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的夫人吕雉,虽然狠毒了些,但有一点不得不承认:她算是中国女权人物的开山鼻祖。
虽然吕雉引发诸吕专权的外戚事件,但在维护女性权益这方面,吕雉的政策可圈可点,《二年律令》就是吕雉政治生涯中不容忽视的伟大功绩。
根据学者的考证,《二年律令》便是吕雉当权期间推行的一部完整的法令。这部法令推行之后,有效帮助百废待兴的汉朝复苏经济,成为大汉崛起的法制保证。
考古学家李学勤表示,《二年律令》中的“二年”,代表的就是“吕后二年”,也就是公元前186年。算下来,该法令推行距今已有两千二百年的历史。
在这份法令中,我们能够找到一些与前朝法度截然不同的地方,比如:女性可以担任户主,妻子可以继承夫爵以及一些婚姻财产划分规定。可以说,若无更早的法典被发掘出来,《二年律令》便是史上首部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典。
今天,我们便来看看《二年律令》是如何保护女性权益的。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这一条文的意义,便是男性户主亡故之后,其父母和祖父母可以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的财物包括家奴、牲畜、钱财等。男性户主亡故之后,其母可以“代为户主”。
从当代法律角度来看,祖母与母亲在儿子(孙子)亡故后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在中国法律进化史中可谓浓墨重彩的一笔。
“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这一段说的是那些因公受伤、死亡的男性贵族,其爵位应该由儿子继承。若此人膝下无子,那么便由父亲、祖父来继承。倘若亦没有父亲和祖父,那么便由女儿和母亲来继承。
在这项法律颁布之前,除非例外,否则,女性根本没有继承爵位的权力。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在男性户主亡故且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妻子可以继承财产和户主身份。此外,在这名寡妇改嫁时,继承自前夫的田产亦可以纳入现任丈夫的田产中,但若二者的房屋不相邻,则妻子的不动产不会纳入现任丈夫的不动产中。
倘若,这名二婚的女子被现任丈夫抛弃,那么,她可以通过衙门重新索要回继承自前夫的财产、田产。而且,在被抛弃之后,这名女子还会重新获得户主的身份,以便于更好地在社会上生存下去。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丈夫亡故,寡妇继立成为亡夫的继承人时,国家会允许该名寡妇享有亡夫的爵位以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可以说,吕雉开了女性当户主的先河。
女性可以担任户主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三国时期。在长沙郡临湘侯国的遗址中,出土了女子担任户主的相关证物,足见这份法令影响之深远。
从发展过程来看,这份律令是汉初诞生的,但时至三国孙吴时期仍存在“女户”的规定,这绝不是历史发展中的偶然现象。这足以说明,自秦末农民起义开始,对“女户”的需求早已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因为,越是到了战乱频发的年代,寡妇的数量便会越多。若是没有户主的身份,这些寡妇在社会上的生活步履维艰。吕雉的眼睛是比较独到的,虽然她是高高在上的上位者,但却仍然关注民生,体谅这些女人的疾苦。
正是因为“女户”的可能性存在,所以汉朝初期在制定法律时便将这种情况考虑在内。要知道,在汉律中本有“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的原则。虽然此前的秦朝亦有类似的规定,但汉代却进行了变通,有效地解决了社会问题,保护了寡妇、寡母、孤女的生存问题。
对于古代的法律制度而言,这无疑是一次值得铭记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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