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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公文集第一卷》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命令

过山龙 2023-07-20 16:03:1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命令(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鉴于日本帝国主义之积极侵略,中国沦亡之危迫,全国工农及爱国志士均积极参加民族革命斗争,反对日本侵略者及其走狗蒋介石辈;又因蒋介石等的卖国贼统治,陷中国经济于万劫不复之域——特别是农村经济,全国农民均群起反抗与暴动,富农已改变其仇视苏维埃革命而开始同情于反帝国主义与土地革命的斗争,苏维埃中央委员会为扩大全国抗日讨蒋之革命战线,特决定改变对于富农之政策。 (甲)富农之土地,除以封建性之高度佃租出租于佃农者,应以地主论而全部没收之外,其余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 (乙)富农之动产及牲畜耕具,除以封建性之高利贷出借以剥夺农民者外,均不应没收。 (丙)除统一累进税外,禁止地方政府对于富农之征发及特殊税捐。 (丁)富农在不违反苏维埃法律时,各级政府应保障其经营工商业及雇用劳动之自由。 (戊)在实行平分一切土地之区域(乡、区),富农有与普通农民分得同样土地之权。 (己)富农在违反苏维埃法令时应依法惩治之,进行反革命活动时应按暂行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之。 (庚)富农仍无权参加红军及一切武装部队(包括赤卫军在内),并无选举权。 (辛)以前颁布之土地法及一切其他法令,凡与本命令有抵触者悉废除之。 (壬)本命令自公布日起实行之(在未联系一片之区域,文到之日实行之),在本命令实行前依以前法令施行者仍属有效,不得翻案。 主席 毛泽东 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根据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红色中华》刊印。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

根据各地区最近来延同志报告,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有极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群众情绪极高。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和解决着土地问题。
有些地方,运动的结果,甚至实现了“平均土地”,所有的人(地主在内)都得了三亩土地。
另一方面,一部分汉奸、豪绅、恶霸、地主逃跑到城市中,则大骂解放区的群众运动。有些中间人士,则发生怀疑。党内有少数人感觉群众运动过火。
在此种情况下,我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不能不坚决拥护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使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依据群众运动发展的规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实现。
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前面,不要害怕普遍的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而地主则丧失了土地,不要害怕消灭了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污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已经获得和正在获得的土地。
对于汉奸、豪绅、地主的叫骂,应当给以驳斥;对于中间的怀疑应当给以解释,对于党内的不正确观点,应当给以教育。
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目前的群众运动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并依据下列各项原则,给当前的群众运动以正确的指导。
(一)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二)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和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
(三)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即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
(四)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属于豪绅地主成份者,对于在抗日期间无论在解放区和国民党区与我们合作而不反共的开明绅士及其他人等,在运动中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一般的应采取调解仲裁的方式,一方面说服他们不应该拒绝群众的合理要求,自动采取开明态度,另方面,应教育农民念及这些人抗日有功,或是抗属,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面子。
(五)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钓纠纷。
(六)集中注意于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并拿出土地来。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土地,即给他们饭吃。对于汉奸、豪绅、恶霸所利用的走狗之属于中农、贫农及贫苦出身者,应采取争取分化政策,促其坦白反悔,不要侵犯其土地。在其坦白反悔后,并须给以应得利益。
(七)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矿山、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阶级的办法,同样的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与对待工商业资产阶级是有原则区别的。有些地方将农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办法,错误的运用到城市中来清算工厂商店,应立即停止,否则,即将引起重大恶果。
(八)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为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处死,应当赞成群众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者外,一般的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减少反动派方面的借口,不使群众陷于孤立。反奸清算是必要的,但不要牵连太广,引起群众恐慌,给反动派以进攻的借口。
(九)对一切可以教育的知识分子,必须极力争取,给以学习与工作机会。对开明绅士及其他党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资产阶级分子,只要他们赞成我们的民主纲领,不管他们还有多少毛病,或对于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怀疑与不满,均应当继续和他们合作,一个也不要抛弃,以巩固反对封建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对于逃亡地主及其他人等,应让其回家,并给以生活出路,即使其中有些分子,其回家日的在于扰乱解放区,亦以让其回家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为有利。如此,可以减少城市中反对群众的力量。
(十)各地群众尚未发动起来解决土地问题者,应迅速发动解决,务必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获得解决,不要拖到明年。但在进行斗争时,必须完全执行群众路线,酝酿成熟,真正发动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绝对禁止使用反群众路线的命令主义包办代替及恩赐等办法来解决土地问题。
(十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群众已创造了多种多样。例如:
(甲)没收分配大汉奸土地。
(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而佃农则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
(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仍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这样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内战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用。
(十二)在运动中所获得的果实,必须公平合理的分配给贫苦的烈士遗族、抗日战士,抗日干部及其家属和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在农民已经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后,应巩固其所有权,发扬其生产热忱,使其勤勉节俭,兴家立业,以便提高解放区生产。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凡由于自己的勤勉劳俭,善于经营,因而发财致富者,均应保障其财产不以侵犯。因此不可有无底止的清算和斗争,妨碍农民生产兴趣。对于一部分人的游惰情绪及二流子,应加以教育,使他们从事生产,改良生活。
(十三)在运动中及土地问题解决后,应注意巩固与发展农会和民兵,发展党的组织,培养提拔干部,改造区乡政权,并教育群众为保卫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权而斗争,为国家民主化而斗争。
(十四)凡我之政权不巩固,容易受到摧残的边沿地区,一般的不要发动群众起来要求土地,就是减租减息亦应谨慎办理,不能和中心区一样,以免造成红白对立及受到摧残。但在情况许可地区,又当别论。
(十五)各地党委应当放手发动与领导解放区的群众运动,依照上述各项原则,坚决的去解决土地问题。只要能遵守上列各项原则,保持农村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们党在一道(农村中雇农、贫农、中农、手工工人及其他贫民共计约占百分之九十二,地主、富农约占百分之八),保持反封建的广泛统一战线,我们就不会犯冒险主义的错误。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在一万万数千万人口的解放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就会大大巩固解放区,并大大推动全国人民走向国家民主化。但是如果我们不能遵守上述各项原则给运动以正确的指导,如果侵犯中农土地或打击富农太重,或不给应该照顾的人们以必要的照顾,那会要使农村群众发生分裂,因而就不能保持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们党一道,就要使贫农、雇农和我们党陷于孤立,就要增加豪绅、地主和城市反动派极大的力量,就要使群众的土地改革运动受到极大的阻碍,这对于群众是很不利的。因此,必须说服群众和干部遵守上述各项原则,对于群众方为有利。
(十六)因此,各地必须召开干部会议,总结经验,讨论中央指示,向一切党的干部印发并解释中央指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实施中央指示的计划,调动大批干部,加以短期训练,派到新区去进行这一工作。同时向党外人士作必要与适当的解释,指出这是百分之九十以上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合乎孙中山主张与政协决议,又对各色人等及地主富农有相当照顾,因此应当赞助农民的要求。同时各地应当教育干部,特别是区乡干部,发挥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要利用自己的领导地位取得过多的利益,引起群众不满,转向干部作斗争。如果此种斗争已经发生,则应劝告干部采取公平态度解决问题,以免脱离群众。
(十七)一九四二年中央土地政策决定,几年来正确的发动了广大群众运动,支持了抗日战争。但由于清算减租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实际上不能不依照目前广大群众的要求,而有重要的改变,虽然不是全部改变,因为并没有全部废止减租政策。
(十八)党内对于土地问题所发生的右的与左的偏向,各地应根据本指示,以充分的热情与善意进行教育,加以纠正,以便领导广大群众为完成土地改革巩固解放区群众基础而奋斗。(原载《关于土地农民问题的重要文献》,中共中央统战部编印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

