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专利是医药企业保护自身产品与技术的重要法宝。药品研究投资大、难度高、周期长,有朝一日药品上市又将面临被侵权、被仿制、市场被瓜分的危险,因此,制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进行专利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专利具有时效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法律赋予的专有权。期限届满后,专利的内容就成为公知技术可以被任何人使用。通常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一药物的开发过程是十分漫长的,申报和临床试验也是复杂而繁琐的,所以当一个药物上市后,特别是到真正开始盈利的时候,专利保护期也所剩无几了。如何延长专利药物的保护期,使企业利润最大化,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延长专利药物保护期的方法。
一、利用分案申请延长专利药物的保护期
一个药物不同主题的专利具有不同的保护角度和侧面,可以起到不同的保护作用。应当要求保护所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特别是具有单一性的各个主题。例如,药物化合物的发明,可以要求保护该化合物本身、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含有该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以及该化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按照单一性要求,新化合物和它的制备方法、用途、包含该新化合物的组合物及用途都可以在一个专利(合案)中提出申请,也可以分成数个专利(分案)分别申请。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分案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十分典型的例子就是拉米夫定。
拉米夫定的基本专利是1990年申请的,当时我国专利法不完善,只保护制备方法而不保护化合物,该专利是合案申请的。根据我国的行政保护条例,该药生产厂商葛兰素威康公司以此专利为依据,为拉米夫定片剂和口服液申请了行政保护,并于1999.4.10获得批准,保护期到2006.10.10。1994年,中国已经保护药品(化合物)专利,时代理人很明智地将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分案出来并被授权,保护期到2014年。该专利虽然是以制备方法的形式撰写的,但其保护范围非常大,杜绝了一切仿制的可能,结果达到了和化合物专利一样的保护效果。
二、利用外围专利(从属专利)延长专利药物的保护期
所谓外围专利,是指围绕基本专利技术所做出的改进发明创造专利。当企业发现一个新的化合物,并为之申请了专利保护之后,并不是就可以一劳永逸了。一项专利的保护力度毕竟是有限的,从保护的范围上来说是有限度的,从保护的时间上来说也是有期限的。因此,在纵向上应当不断有后续改进的申请,如从药物化合物的基本专利到选择好的异构体,再到寻找好的盐或晶体。而申请制剂专利也应有后续改进。例如,硝酸甘油舌下片实现了快速产生药效而缓解心绞痛的作用但维持时间短,硝酸甘油注射剂通过连续输注,解决了代谢快的问题,从而实现了维持给药,但使用不便;硝酸甘油贴剂实现了维持给药,并使给药为方便。此外,在横向上也应当就一个产品进行全方位保护,如应从药物制剂组成到外形,从外包装到产品的标志等多方面通过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这方面,国外制药企业通常做得比较好。
纵向开发包括对改变药品的药代动力学或副作用情况的修正,具体包括:
赋形剂/化合物的改变
缓释形式
药品复方
转运系统
单体同分异构体的形式
三、利用优先权延长专利药物的保护期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期限届满前提出一个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申请批准后,专利权期限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从而使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了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样一个时间段。
四、利用国外法律法规延长专利药物的保护期(主要指美国)
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权期限补偿法(也被称为Hatch-Waxman法案,简称PTR法)
1、申请延长期
由于专利药需要经过临床试验等一系列复杂程序,真正上市获利时的独占期大约只剩六、七年,而此后,往往才是该药的旺销期。为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美国国会于1984年颁布了“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权期限补偿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人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发明的专利权人可补偿部分因其专利产品等待联邦售前批准而失去的专利权保护时间。美国的延长期等于1/2(临床试验阶段时间)+申报阶段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超过5年。
欧洲设立此制度的时间较晚,并主要沿用了美国的做法。1992年,欧洲议会通过了《补充保护证书规定》,用于补偿药厂寻求上市许可中耽搁的专利寿命。,欧盟的新药品专利保护期延长为自药品开始销售后的6~10年,并有望进一步统一为10年。一旦某种药品被发现具有某种新用途,或获准成为非处方药,医药公司可以申请延长1年的专利保护期。
日本大部分规定沿袭自美国法律。但也有自己的特点。1987年,日本专利法开始设立专利期限补偿制度,1999年得以修订。日本专利补偿期限起算于专利登记日、临床试验开始日中较后的日期,终止于获得“日本卫生、劳动和福利局”的行政许可之日,总补偿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儿科临床试验
如果一个生产商完成一次儿科临床试验,那么FDA有权给予该种药品市场独占期自动6个月的延期。
3、诉讼
PTR法规定:如果生产者知道一种非专利药品的引进将违反一项未过期的专利药品,则FDA必须在长达30个月的时间内保留对该非专利药品的审批。即专利药商在每提出一项专利侵权诉讼后,将使该专利自动延展30个月,在此期间,FDA无法受理其它仿制药的申报。过去专利药商多在仿制药商向FDA申请上市时,控告仿制药商侵害其专利,只要发生诉讼,就会使FDA延缓考虑通用名药30个月,而专利药商可提出多次诉讼,使通用名药上市延缓多次30個月。阿斯利康公司保护Prilosec(奥美拉唑)特权的方法就是一个例子。通过对该化合物的一次成功的儿科试验和提出多种违反专利权的诉讼,反对非专利生产者进入其市场,阿斯利康获得了该药品市场独占权很长时间的延长。
为了堵上该法案中的漏洞,FDA于2003年8月18日在一项最新规定中对专利药商向仿制商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事宜做出了限制,规定专利药商对于一项仿制申请只能获得一次30个月的专利自动延展。
以上简要介绍了延长专利药物保护期的策略。但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主创新的药物较少,绝数企业仍以仿制药为主,所以根据专利药商延长专利药物保护期的方法,依据法律法规,抓住漏洞,针锋相对的阻碍其保护期的延长,以便及早仿制,对我国制药企业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zhongyizatan/29248.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602607956@qq.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