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还改名字的人们很少大多数都不会改名字,但是也是会有少数的在成年以后会需要改名字的。同时在改名字的时候也是需要注意好多事情的,因为毕竟成年了,会需要许多的程序,并且这些手续要齐全,不全的话是不能够改名字的。怎么才能够改一个称心如意的名字呢?接下来就让我们的的小编来告诉大家成人改名要符合哪些条件吧!
成人改名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和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
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由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成人改名需要注意什么
当今社会,人们取名,改名的自由和权力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改名要庄重严肃
人们在取名,改名时,一般都会斟酌用字,以使用名字更好地体现自己的思想和志趣。尤其是改名,人们都会把它当成一件十分庄重、严肃的事情。在大多数人看来,除因避讳改换姓名外,对于改换常用的行世智名,就以为着一个人旧身份证的改变,新身份证的诞生。
一个姓名的诞生,尤其是改名常常是看的比较严肃的,用命者自己要努力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别人也应予充分尊重。
《中国教育报》1996年7月8日第二版有一则消息,打标题为《李公朴、闻一多死难50周年纪念活动举行》,“公仆”是李公朴之误。又如《工人日报》1996年8月3日第二版一则摄影报道,大标题是《国良夺魁》,而“国良”是兵乓球冠军刘国梁的名字之误、李公朴,刘国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任务,其实,不管知名与否,严肃对待别人的姓名权是不容置疑的。理所当然的,这两家报纸都分别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
三.改名手续要齐全
为了 保护公民的姓名权,防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一般公民在取名的时候,都经过了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
因此,成人改名牵涉到的问题比较多,未经户口登记机关批准,宫国民不得任意更改姓名。
成年人改名字需要有以下手续:
1、写更名申请
2、街道或单位的证明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8、需要的资料:户口本;身份证;2张1寸照片;工本费14。
孩子改名字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孩子改名字公证需要以下手续:
1、父母的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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