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 : 积雪草、蕺菜(并生用)、青黛。
制法 : 上先杵积雪草、蕺菜,绞取汁各半合,入青黛5分拌匀。
功能主治 : 惊风,瘀毒冲胸上窜,搐搦不已。
用法用量 : 数灌之。加牛黄亦良。
摘录 : 《观聚方要补》卷十
孩子的喝水问题,看似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细节,但如果成人没有加以重视,长此以往,会给孩子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多隐患,如泌尿系统感染、身体免疫力下降等。
一、让孩子喝水的重要性
饮水蕴藏着很深的学问。中国自古就有“药补不如食补,食补不如水补”的说法,李时珍更是在《本草纲目》中把水列为各篇之首。
水能促进物质的代谢,没有水人体就无法维持正常的循环、呼吸、消化、物质交换以及排泄等生理活动,各种新陈代谢也将停止;水能调节体温,当外界气温过高或体内产热过多时,机体就通过出汗和蒸发汗液来使皮肤散热,以达到维持体温的目的;水还是一种良好的润滑剂,在机体中以眼泪、唾液、关节腔液等形式存在。
婴幼儿的新陈代谢比较旺盛,每天消耗的水分占体重的1O%~15%,而成人仅为2%~4%。因此,孩子的年龄越小,需水量越大。1~3岁的婴幼儿每天需水量大约在1200~1600毫升,除去营养素在体内代谢生成的水和饮食摄入的水分外,婴幼儿每天还应该直接饮水至少600毫升。
二、孩子在托幼机构饮水不足的原因
对于孩子的喝水问题,虽然托幼机构管理制度有硬性规定,必须保证在园孩子饮水充足,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如何监管和实施却是让很多老师感到头疼的问题。
园领导去班级检查时,也会经常问老师:“给孩子喝水了吗?”“喝了!”老师们无一例外地这样回答。但是家长仍然不断反映孩子喝水不足。造成幼儿在托幼机构中饮水不足的主要因素通常有两个:
1.教师的因素
幼儿园保育工作是非常繁琐而细致的,需要教师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科学的保育知识。在实际工作中,教师往往因为各种原因疏忽了孩子的喝水问题:教师组织活动时,中间喝水、如厕、休息的时间太短,一些孩子来不及喝水;教师组织孩子集中在某一时间段喝水,班级人数太多,不能关注到每个孩子;教师缺乏观察意识,对孩子是否真正地喝到水、喝多少水并不在意;教师教学任务繁重,无暇顾及孩子是否喝水;教师因为需要维持纪律或不愿打乱活动进程不允许孩子喝水;教师为了不让孩子洒水或者过于节约用水,每次允许孩子接水的量过少;教师因为担心孩子午睡尿床不允许孩子喝水等。
2.幼儿自身的因素
幼儿饮水不足,不光是由于教师的工作疏忽造成的,也与幼儿自身的因素有关:集体喝水时,有的孩子因为玩得过于兴奋忘记了喝水;有的孩子在教师要求喝水的时间不渴,想喝水的时候又不敢跟老师说;有的孩子在家养成了只喝饮料和牛奶的习惯,很不适应喝白开水。
三、解决孩子喝水问题的策略
要让孩子在托幼机构里主动喝水,喝足量的水,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密切关注孩子的生理需要,积极提醒其饮水
教师可以通过询问和观察了解孩子是否口渴。在孩子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观察他们的排尿次数、排尿量以及排尿的颜色。正常情况下,孩子的尿液是无色或淡黄色的,如果孩子尿液少而且偏黄,就要提醒孩子多喝水。此外,教师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幼儿的养护意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责任心,采取组织幼儿集体喝水、个别提醒、让幼儿随渴随喝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保证每个孩子不缺水。
2.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让其学会主动饮水
大多数孩子需要经过提醒才会喝水,还有很多孩子要等到口渴才想到喝水,这时,孩子已处于生理脱水状态。为了培养幼儿主动饮水的习惯,教师可以在日常生活和游戏中,通过多种形式让孩子认识到水对于生命的重要意义,比如组织幼儿观察小动物喝水,给植物浇水等,让孩子更直观地了解水对人类、动物、植物的重要性,提醒孩子要主动饮水,大量饮水。
托幼机构应改变饮水活动集中、定时、定点及孩子饮水缺乏主动性的现状,以孩子的需要为出发点,创设引导孩子主动饮水的环境。比如,给每个孩子准备可爱的水杯,让其按照自己的需求倒水,喝多少水自己决定,不够自己再添,只要感到口渴,随时可以去饮水。久而久之,孩子就会觉得饮水不是教师给的任务,而是自身的需要,孩子也会由于自己尝试做了力所能及的事情而变得更主动、更自信,由被动喝水变为主动喝水。
3.仔细观察记录,了解孩子的喝水状态
对孩子饮水细节的观察,可以帮助教师及时了解孩子饮水的不良习惯。为了便于观察记录,教师可以设计“健康宝宝喝水统计表”,对孩子每天上午、下午的喝水情况进行统计,同时对饮水情况良好的孩子予以奖励,鼓励孩子多喝水。对于感冒咳嗽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孩子,应该做一些特殊的记录,如在“温馨小提示”卡片上写上“某某午休咳嗽,多喝水”,并画一只茶杯,这样既能提醒幼儿多喝水,又能把家园沟通落到实处,使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园一日生活中发生的事情,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药品管理法》规定: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为了继承发扬中药炮制这一传统的制药技术,提高饮片质量,保证中医药特色和临床用药安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
党的以后,国务院(83)160号文件确定把中药饮片厂作为独立的工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科学化。 "七五"期间国家重点支持对44家饮片厂的技术改造,使饮片生产硬件大为改观,为实施gmp及有目的、有计划地对现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改造打下了基 础。
"八五"期间全面完成44个重点厂的整体改造任务,并确定在全国支持重点发展的中药饮片厂80个,使中药饮片生产逐步实现质量标准化、工 艺规范化、包装规格化、生产机械化和管理现代化。制定印发了《中药饮片工业浸润工艺通则》、《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办法》等有关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管理法规。 并决定对毒性中药材的饮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确保定点企业生产出合格的毒性中药材的饮片,供全国人民使用。这些管理规定对改善中药饮片生 产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中药饮片质量、推进中药饮片生产现代化具有很大意义。
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总则指出: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是确保医疗机构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环节,是发挥中医优势、为人 民健康服务的重要工作,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树立饮片质量第一的观念。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炮制、质检、保管、调剂等各环节应制 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医学 教育网 搜集整理]
1.验收与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验收,应选派严于律己,奉公守法,对中药材、饮片质量具备鉴别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验收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中药炮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购入的饮片质量必须符合《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要求:①根茎、藤木、叶、花、皮类,泥沙和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超过2%;②果实、种子类, 泥沙和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超过3%;③全草类,不允许有非药用部位,泥沙等杂质不得超过3%;④动物类,附着物、腐肉和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超过2%; ⑤矿物类,夹石、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超过2%;⑥菌藻类,杂质不得超过3%;⑦树脂类,杂质不得超过3%;⑧需去毛、刺的药材,其未去净茸毛和硬刺的药 材不得超过10%。
2.饮片加工炮制与调剂管理 医疗机构具备饮片加工条件直接购入中药材进行加工炮制或"临方炮制"的,要严格遵照《中国药典》和《中药炮制规范》。有关人员应认真填写饮片炮制加工记录、验收单。医疗机构自行炮制的饮片,需经本医疗机构饮片质量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饮片调剂室药斗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必须符合《中国药典》采用的正名。
调剂用计量器具要由计量管理单位定期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调剂人员必须用计量器具称药,不得以手代秤估量抓药。
