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时干颈角近于90度,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于2005年10月23日摔伤,造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手术后干颈角不到位,(近于90度)。请问是否属于医疗技术事故?
第一次问题补充:(2006-12-7 14:22:27)谢谢回答,能用文字补充说明
就更好了,附手术后的X片。手术时干颈角近于90度,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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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你的X光片上看干颈角不可能是90度,足有120度。我认为不能算医疗技术事故,也谈不上医疗技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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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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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李**
回复法律分析:视情况分析,如果是因患者的原因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并发症是不算医疗事故的,如果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的并发症是算医疗事故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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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zhujun728
回复属于。以下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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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子
回复根据X线片所示,你是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虽然骨折间隙稍显大,复位不能说是很满意,但不是医疗事故。因为骨折粉碎比较严重,医生手术过程中会考虑很多问题,比如骨折碎块剥离太多可能会影响骨折血循环,影响骨折愈合,但不剥离可能复位不是很满意。鉴于国内的医疗环境,很多医生是不会考虑骨折血循问题,只要求骨折复位满意即可,而国外则不是这样。胫骨下段骨折由于局部解剖关系(也就是局部血液循环问题,所以不同部位骨折的愈合时间相差是比较大的),愈合时间比较长,且常发生骨不连现象。你现在只有四十天,还没有明显骨痂出现,这还算正常,两个月后在复查吧,频繁照片对自己并不好。至于促进骨折愈合的药物比较多,个人认为目前没有疗效确切的促进骨折愈合的药物,只会让你多花钱。相反,适当的下肢功能锻炼,适当的应力刺激可以促进骨折生长,但这种锻炼以不至于影响骨折固定的稳定性为前提。所以你目前可以进行伤肢关节主被动活动,在扶拐下,伤肢轻踩地。祝你早日康复!记住欲速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