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二十天,下面有褐色分泌物检查孕酮18,12ml医生开了保
最佳回答
您好,怀孕后正常情况下孕酮值应该在:早孕期间为63.494.5,你的情况,考虑孕酮太低,是容易导致流产的
指导建议:
您好,你的情况,建议注意保胎观察,可以肌注黄体酮,注意卧床休息。肌注黄体酮一般指导意见:朋友你好,你这情况可试试维生素E涂抹的,一般不会影响宝宝发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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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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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ж�ʮ�죬�����к�ɫ����������ͪ18,12mlҽ�����˱�(法考主观题押题?)法考主观题押题?我把主观题案例考前需要重点复习的知识点,每个科目总结了十来个,具体见下,已经掌握的就跟着复习一遍,如果没有掌握,要么就把知识点记一下,要么就把对应的法条位置记一下(记不住知识点就记法条位置)。
长度超出了答案的字数限制,这里只放一下刑民、刑诉民诉,需要网盘整合版的可以后台回复押题获取
再强调,下面的如果记不住的,就把法条找一下,记一下位置,在哪个章节点一下电子法条系统或翻一下纸质法条! 考到了就去翻!
一、刑法(一)每年必考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这两块主要是复习案例,共同犯罪主要掌握部分犯罪共同说,判断出来后按照答题步骤分析,不要遗漏,有歧义。
1、部分犯罪共同说,要分析出两罪的包容关系,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A有……的故意(重罪),B有……的故意(轻罪),XXX与XXX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B在……罪(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B没有……的故意(重罪),故不承担……(重罪)的责任,A单独承担……(重罪)责任。最终,A构成……(重罪)和……(轻罪),想象竞合择一重,B构成……(轻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的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宽宏大量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即实行犯中止,其他人定的是未遂。
具体的情况:
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2.例外:
(1)实行犯既遂,但帮助犯未遂
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2)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此处是必考重点,需要分析明确告知退出+消除因果力两个点,否则丢分】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①明确告知退出,但没消除因果力,结果发生和帮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既遂。
②消除了因果力,但没明确告知退出,结果的发生和帮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二)犯罪主观主要掌握犯意的转化相关知识点,具体如下:
1.预备和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处理:吸收原则,实行阶段犯意吸收预备阶段犯意。
2.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改变,此种犯意转化仅限于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情形(否则属于另起犯意)。处理: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择重的)。
3.另起犯意。在前一罪已经未遂、既遂、中止后(终局性),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处理:按照所犯的罪数罪并罚。(注意,此处法益大部分是不同的,也有相同的,但前一罪要形成终局性形态,否则按照犯意转化处理)。终局性形态的判断标准:主观上停止了犯罪,客观也停止了犯罪。
(三)认识错误主要掌握因果关系错误的结果提前和结果推迟
1、事前故意(结果推迟)
实际结果比预想的晚。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主观题主要考察观点展示(如果问你支持哪一种观点,建议按照下面第四个观点掌握,比较好分析理由)。
案例: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
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理论上对此有四种处理意见:
观点1: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数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想象竞合。
观点2:如果甲的第二个行为如果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即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认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第二个行为是过失,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
观点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4(通说):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第二个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前行为引起的后续行为,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结果的提前实现
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早;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犯罪既遂,如还处于预备阶段,有过失则和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没有过失则单独定犯罪预备。
着手的标准: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四)自首
自首要求答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采分点,案情中如实供述的一些情节对照分析下。注意:自首最后的处理(从轻、减轻)也是给分点,记不清就翻法条:《刑法》第67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五)分则罪名
1、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和其他自由类犯罪有包容关系,部分犯罪共同说分析会有涉及,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超出的自己负责。
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和转化犯一定要判断清楚(有没有使用拘禁以外的暴力),并且要写清楚到底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成故意杀人,不要写错!
