向质量部提出请验要求,以质量部抽检合格后方可
投入生产。

2010版GMP对中药制剂的规定

附录5:
中药制剂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
(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七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
(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
(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厂房设施
第八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九条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第十条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第十一条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第十二条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应当有专用区域。
第十三条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
第十四条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完成。
第十五条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可在非洁净厂房内生产,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中药标本室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第五章物料
第十七条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时间、采集部位、药材等级、药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断)、包装形式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第十八条接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时,应当核对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中药材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采收(加工)时间、调出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中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置的库房中;贮存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冷藏设施)。
第二十条毒性和易串味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
第二十一条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按照法定标准的规定贮存,符合其温、湿度或照度的特殊要求,并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贮存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定期养护管理,仓库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或采取安全有效的养护方法,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防止任何动物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带入仓储区而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条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发生变质。
第六章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其它标准文件:
(一)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养护操作规程;
(二)制定每种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和工序操作规程,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必须明确,如:标准投料量、提取、浓缩、精制、干燥、过筛、混合、贮存等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贮存条件及期限;
(三)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投料量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提取物的收率限度范围;
(四)制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几个批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混合投料时,应当记录本次投料所用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批号和数量。
(二)中药提取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至少应当有以下记录:
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名称、批号、投料量及监督投料记录;
2.提取工艺的设备编号、相关溶剂、浸泡时间、升温时间、提取时间、提取温度、提取次数、溶剂回收等记录;
3.浓缩和干燥工艺的设备编号、温度、浸膏干燥时间、浸膏数量记录;
4.精制工艺的设备编号、溶剂使用情况、精制条件、收率等记录;
5.其它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
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处理的记录。
第七章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药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洗涤、浸润或其它炮制加工。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
第二十七条中药注射剂所需的原药材应当由企业采购并自行加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鲜用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投料,可存放的鲜用中药材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贮存,贮存的条件和期限应当有规定并经验证,不得对产品质量和预定用途有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
(一)处理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露天干燥;
(二)应当使用流动的工艺用水洗涤拣选后的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洗涤。
第三十条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饮用水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当采用纯化水。
第三十二条中药提取用溶剂需回收使用的,应当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回收后溶剂的再使用不得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不得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据对中药制剂质量的影响程度,在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
第三十四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
(一)鉴别;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
(三)已粉碎生药的粒度检查;
(四)直接入药的中药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五)外购的中药饮片可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
(六)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中包含的其它检验项目。
第三十五条中药提取、精制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如溶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时,应当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增加残留溶剂限度。
第三十六条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应当建立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标本,如原植(动、矿)物、中药材使用部位、经批准的替代品、伪品等标本。
第三十八条对使用的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根据其特性和贮存条件,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
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
第四十条每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留样,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用于中药注射剂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留样,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有记录。
第九章委托生产
第四十二条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来源和质量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二)委托方应当制定委托生产产品质量交接的检验标准。每批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放行时,应当查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检测报告书,确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
第四十三条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并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确认:
(一)所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
(二)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当至少包括提取物的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以及允许波动范围。
(三)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
(四)中药提取物的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
(五)中药提取物的运输条件:
1.中药提取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
2.防止运输中质量改变的措施。
(六)中药提取物交接的确认事项:
1.每批提取物的交接记录;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每批中药提取物的生产记录。
(七)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运输条件以及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
第十章 术语
第四十四条下列术语含义是:
原药材
指未经前处理加工或未经炮制的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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