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药可按药用动物的药用部位、分类系统、所含化学成分,以及功能和药理作用等进行分类。按药用动物的药用部位来划分,可将动物药以下8类:
(1)全体类:亦称为“全动物类”,以药用动物的全身整体作为入药部位供用。如水蛭、地龙、全蝎、蜈蚣、斑蝥、金钱白花蛇、海马、蛤蚧等。
(2)器官类:亦称“脏器类”,以药用动物的某器官(脏器)作为入药部位供用。如蛤蟆油(中国林蛙等雌蛙的输卵管)、蛇胆(眼镜蛇、金环蛇等多种蛇的胆囊)、熊胆(胆囊)、水獭肝(肝脏)、海狗肾(肾脏)、鹿胎(包括胎鹿、胎盘和羊水)、紫河车(健康产妇胎盘)、狗鞭(阴茎和睾丸)、狐心(狐狸的心脏)等。
(3)组织类:亦有将本类与器官类合并称为“组织器官类”,以药用动物的某组织作为入药部位供用。如西施舌(舌肉)、乌贼鱼肉(肌肉)、刺猾皮(外皮)、蛇蜕(皮膜)、鸡内金(胃内壁)、鹅内金(砂囊内壁)、凤凰衣(孵鸡后的蛋壳内卵膜)、熊掌(足掌)、猪肤(皮肤)、鹿肉(肌肉)、鹿茸(未骨化的幼角)、鹿筋(四肢的筋)、羊髓(骨髓或脊髓)等。
(4)角骨类:以药用动物的角、骨、甲、鳞、刺等作为人药部位供用。如海浮石(瘤苔虫的石灰质骨解)、龟甲(乌龟背甲和腹甲)、玳瑁(玳瑁的背甲盾甲)、鳖甲(鳖的背甲)、猕猴骨(骨骼)、人指甲(指甲)、穿山甲(鲮鲤的鳞片)、豪猪毛刺(豪猪的毛刺)、狗骨(骨骼、熊骨(骨骼)、豹骨(骨骼)、象牙(亚洲象的牙齿)、猪骨(骨骼)、猪蹄甲(爪甲)、鹿角(骨化的角或锯茸后翌年春季脱落的角基)、鹿角霜(鹿角熬去胶质后的角块)、鹿齿(牙齿)、鹿骨(骨骼)麝角(骨化的老角)、水牛角(水牛的角)、羚羊角(羚羊的角)等。
(5)贝壳类:以药用动物的贝壳或外壳等作为入药部位供用。如石决明(杂色鲍、,耳鲍等的贝壳)、海螺壳(红螺或脉红螺的贝壳)、瓦楞子(毛蚶、泥蚶等的贝壳)、珍珠母(产珍珠的贝类的贝壳)、牡蛎(长牡蛎等的贝壳)、马刀(矛蚌或楔蚌的贝壳)、海蛤壳(青蛤、文蛤等的贝壳)、珂(中国蛤蜊的贝壳)、蛭壳(大竹蛏等的贝壳)、海螵蛸(多种乌贼的内壳)、蟹壳(中华绒螯蟹或日本绒螯蟹的甲壳)、鲎壳(东方堂鲎的鲎壳)、桑螵蛸(中华螳螂等的卵鞘)、蝉蜕(黑蚱的若虫羽化时的蜕壳)、蚕茧(家蚕娥的茧壳)等。
动物药的分类(二)
(6)生理、病理产物类:以药用动物的生理、病理产物作为入药部位供用。此类亦有分别归为“排泄物类”、“分泌物类”者。如珍珠(马氏珍珠贝、三角帆蚌等双壳类动物贝壳内受刺激形成的生理病理产物)、乌贼鱼腹中墨(多种乌贼墨囊中的墨液)、紫草茸(紫胶虫在树枝上所分泌的胶质)、虫白蜡(白蜡虫的雄虫群栖于白蜡树等植物枝干上所分泌的蜡质)、白僵蚕(家蚕娥幼虫感染白僵菌而僵死的全体)、白僵蛹(桑蚕蛹经白僵菌发酵所得僵蛹)、蜂蜜(中华蜜蜂或意大利蜂所酿的蜜)、蜂乳(中华蜜蜂或意大利蜂之工蜂的咽腺分泌物)、蜂毒(蜜蜂螫针内排出的毒汁)、鱼脑石(大黄鱼的矢耳)、眼镜蛇毒(眼镜蛇的毒腺分泌物)、蝮蛇毒(蝮蛇的毒腺分泌物)、白丁香(麻雀的干燥粪便)、蜂猴尿(蜂猴的尿)、猴枣(猕猴胃中结石)、猴结(猴的粪尿结块)、童尿(健康男童小便)、人中白(人尿自然沉淀的固体物)、望月砂(蒙古兔等野兔的干燥粪粒)、五灵脂(复齿鼯鼠的干燥粪便)、麝鼠香(成龄雄性麝鼠香腺囊内的乳白色分泌物)、龙涎香(抹香鲸肠内异物的干燥品)、熊胆汁(黑熊等的胆汁)、灵猫香(大、小灵猫会阴部的香腺囊分泌物)、马宝(马的胃肠道结石)、猪胆汁(猪的胆汁)、麝香(林麝等多种麝的香囊分泌物)、牛黄(黄牛或水牛的胆囊结石)、牛胆汁(黄牛或水牛的胆汁)等。
(7)加工制成品类:以药用动物的组织、器官、分泌物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成品作为入药部位供用。如鱼肝油(系用鲨鱼肝脏经炼制而成)、蟾酥(系中华大蟾蜍或黑眶蟾蜍的耳后腺及皮肤腺分泌的白色浆汁经收集加工而成)、血余炭(系人头发经加工而成)、龟甲胶(系乌龟甲壳经熬制而成)、鳖甲胶(系鳖甲经熬制而成)、雪猪油(系喜马拉雅旱獭的脂肪经炼制而成)、儒艮脂(系儒艮的脂肪经炼制而成)、阿胶(系驴皮加水经熬制而成)、鹿角胶(系鹿角加水经熬制而成)、霞天膏(系黄牛的肌肉经熬炼而成)、黄明胶(系黄牛皮加水经熬制而成)等。
(8)其他类:如五倍子(系角倍蚜或桔蛋蚜在寄主盐肤木、青麸杨或红麸杨等树上形成的虫瘿)、冬虫夏草(系麦角菌科真菌冬虫夏草菌寄生在蝙蝠科昆虫蝙蝠蛾幼虫上的子座及幼虫尸体的复合体)(注:有的书籍不将五倍子、冬虫夏草列作动物药)、露蜂房(系多种马蜂及多种胡蜂的干燥蜂巢)、燕窝泥(系金腰燕及家燕的泥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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