1、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在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进入私有制的奴隶社会以后,土地演变为以王为代表的整个奴隶主阶级所有。当时农业生产力不高,人口稀少,土地也相对过剩,于是相应的土地制度——井田制产生了。井田制度是计口授田,奴隶主将其所领有的土地,对隶属于自己的每一个成年劳动者,按照一定制度授予若干亩份地。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的按劳动力数量分配耕地的方法。

得到井田封地的奴隶主,对土地可以世袭享用,但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他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商王或周王的。周王可以把土地收回再行封赏。在商、周奴隶社会,这种土地称“公田”。

2、封建社会战国时期、秦代、汉代的土地制度

其一,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最早承认封建土地制度的是鲁国。鲁宜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的面积征税,从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初税亩”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它表明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认。

秦国的秦孝公任用商鞅两次变法废除井田,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去旧贵族世袭特权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实行重农抑商等从法律上对封建土地制度进一步肯定。《汉书·食货志上》曾引用武帝时政论家董仲舒的话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大致从此以后,人们私有土地,相互买卖,即已有正式的法律根据了。

土地可以买卖之后,有利于土地的流通,以免有些土地闲置不用,但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土地兼并严重,以后各朝代都存在此问题,统治者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收效甚微。

其二,秦代、汉代的田制和汉武帝以后的限田主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其田制仍承袭了战国时的制度,除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凳 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占有了大量土地。公元前216年,秦始皇曾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的人向政府申报所有土地的数额。这是国家从法律对土地私有的承认。这时全国的地主和自耕农已不少。

