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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明真言

奇门遁甲 2023-11-19 19:23:05

金光明真言

金光明真言

  唵ong 阿a 谟mo 伽qie 尾wei 卢lu 左zuo 曩nang 摩mo 贺he 母mu 捺na 啰la

  摩mo 尼ni 钵bo 纳na 摩mo 入ru 缚wa 啰la

  钵bo 啰la 袜wa 多duo 野ye 吽hong

  ◎据《不空(目绢)索神变真言经》的记载,通持本咒语可灭一切重罪,众生一听此咒即灭一切罪障。

有哪些真言咒语,出家在家都可以念?

楞严咒、大悲咒、以及十小咒。除此以外,一般显教的经典也有一些咒,这些咒都可以念。

一般人都知楞严咒以及大悲咒的功德,有没有人知道十小咒的呢?十小咒功德说明如下:

如意宝轮王陀罗尼
为观世音菩萨所说,持诵此咒,能得佛的智慧、妙法,明白佛法的道理 ,把烦恼转成菩提 , 一心念咒 临终时能亲见阿弥陀佛和观世音菩萨率众来迎,当即往生极乐世界。

消灾吉祥神咒
佛在净居天为诸天众们所说 ,它的最大效用是消除灾难。经中说「若诵此咒一百八遍,灾难即除,吉祥随至」

功德宝山神咒
诵此咒一遍,如礼大佛、名经四万五千四百遍,所造众业,纵愈世界微尘数,应堕阿鼻地狱者,虔诚持诵此咒,临终亦能往生西方,其功效之大可知矣。

准提神咒
佛在祈园会上,因哀怜众生,易堕三途而说,但至心持诵,能使短命众生,福寿无量,令现世得无量福,凡有所求,无不称遂,如如意珠一切随心功效很大。

圣无量寿决定光明王陀罗尼
出自「大乘圣无量寿决定光明王如来陀罗尼经」持诵此咒能使众生消除短命夭折,增寿吉祥,速证菩提。

药师灌顶真言
出自「药师如来本愿功德经」此咒有大威德,只要虔诵,可使痛苦皆除,受诸安乐,不仅可消灾,且可延寿。

观音灵感真言
观音菩萨,誓愿宏深,随感赴应,寻声救苦,观音菩萨的咒很多,皆随缘所说,只要持之以恒、虔诚所至,必生感应。

七佛灭罪真言
出自「大方等陀罗尼经」世尊因文殊师利法王子的请求,而说过去七佛曾诵过的咒,一个人造了四重五逆罪,不仅后世受极大苦报,现世也不得平安,为了消灭罪障,最宜持诵七佛灭罪真言。