为了索取债务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
法条:《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绑架
绑架要求答出为了勒索财物的目的。
绑架不要写结果加重犯,更不要写绑架致人死亡加重。看清楚法条写的表述,绑架的加重情节是“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刑讯逼供罪
这个罪要求答出身份,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为了获得供述,两个采分点,然后注意转化犯。
《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抢劫
抢劫罪构成的理由要分析:主观为了取得财物,客观上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排除被害人反抗。
关于入户抢劫,要分析出:带着非法目的入户,暴力发生在户内,户是家庭生活场所,三个要点。
抢劫的结果加重犯,要分析出,为了取得财物而致人死亡。包括为了抢劫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但不能事后为了灭口而杀人。此处的“人”不仅包括被抢劫的人,还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也包括抢劫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过失致同伙死亡。
转化的抢劫有很多,一定要写清楚是哪一种,如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成抢劫,盗窃过程中犯意升级转化成抢劫,事后转化的抢劫。
事后转化的抢劫一定要分析属于哪一个前罪,哪一种目的,当场用暴力三个点,具体参加下面法条:《刑法》第269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贪污
贪污要分析出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这几个采分点,不要遗漏,记不清就照着法条的要件写: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6、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要分析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记不得就对照着法条写:
《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7、受贿
受贿要分析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记不请就对照法条: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要分析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刑法》第388条:【受贿罪(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8、利用影响力受贿
要分析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有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法条如下:
《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如果已经形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别人收钱,还帮助他,就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如果不知道他收钱,只是帮忙办事,收钱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优先认定为受贿的共同犯罪,分析:两人有受贿的共同故意,某国家工作人员明知XX收受财物,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张三谋取不正当利益。
9、行贿罪
行贿罪要分析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注意:对行贿罪的坦白和自首分则有特殊规定,不要用总则的规定。
第390条:【行贿罪的处罚】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信用卡犯罪
考了应该是写观点展示,写出两种观点,具体参加下面:
1.学界观点
理论上认为,如果针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由于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成立盗窃罪;如果是针对人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2.司法实践观点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区分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而成立不同犯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在于用的不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除非是恶意透支的情形。所以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成立抢劫罪,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以上情形并未区分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
案例【盗窃后使用的观点展示】: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当即在银行柜台取走5000元。试按照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分析张某的行为?
答案:观点一,张某构成盗窃罪。即不区分对人或机器使用,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观点二: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要区分对人或机器使用,因为本案是在银行柜台对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以欺骗的手段使柜台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信用卡中的钱,故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总结】刑法的点不是很难,主要是案例比较复杂,大家答题时注意把行为和情节都评价出来,不要遗漏,而且不要啰嗦,一个采分点写了后面就不要重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有的话都要分析,不要只分析罪名。刑法不遗漏,基本分数就拿到了。
二、民法(一)每年必考合同效力
1、合同有效,答题要点和法条:
《民法总则》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没见过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要答出: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并未对此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无效的事由,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其他人权益,所以应该是有效的。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需要答出:当事人对标的物的物权和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合同责任。法条依据: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主要需要对照小前提答出因为哪一种事由无效,然后写明法条。【注意】要答出责任,不要遗漏:合同无效可以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
要对照小前提分析是因为哪一种事由可撤销,谁可以撤销,然后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没有超过,最后要答出责任:撤销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撤销,合同有效,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
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效力待定合同
要对照小前提分析定性,如属于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然后说合同效力待定,本人/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无效,沉默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可以撤销。不要遗漏分析追认等情况,更不要遗漏定性!
《民法总则》
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5、合同的解除
需要结合小前提说明由于什么原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哪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注意】不要忘记写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98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
代理也是常考点,无权代理是考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在注意表见代理要分析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或答善意且无过失),属于表见代理,后果合同有效,本人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法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让与担保【重点】
让与担保是近几年常考点,务必把下面例题和答题采分点掌握
一、让与担保
案例: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问题: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答案一:乙享有担保权。甲乙约定汽车作为担保物,所以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乙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法条依据为《物权法》第23条。
二、后让与担保
案例: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问题:若到期甲不还款,乙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一:乙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乙二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担保合同,是为了担保甲向乙的借款而订立的,是典型的后让与担保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若乙依据借款合同起诉并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甲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乙有权申请拍卖该房屋以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
答案二:乙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甲乙间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无其他无效事由,应认为抵押合同有效。因此乙只是取得债法上的效力,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总则》第146条。
(四)不动产登记
1、预告登记,需要答出:预告登记后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异议登记,需要答出:异议登记可以对抗善意取得,所以不发生善意取得,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合同有效,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借名买房【重点】
需要答出:物权归实际权利人(出钱的),双方约定违反政策,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意思自治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双方需要按照合同承担责任。法条依据:
《物权法解释(一)》第2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六)房地一体和新增建筑
要区分清楚房地一体和新增建筑,房地一体对于没有抵押的部分视为一并抵押,都有优先受偿权,但新增建筑的规则是要一起拍卖,但对于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物权法》
第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20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七)抵押物、抵押权转让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对于转让的性质属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还是有权处分+继受取得有争议,可以写观点展示)。受让人有涤除权,抵押权人无权拒绝。
《物权法》
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八)专门针对保证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重点】
案例:童倩向张强借款100万,赵军作保证人,约定:童倩不能偿还借款时,由赵军对童倩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张强和赵军还专门约定了针对担保责任的违约金。
问题:张强和赵军关于“针对担保责任的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案一:有效。专门针对保证人约定违约责任并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当事人之间利益调整的范畴,而合同无效一般涉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尤其是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调整制度,如果真的存在约定违约金过高问题的,完全可以通过调整违约金来解决,故应当认为该约定有效。如果约定违约责任过高,可以调低。
答案二:无效。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因此张强和赵军关于“针对担保责任的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九)共同担保
1、共同抵押
案例: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乙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乙、丙公司均未与银行约定银行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
问题:某银行如何行使抵押权?乙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追偿?
