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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若干意见》

医案日记 2023-05-01 06:03:40

颂《若干意见》

王金亮 山西省平遥县中医院

《若干意见》沐舂风,

化作甘露润杏林。

重铸岐黄千秋业,

中华医药显神功。

“六为一体”方向明,

以人为本是核心。

桔井甘甜捷报传,

继承弘扬再创新

注:《若干意见》为2009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和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哪里找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容提要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0年3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
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和中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和金融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当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薄弱、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坚持党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纪检机构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企业党组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3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大型企业,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地市级机构和人员多、经营规模大的县级机构,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
4 .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协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对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6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所在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由纪委(纪检组)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8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设书记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以设常委;党组纪检组设组长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由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委员和纪检组组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考察,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对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监察部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其他中央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机构正职的选配,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把关。
11 .对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的酝酿、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报中央审批;对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由所在部门党委或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所在部门党委提出人选,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对监察机构副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有关考察或备案程序。
12 .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察机构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纪检组)、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3 .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 年、57 岁以下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系统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 %的比例核定,具体由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纪委(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要规范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等办法来弥补某方面工作人员的不足。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16.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突出抓好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和监察机构正职的培训。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工作。
1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其待遇可以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8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20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
大概就是这个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介绍

2014年5月8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17号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培育私募市场、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扩大资本市场开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9部分33条。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haiditegong 你好!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到 2012 年底,全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45万平方米,新建或落实廉租房源不少于3万平方米。
到 2010 年,完成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应保尽保”工作。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研究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推行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购制度。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尽可能地通过政策采购方式解决住房保障房源。
二、进一步优化和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借款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借款人家庭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台州市区2008年度人均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四)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个人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登记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办证窗口办理契税贴补手续。
(五)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的,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办证窗口办理贴补手续。
(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明确界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商品住房按备案登记后该预(销)售合同签订的日期确定购房屋的时间。
(八)合并和减免相关规费。土地出让时确需公证的,其公证费予以优惠;车位、车房和房屋同证登记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主体使用功能登记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如单独申请办理发放多本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有地下室的商品房项目,地上可售面积和地下可售面积按差异成本法计算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除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外,对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不作视同销售。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且不影响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二)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在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可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具体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订。
(十三)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3亿元以上、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首付出让价款总额的10%。
(十四)放宽建设项目开工期限。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 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允许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五)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规费。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在核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人防部门预缴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结清,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须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结清凭证;物业保修金按保修年限分年返还,具体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订。
四、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十六)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原规划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可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资金后,返还各供地主体,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七)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五、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十八)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1、人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一站式管理联合审批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一并进行;质量监督统一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2、住宅小区内分户门外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共有设备、设施建设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建设施工单位。
3、规划设计方案自开发企业提交之日起,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部门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规划方案批准书;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部门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按书面告知要求调整到位的,规划部门须在自收到调整方案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规划方案批准书。
4、缩短竣工验收时限。开发项目竣工后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收到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规划和消防等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人防、防雷等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
(二十)进一步优化住房建设规划。在满足住房建设规划总量规模和区域平衡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对通过公开出让新获得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适度调整90平方米以下套型结构比例。
六、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各级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快台州市“透明购房网”建设,须在2009年1月1日前正式开通运行。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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