往生净土神咒
持此咒必须身口意悉皆清净,虔诚持念,即能消灭五逆十恶谤法等重罪,并常有阿弥陀佛,在其头顶以护行人现世享安乐,临终往极乐。

善女天咒
此咒的功德,使念佛忏悔,发愿回向的人,不会分散道心早日修成,金光明三昧,破「烦恼障」、「业障」和「报障」速证菩提。

零陵香的佛经记载

零陵香是指生长于零陵山谷的薰草所制成的香,在《法苑珠林》中说,“零陵香,南越志日:零陵香,土人谓为燕草、芸香,大戴礼夏小正月采芸为庙菜,礼记月令日:仲冬之月芸始生郑玄曰芸香草也。说文曰:芸草似目蓿,淮南说:芸可以死而复生。”文中记载;零陵香,土人称之为“芸香”,又说其外型类似目蓿,有起死回生之效。
一般多认为,零陵香即多揭罗香,多揭罗树常用来制作薰香,以此树所制成的香名多揭罗香。《金光明最胜王经》卷六〈四天王护国品〉中说:“应取诸香。所谓安息、旃檀、龙脑、苏合、多揭罗、薰际,皆须等分和合一处。手执香炉,烧香供养。”同书卷七更将此香列为三十二味香药的第十五味。
多揭罗树茎高约六、七尺。树枝呈分歧状,叶长三至五寸,椭圆形,顶部尖锐,叶面有光泽,颜色浓绿。每叶开四至六朵纯白色的花朵,非常芳香。每一个果实中藏有三至六颗种子。盛产于印度、亚洲热带地区、南美及澳洲等地。
在《吽迦陀野仪轨》卷一中,记载以多揭罗等妙香修法供养:“常烧妙香诸名香,所谓安息、旃檀、龙脑、苏合、多揭罗、薰陆、松香等也,皆等也,皆等分和合,一所香炉等可烧,即又以真言等,白线又五色线加持之可身系。”经中说如果常烧以多揭罗等各种妙香,均等和合在香炉中焚烧,以以真言加持白线及五色线,可系于身上。
在《大吉义神咒经》卷四中说,应该用不同的香,供养不同的天龙八部等护世圣众,其中以零陵香供伽罗龙王。
经中说:若有读诵此经者,当常食乳净自洗浴,着鲜洁衣,于一切人不生嫌心,于诸众生当生慈心,于佛像前作诸天龙王像及余鬼神,皆图形像,以牛粪涂地作七重界,界场中央着诸华鬘。
烧百一种香,为佛烧苏合香,萨阇赖阇香与摩醯首罗天,咄迦香与梵天,遮迦香与魔王,多迦罗香与化乐天,阿具娄香与他化自在天,婆罗娑香与兜率陀天,修富娄香与焰摩天,牛王香与帝释,胶香与四天王,零陵香与伽罗龙王,薰陆香与毘摩质多阿修罗王,那赖娑香与毘浮沙罗刹王,多利娑香与地神,甲香与地夜叉神,毘罗贰香与放逸天,那赖陀香与十方鬼神。
如是等烧百一种香,各各于彼天像前烧,诵此咒者右膝着地,一百八遍烧香于天前,各涂地作七处咒场。
此外,在此场上发大誓愿;舍自己身与三世佛,有夜叉罗刹不信于佛,欲害咒者灭结界经,为遮恶故应当舍身与佛,愿诸如来忆念于我,当令咒者身如金则,一切世间无能坏者。
在《大威怒乌刍涩麽仪轨经》卷一中,也有以零陵香、天竺苏合香末,和芥子油,投进火中一千八遍,而修法,可得众人爱敬。

遗体和六字真言一起火化能消除业吗

一般来说不推荐烧佛教咒语,除非有经典依据。 ??

以我的知识来说,六字大明咒是不可以烧的,除非残破不堪的那种。 不得已而烧之。 ?

如果烧咒语有功德,那别人就会慢慢宣传烧经典也有功德…… ?那就严重破坏佛法了。所以咒语不可以烧。 ?

也不推荐把咒语埋在土里。 ?

我们按照经典,要利益众生,可以用《毗卢遮那佛大灌顶光真言》加持金光明沙,撒在尸体上利益他。 也可以按照《地藏菩萨本愿经》,造型像,供养三宝,诵经等等功德回向给亡者。

