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枉法徇私 (wǎng fǎ xùn sī)
简拼 : wfxs
近义词 : 枉法营私、徇私枉法
反义词 :
感情色彩 : 贬义词
成语结构 : 联合式
成语解释 : 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
出处 :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第24卷:“闻知你公正廉能,不肯枉法徇私。”
成语用法 : 作谓语、定语、宾语;用于处事
例子 :
产生年代 : 古代
常用程度 : 一般
徇私枉法的意思是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徇私枉法有什么精彩的典故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徇私枉法典故,供大家阅读!
徇私枉法典故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靳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02年1月2日作出(2002)并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7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王峰(已判刑)在高平市人民医院门口,因拒交通行费与该院保卫科门卫杨连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被群众拉开后,王峰纠集数人携带木棒等凶器,窜至该院副院长办公室将杨连成殴打致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高平市公安局城镇中心派出所接到高平市人民医院的报案后,由李兴唐、李刚、常文明等南片干警出警调查,1998年3月23日该所委托高平市公安局技术中队对杨连成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1日作出鉴定结论:杨连成的头部、胸背部损伤为轻伤。南片的干警将调查的情况和鉴定结论向当时任所长的靳某某进行了汇报。根据法律规定,王峰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但案发后,时任晋城市城区区委副书记的王峰之父王新喜听到其子发生此事后,给靳某某打电话询问此事,要求尽快妥善处理。1998年 6月5日,被告人靳某某只经事先征得双方的同意,在双方并未到场的情况下,先后由杨连成和王峰分别在该所指导员草拟的治安案件调解书上签了字。王峰一次性赔偿杨连成的各项损失12150元。致使王峰等人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究。认定此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天保(高平市人民医院门卫)、李振祥、李本法(高平医院干部)、李兴唐、常文明、孟国清、李刚(高平市城镇中心派出所干警)、王新喜(王峰之父)、杨连成的证言,证人王峰、田雨、赵路明(已判刑)、杜海生在 2001年8月的供述,高平市公安局(98)活检字第21号伤情鉴定,书证杨连成与王峰双方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调解书?,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峰涉嫌此案系按寻衅滋事罪认定。据此认定被告人靳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审被告人靳某某上诉认为,原判所列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有罪,而背离事实,主观归罪,硬是判决有罪,违背了刑事诉讼的法定原则,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靳某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解析 【成语】:徇私枉法
【拼音】: x?n sī wǎng fǎ
【解释】: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规定办事而照顾、维护私人关系。 枉法,是指违背事实做出的结论。 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
【示例】: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败名裂。
徇私枉法造句 1. 他身为国家干部,徇私枉法,辜负了人民的重托。
2. 法官断案一定要大公无私,不能徇私枉法,偏袒一方。
3. 法官审案,应秉公办理,不能徇私枉法。
4. 执法者应铁面无私,如果徇私枉法,则国法尊严难显。
5. 他凡事都公正无私,徇私枉法的事他从来不干。
6. 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败名裂。
7.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受到了阻力,不得不亮的话,那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只有用此剑镇住在场的所有人等,徇私枉法了。
8. 地府自有地府的规矩,我虽然身为判官,但也不能徇私枉法,按照规矩,你的真灵源于极乐世界,本是应该永远受限于六道轮回,无法踏上修行之路的。
9. 此外,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还提到,要?坚决整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优亲厚友、徇私枉法等侵害群众权益的腐败现象?。
10. 我估计,这里面肯定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权代法等等腐败问题!
11. 很显然穆青山他们是为了确保高阳旭的生命安全,怕的是通炎徇私枉法。
12. 如遇到反映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等问题,需反贪或反渎部门查处的,则交由这些部门进行调查,同时民行部门继续深入审查,或抗诉或息诉。
法律分析:1 主体范围不尽相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安人员、检察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罪的主体只能是承担民事、行政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而不是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2 犯罪发生的领域不同。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领域中;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中。
3、犯罪的成立对犯罪情节的要求不同。徇私枉法罪的成立不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即构成该罪,情节是否严重以及是否特别严重只是确定其应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标准;枉法裁判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实施了枉法裁判的行为,而且要求这一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否则,不能成立该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以上内容参考:-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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