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每剂调配后应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方可发给患者。复核率要求100%。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运转正常,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供水设施独立、封闭,水箱或者蓄水池加盖、上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大于0.7米;
(五)水箱或蓄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均不得与下水管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的卫生管理工作,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每年对供水设施必须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具备一定技术条件,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分质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区域划分合理、封闭独立;铺设的地面、墙壁、天花板,使用防水、防腐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专用制水间设有空气净化装置、消毒装置和通风换气装置;生产设备、管道和储水设备等涉水产品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食品级材料制成,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严格质量控制,各项检验记录必须存档;
(五)分质供水输水管道的设计和安装科学合理,防止水质发生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生产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销售涉水产品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涉水产品。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清洗消毒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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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监督管理职责。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有权向供水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涉水产品的单位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供水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采样检验。
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水源基本情况和卫生防护平面图、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供水系统示意图;
(三)水质检测报告书;
(四)水质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五)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六)涉水产品的索证资料;
(七)供、管水人员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需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饮用水定期进行抽样监测,监测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年监测1-2次;
(二)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
(三)二次供水每年监测一次以上;
(四)管道分质供水的末梢水每季度监测一次。
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二条 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有质量认证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饮用水进行水质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责令供水单位或污染责任单位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控制、排除污染源;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停止供水。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兰州市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并应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或未配备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供管水、清洗、消毒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未报送检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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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饮用水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未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污染事故或提供假证的;
(三)清洗、消毒单位未按规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的;
(二)供水单位未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年检的;
(三)集中式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管道分质供水设施未按照卫生规范要求设计与建造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经检验涉水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五)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六)供水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所采取的控制水质污染的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饮用水污染造成水源性疾病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市政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它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由省级初审、卫生部复审并颁发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是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其他涉水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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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消毒人员。
第三十二条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新生命的降生无疑是一件大喜事,但在新生命降生的同时,伴随的是妈妈们的痛苦和煎熬,不仅如此,分娩之后,妈妈们也将经历各种不适。对此,产后恢复显得尤为重要。要挑选一个专业靠谱的产后恢复机构,妈妈们可以看以下几点。
1、环境
产后妈妈们居住的环境要安静、舒适、阳光充足。室内还要定时通风,以保证空气清新,给宝宝和妈妈提供足够的氧气。室温和空气湿度要合适,妈妈们在产后身体虚弱,稳定的室温和空气湿度有利于妈妈们进行恢复。
2、机构饮食
妈妈们在产后肠胃蠕动能力比较弱,因此产后最初几天应该吃些清淡、易消化、营养丰富的食物。要多喝些汤类,多吃些水果、蔬菜,以补充人体需要的维生素。需要哺乳的妈妈们还要补充含钙的食品或者钙剂。因此机构的饮食要均衡,少吃辛辣,三餐之外还应适当加餐。
3、服务模式
产后妈妈们在选择机构的时候,要认真挑选服务态度良好的机构。产后妈妈的身体虚弱,机构的服务态度直接影响妈妈们的身心健康程度。专业的产后恢复机构会采用一对一的服务模式,进行全身的量子检测分析和诊断,帮助客户量身定制打造全周期的解决方案。让妈妈们的每一个健康的问题都能得到调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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