僧官制度的相关僧文

朝鲜于新罗(西元前57~938)中叶以后即有僧官之制;至高丽朝有僧统、僧录之制;李朝世宗时,将旧有之七宗,合并为禅教二宗,并废僧录司;宣祖二十六年(1592),曾置僧统,募集僧兵。此制至后世仍然沿用。
日本之僧官始置于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以观勒为僧正,鞍部德积为僧都,何昙连为法头。天武天皇十二年(684)改为僧正、僧都、律师等职,合称三纲,在平安时代佛教居领导地位。镰仓时代置寺社奉行以管理僧尼寺院,僧纲唯有其名而无实职。明治维新时僧官之制始废,各宗派自设宗制,各立僧正、僧都等职以统领教团。
◎附一︰〈僧录司〉(摘译自《亚细亚历史事典》)
僧录司,统制佛教的官署。远自后(姚)秦时代即有僧录官之设置,唐代时隶属于祠部,统领天下僧尼。宋代则置左右街僧录司,在鸿胪寺掌辖下,主持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等事宜。明初,改其名为善世院,洪武十五年(1382)又改为僧录司,统率天下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以负责僧籍名簿之制作、住持缺额之补充、度牒之发给、僧尼之戒行统制等为主要任务。但至明代中期,由于僧官买卖之恶风盛行,导致其运作机能低下而丧失本来意义。
此外,朝鲜也仿效中国之制,于高丽朝时设置僧录;日本则在室町时代置统率禅寺的僧录司。 ◎附二︰〈僧录〉(摘译自《望月佛教大辞典》)
僧录,指掌理僧尼名籍、僧官补任等事宜之僧职。姚秦时初创。《高僧传》卷六〈僧■传〉载,僧■为国内僧主,僧迁为悦众,法钦、慧斌共掌僧录。此为僧录职称之嚆矢。僧录原在僧正之下,掌管僧众之人事等,至唐代则置其在僧正之上,统领全国寺院、僧籍,以及僧官补授等事宜。《大宋僧史略》卷中〈左右街僧录〉条(大正54·244a)︰‘录公乃是僧曹总录,犹言录事也。(中略)有唐变态,正乃错诸录则用矣。’又,日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开成四年正月十八日〉条载︰‘凡此唐国有僧录、僧正、监寺三种色。僧录统领天下诸寺,整理佛法;僧正唯在一都督管内;监寺限在一寺。’
唐宪宗元和(806~820)初年,于两街功德使下设僧录,云邃为右街僧录,端甫补左街僧录;其后,文宗、宣宗、懿宗、僖宗各帝,皆曾勒任僧录之职。昭宗乾宁年间(888~904),以觉晖补两街副僧录,此为设置副僧录之始。尔后,后晋高祖、后周太祖、北宋太宗、北宋真宗、南宋孝宗等亦皆设置左、右街僧录、副僧录之职。元代时州郡有僧录、判正、副都纲等职。明代于京师置僧录司、道录司,掌管天下之僧道。清代沿用明制。
朝鲜高丽王朝之时也用僧录之制,依《高丽史》卷八载,文宗二十一年(1067),右街僧录道元奉命择选千位戒行清净者,常住于兴王寺。迨至李朝世宗六年(1424)始废此职。
日本在室町时代以后,受中国宋代之影响,于禅林间设有僧录。康历元年(1379)十月(一说二年正月)足利义满奉勒任春屋妙葩为僧录;此为日本僧录之始置。永德三年(1383),改二年所建之安圣院为鹿苑院,充作僧录司,掌管五山十刹入院出世之事,以及有关幕府之政治外交等文书之撰作。足利义教时,于鹿苑院之南,建荫凉轩为僧录司。僧录之选任,主要选自相国、天龙两寺之尊宿,如绝海中津、无求周伸、空海明应等;另如由东福寺选出的芳乡光邻,则为特例。
德川幕府时代,曾于元和元年(1615)及五年二度下令,迁僧录司于南禅寺金地院,并以崇传任僧录之职。当时崇传因受幕府之礼遇信任,不仅掌管五山十刹及其他寺社之寺政,亦兼参与国政外交事宜。宽永十二年(1635),由于寺社诸务愈加繁剧,故另行设置寺社奉行之职。其后,僧录司之职权遂在寺社奉行之下,唯掌五山十刹之事。