西汉时候,“汉承秦制”。官地已垦的称农田,未垦的称草田,都“赋”与簧 或“假”与贫民耕种,收取“假税”、“假”是租借之意,“假税”即田租。《汉书·宣帝记》载“假郡国贫民田”。“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这正袭 是出租官田给农民耕种的记述。汉代国有土地中的屯对后世影响很大,屯田是舞 招募农民或利用士兵垦种国有土地的一种措施。前者称民屯,后者称军屯。

对于开发边疆,抵御匈奴和发展农业生产都起一定作用。但是屯田的士卒不但要耕作,同时还要守边。垦田的农民一方面承担沉重的租税(是地租和田税的合一物,其数额大概接近产量的50%),另一方面还要负担边地治河、修渠、兴修水利等工作,劳动繁重,生活困苦。屯田是利用国有土地很有效的措施,但封建统治者没有充分调动屯田居民的积极性,使屯田之成效没有发挥到最大。

在汉代,以皇帝为首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的土地,汉武帝时淮南王的子女及衡山王都曾“侵夺民田宅”、“数侵夺人田,坏人累以为田”,一般官僚、地主和商人也都进行土地兼并。而农民却无立锥之地,不得不耕豪民之田,缴纳50% 的地租,受着残酷的剥削。大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非常尖锐,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安定社会秩序,董仲舒提出了著名的限田主张。他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亩数。古代的井田法虽难以恢复,但是可以采取“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措施,董仲舒没有说明限田的亩数以及具体实行的办法,而只是提到应当限制私人占田。他的这一主张,只限于议论,并未付诸实行。

3、隋代、唐代、宋代的土地制度与土地问题

隋代、唐代实行均田制,它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及宅地四种,前两类田所有权属国家,不得买卖,后两类田则可作为祖业传给子孙,并允许自由买卖,均田制在唐前期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随着李唐王朝的衰败,土地兼并不再有任何限制,均田制日益驰坏。

到宋代时,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所以土地兼并比前代更为激烈。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并且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赋役的重负自然落在广大农民和中小地主身上、地主阶级把土地租佃出去,坐享高额地租收入。契约租佃关系逐渐普遍,定租制也开始出现。敦煌地区和吐鲁番出土的文卷资料表明,契约租佃关系在唐代已经出现,进入宋代以后更加普及。在租佃契约上,一般都写明田主、租田人和中人姓名、土地亩数以及每年应缴租额。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农民不能离开佃种的土地。

契约期满可自行去留。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过去减轻,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比以往提高。定租制是地主规定佃户每年交纳固定数额的实物。 在定租制下,按亩规定固定的地租量,丰年不增,灾年不减。佃农通过改进生产、提高劳动强度增加的产量可以全归自己所有。所以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但灾年不减租,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遭到很大困难。假如生产有了提高,地主对亩产的增加是不会坐视不问的,往往用“车佃增租”的手段来榨取农民的劳动成果。

4、明代、清代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

明代初,全国荒地很多,统治者注意清查田亩、赋税和鼓励人民垦荒。“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87年),曾命各州县编造土地登记簿册,这 源样,土地的大小、土质的等级,就都有图册可凭,便于封建政府控制土地,征发赋税。朱元璋还明令鼓励垦荒,所垦土地不论有无原主,都归垦荒人所有, 作为永业。洪武三年“又以在原田多荒,命省臣议,计民授田。

一如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三亩,免租三年”,实质是募民垦荒。洪武二十年更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除了已纳税的土地之外,额外垦荒,土地归其所有, 且永不征税。此政策推行了70多年。对农业和平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国垦地面积不断扩大,农村里中小地主和自耕农的数量有了很大增加。但是,土地兼并仍很严重。

清代的土地仍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清代统治者入关以后,为了抢占土地剥削人民,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颁布圈地的命令。令文说“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在命令中所 圈占的土地,虽然名义上限为明代官田或无主土地,但实际上不论有主无主,土一律圈占,以致凡圈地所到,原主登时逐出,农中一切所有,尽归新主。被圈之农民,不得不弃家逃亡,或者沦为新主人的奴仆。

清代初,在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等地的明代王公勋戚庄田,其中除直隶的一部分被清政府圈占外,其余的或已荒废,或仍由原来的农民耕种,这些土地称为“更名田”,属耕种的农户所有。据统计,这种土地的总数不下20多万顷。这一规定有助于荒废土地的开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交和发展。

明、清时代,地主经济的剥削形式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永佃权的出现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永佃权是佃农在按租约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种某裳 块土地的权利,地主出卖转让土地,不影响佃农继续租种。在实行永佃制的情况下,土地的耕作权和所有权分离了。佃农不但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有将田亩权出卖,抵押和典当的自由。佃农有了永佃权,相对说生活较有保障,他们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利益,可以归自己所有。这样就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明、清时候,农业中的封建性雇佣关系也有发展地主雇工种田,可以从他们身上榨取到大量剩余劳动。但也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

扩展资料:

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

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参考资料:-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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