此外,如净土宗之增上寺,称为录所或总录所,掌理宗门法度之实施、本山檀林等住持之推荐、檀林所化之进退黜陟等,并非幕府所定之公职。 ◎附三︰〈僧正〉(摘译自《望月佛教大辞典》)
僧正,僧纲之一。即僧团中之最高职官,掌统领教团兼纠绳僧众行为之职。《大宋僧史略》卷中〈立僧正〉条载(大正54·242c)︰‘所言僧正者何?正,政也;自正正人,克敷政令故云也。盖以比丘无法,如马无辔勒,牛无贯绳,渐染俗风,将乖雅则,故设有德望者,以法而绳之,令归于正,故曰僧正也。’
中国僧正之设置,始于姚秦·弘始之初(399~415),姚兴以僧■(道■)为僧主,统管秦地僧尼。其后,刘宋孝武帝大明年中(457~464),敕令道温为都邑僧主(《僧史略》、《佛祖统纪》卷五十一作都邑僧正);明帝泰始元年(465),以僧瑾为天下僧正;二年(466)以比丘尼宝贤为都邑尼僧正;顺帝升明元年(477)任命法持为天下僧正;南齐高帝(479~482)时,以法颖为僧正;武帝永明年中(483~493),以定林上寺法献及长干寺玄畅为僧主,分治江南江北。
由此可知,此职原称僧主,后来则僧主、僧正并用。梁武帝普通六年(525)始置大僧正,敕令光宅寺法云任之;陈文帝天嘉元年(560)以大彭城寺宝琼为都邑大僧正;宣帝太建十一年(579),以智琳为曲阿僧正;陈后主至德四年(586)以慧■为大僧正。
关于僧主之称号,《大宋僧史略》卷中又载(大正54·243a)︰‘所云僧主者,犹僧官也。盖偏地小正小统之名也。’例如《续高僧传》卷五法申之附传载,道达于齐·永明年中任南兖州僧正;《高僧传》卷十二慧弥之附传载,定林寺法仙还吴任僧正;《续高僧传》卷五〈僧若传〉载,僧若于梁·天监八年(509)任吴郡僧正;此即表示偏地亦使用僧正之名称。总之,至梁陈时代,专用僧正之号,以对抗北魏之僧统制,唐以后,僧正多为地方僧官,中央另设僧职机构。
日本于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始设僧纲,并以观勒为僧正,此为日本僧正之滥觞。其后,天平十七年(745)行基初任大僧正;贞观七年(865)超升寺壹演新任权僧正。盖平安初年以前,僧正之职皆由南都诸大寺僧中选任,后来真言、天台、禅、净各宗兴起,各宗之僧人也被叙任为僧正。
僧正之相当官阶,或准从四位,或准参议,随朝代而有不同。关于僧正之随从,《延喜式》定从僧五人,沙弥四人,童子八人;建历二年(1212)三月定从僧四人,中童子二人,大童子六人。僧正之员数,则由初制时的一位,逐次增至十数员。
德川时代,于天台、真言、净土、真宗、日莲等各宗派设僧官,并规定其服装,且依寺格而永远叙任僧正或大僧正。至明治五年(1872)废止僧官之制后,各宗派仍各定其制,由管长叙任。如今法相宗、真言宗及新义真言宗各派、律宗、净土宗西山派、真宗高田及兴正派、时宗等皆设六阶,即︰大、中、少僧正,各分正、权;天台宗各派、真宗大谷派、日莲宗各派(本妙法华宗、日莲正宗除外),则于大僧正、僧正,各分正、权而成四阶;净土宗设大、正、权僧正三阶;华严宗、融通念佛宗、本妙法华宗及日莲正宗立大僧正、僧正、权僧正三阶;醍醐派修验道设僧正、权僧正二阶。 ◎附四︰〈僧都〉(编译组)
僧都,即统率僧尼而阶位次于僧正或僧统之僧官。北魏孝所时(515~528),慧光首于京洛任国僧都,后入邺转任国统。其后有︰陈后主至德元年(583)慧■任京邑大僧都,四年转任大僧正;至德二年智琳补徐州僧都。隋代仿魏齐之制,以统为正,都为副。《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统〉条(大正54·243b)︰‘又号圣沙弥者,初在洛任国僧都(都即沙门都也),后召入邺,绥缉有功,转为国统(一国之僧统也)。’又,同书〈沙门都统〉条(大正54·243b)︰‘然都者,虽总辖之名(九官曹多以都字为其总摄也),而降统一等也。(中略)高齐之世,何统与都多耶?答曰︰时置十员,一统一都为正为副,故多也。’
日本仿中国之制,于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敕令鞍部德积任僧都。此为日本僧都之滥觞。后分大、少、权大、权少之别,大僧都始于文武二年(698),道昭首任;权大僧都始于仁寿三年(853),真济初任;少僧都始于天武天皇二年(674)义成担任;权少僧都始于承和十四年(847),道雄膺任。僧都之人数,弘仁十年(819)定为大、少僧都各一人,尔后代有增加。大僧都之任命人选,则仅限于东大寺、兴福寺、延历寺、园城寺之僧人。 ◎附五︰村上专精着·杨曾文译〈日本的佛教制度〉(摘录自《日本佛教史纲》第一期第十四章、第二期第二十六章)
(一)
关于佛教的官职,可分从事于世俗事务的和从事于佛法事务的两种。从事世俗事务的官职专由俗人担任。推古朝时设有法兴寺司,由苏我马子之子善德臣担任。这是设置有关佛法官职的开始。寺司仅从事一寺的事务。而关于佛教全体的事务,检校僧尼寺院之数和管理田园事务的,称为‘法头’。在日本历史上,只是在推古、孝德二朝各见过一次‘法头’之名。
受任佛教法务官职的是僧侣。有僧正、僧都、律师三个官阶,总称为僧纲。僧正有大僧正、僧正、权僧正的区别;僧都有大僧都、权大僧都、少僧都、权少僧都的区别;律师也有律师、权律师的区别。在此三阶九级的僧官之中,权官在奈良朝以前未见,全都是以后设置的。因此当时僧官只有三阶五级,即所谓大僧正、僧正、大僧都、少僧都、律师。律师虽有大律师、中律师的名称,但这只是在称德天皇朝道镜执政时为了起用他的同党基真、圆兴而设置的,此后到了桓武天皇的延历十三年(794),就全都废掉了。这样,存在大、中律师之名的时间仅有二十七年,其前后都未见此称。
日本首次设置僧官是在推古天皇的三十二年(624)。无疑,是由于佛教传入以后,寺院渐渐增多,僧尼也增加了,随着数量的增大势必要进行统一管理。据传说,在推古朝,有一个僧人以斧殴打祖父。天皇听说大怒,告臣下说︰‘今僧尼居于持戒之地,反作恶逆。凡住诸寺之僧,悉召而讯问之。凡有犯戒者,皆予重罚不贷。’当时百济僧观勒上奏天皇,以为佛法传到皇国还不到百年,僧尼中不习戒律的人很多,因此才犯了恶逆之罪,希望天皇对其他僧侣皆赦罪不论。天皇采纳了他的奏言,才开始任命僧正、僧都,检校僧尼。并命观勒为僧正,鞍部德积当上了僧都。此后数十年间,其任命断续无常,天武天皇朝在僧正、僧都之下设置律师,但其名字没传下来。在以上僧官之外,还另设立了僧位。首次设置僧位是在淳仁天皇天平宝字四年(760),依照僧纲所奏而设置的。僧位分传灯大法师位、传灯法师位、传灯满位三种,名叫师位,由天皇敕授,其下还设有十三阶,按奏请任命。
◎德积之后未见单称僧都的。奈良朝以前无权官之名。
大宝令发布以来,关于寺塔僧尼的事务都总归治部省玄蕃寮管理,僧纲必须在治部省具状,才可行事。僧纲最初在担任者住的地方处理其所管的纲务,后因事务繁多延宕,以药师寺定作纲所。而关于僧纲的任命,统一依据大宝令的规定。大宝令的第七章是僧尼令,由七十二条组成。从僧尼的品行到衣服、饮食、住所等,都有详细的法规,其他关于僧纲的任免选定以及赏罚,也都有明法规定。其刑法包括‘还俗’和‘苦役’,苦役是从十天到一百天,劳役以上的处罚是还俗。此后为了体现朝廷对僧尼的优待,又加上关于对出家人都不施行通常刑罚的条文。
(二)
大宝令制定以后,关于佛教的制度虽说大体上是完备了,但不久以后又相继产生了新的弊害,并且为了补充其不足,因事,或临时增补了不少新的。其中奈良时代初期,由于诸地豪族兼并的影响,就必须禁止私度出家,严格授给公验的制度,规定发给度缘、戒牒之后以资证明其得度受戒。然而到了天平胜宝年间(749~756),又加以修改,凡毁坏了在受戒之日所发得度的度缘者,没收其公验;治部省停止授与受戒公验,对出家者只授与十师戒牒。以后到了延历年间初期,公度私度混乱,不可辨别。光仁、桓武两天皇,都想对此加以整顿,延历十七年规定,对于欲得度者,需选择三十五岁以上,智德兼优,并且通晓汉音和真正适合出家者,然后由僧纲部门就其所习的经论,设大义十条加以考试,凡通达五义以上者才可录取;得度以后,在受戒之日进行复试,必须通达八义以上者方可受戒。到延历二十年时,根据人的性质有利钝之别,不一定要限于壮年才可得度,规定二十岁以上者可以得度,其试问只是让辨别法相、三论的教义,在受戒之日再进行复审。延历二十五年传教大师奏请,各佛教宗派年分受度者也应加上天台法华宗,试课的书目是《法华》、《金光明》二经,录取通晓此经的汉音、训读者,并设大义十条,需要通达五条以上。弘仁年间(810~823)以后,度缘上用太政官印,比丘尼则用所属官厅司之印,贞观年间(859~876)以后,年分度者限于二年以上严持沙弥戒者,而临时度者需严持三年以上沙弥戒者,还规定要进行考试,凡是兼通《法华》、《最胜》、《威仪》三部经者方可录取,每年四月在东大寺戒坛(东国在下野药师寺,西国在筑紫观世音寺)举行授戒仪式。唯独天台宗,设立止观、遮那二业作为学生必修课业,学生按规定逐级考试,于睿山的戒坛授受大乘戒。但到了平安朝末年,这种制度也荒废了。
僧纲仍如以前,有僧正、僧都、律师三僧官;真言宗之僧在灌顶后经过传灯法师位、大法师位,由有祈祷加持效验者,可进升僧纲,其他各宗都要在担任三会讲师以后才可担任僧纲,此已是常例。弘仁十年(819)对僧纲的人数加以限制,规定僧正和大少僧都各一人、律师四人以下,此后逐渐超过了限制,另外又设各种权官(临时官),在贞观六年(864)由真雅僧正的奏请,制定了法印、法眼、法桥三阶位,授给僧纲,但后来不是僧纲的也可受此阶位。参与僧纲事务的人员不仅越来越增加了,而且任命的制度也自动松弛了,连佛师、经师也可列于其位。加之凡出身于高贵家族的人,一开始便可担任僧都、法眼、一身阿阇梨,而不问其学德如何,最后,僧纲的人数竟达一百余人。把僧位僧官配以俗位的做法,是从光仁天皇的宝龟三年(772)开始的,此后虽多少有些变化,但根据醍醐天皇延喜年间(901~922)的制度,僧位在传灯满位以上由天皇敕授,传灯入位以上由僧纲评定授给;关于位记的装束,僧都以上准三位,律师准五位;赙物(赠物,俸禄),僧正准照从四位,僧都准照正五位,律师准照从五位。
除上述以外,还有大威仪师、威仪师、从仪师以及法务、权法务等僧职。已讲、内供奉、阿阇梨这三职称之为‘有职三纲’。常常在宫中值宿为天皇圣体的安康进行祈祷的叫做‘护持僧’,最初的数字是在三人以内,后逐渐增加到八、九人之多。所谓‘已讲’就是做过三会讲师的僧侣,‘内供奉’就是十禅师。‘阿阇梨’有阿阇梨、大阿阇梨二级,又有七高山阿阇梨(比睿山、比良山、伊吹山、爱宕山、神峰、金峰、葛城山)、传法阿阇梨、一身阿阇梨的区别。统管各寺寺务的有座主、长者、别当、长吏、检校等。管寺中诸事务的有上座、寺主、都维那的三纲。在地方上,有讲师、读师。读师最初是从国分寺的僧中选拔任命。延历年间规定,在受戒以后能背诵一卷《羯磨四分律钞》,并且在关于本业十条的考试中通达七条以上者才可以任命为诸国的讲师。但后来在天台宗、真言宗兴盛时,这二宗的僧侣都争这样的职位,便又规定,凡是在东寺、西寺担任过一任‘三纲’的职位者(以四年为限)可直接被任为各地讲师、读师;凡是在延历寺担任过一任上座、寺主者,可任命为讲师,担任一任都维那者,可以担任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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