答案:(1)银行可以任意行使抵押权。乙、丙公司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抵押权人可以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
(2)乙行使追偿权无顺序限制,乙可找甲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丙公司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法条依据为《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3款。
2、共同保证
案例:郑某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甲乙为保证人,但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及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郑某到期未还款。
问题:银行如何实现其债权?甲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后,如何追偿?
答案:(1)银行可以要求郑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甲乙均未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均无先诉抗辩权。甲乙也均未约定共同保证的责任份额,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甲乙对郑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
(2)甲应先向债务人郑某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甲乙平均分担。甲乙均未与债权人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为连带共同保证。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郑某追偿,向郑某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甲乙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甲乙并未约定内部比例,因此平均分担。法条依据为《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
3、混合担保(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观点展示题,两种观点都要答)
案例:甲向乙借款200万,丙为一般保证人,同时,丁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来担保乙债权的实现。后甲届期未偿还借款。
问题:乙如何行使其担保权?丁承担担保责任后,该如何追偿?
答案:(1)乙可以就丁的物保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乙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构成混合担保,当事人也并未约定如何实现债权,则乙可以就第三人丁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条依据为《物权法》第176条。
(2)丁有权向甲追偿。就丙丁之间能否互相追偿的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是丙丁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为《物权法》第176条。二是丙丁可以相互追偿。依据为《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 【注:此处有争议,建议这两种观点都要回答,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优先回答“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十)租赁合同
1、出租人义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所以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不履行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合同法》
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转租,转租需要答出,有没有经过同意,合同的效力,责任(注意相对性)。具体可以对照着法条答,不要遗漏。
《合同法》
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16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17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合同法的规定外,还有两个司法解释,如果考了,记得去翻一下,主要掌握优先权顺序: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债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普通债权。优先权的范围和期限见下法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2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注意,民法得出结论不难,但很多人不太会分析,可以去熟悉法条,对照着法条分析,这样理由会比较充分,不会遗漏采分点,但定性(属于哪一种制度)和责任不要忘记写。
三、刑诉(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各个阶段的体现
这种问的比较综合,需要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写,每个阶段的体现写出来,但写的时候注意不要写多了,写点即可,如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1、检察院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制度,2、需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是要进行总结和概括,其他细的偏的不用写,写一个法条数字代替即可,不要全部抄,没时间。涉及的法条跨度比较大,大家在熟悉下: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20条第2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73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176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第190条第2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222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二)证据类综合问题【重点】
首先涉及的法条主要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有排除的标准,排除的程序,这个最新最细,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可以直接优先翻这个。另外还有关于证据的认定的理论(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来分析)。针对以上情形对证据一一点评。
其次要综合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写法院最终的处理。具体见下面答题步骤:
(1)对有问题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①点评证据:……证据,有……不合法之处。
②阐述大前提规则:按照……证据规则/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合法、关联)/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③对该证据的结论,可以列举完有问题的证据最后写(不用重复写):上述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对没问题的证据进行列举和评价:
①点评可以补正的证据:……证据,有……不合法之处,但通过补正/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无法补正/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
②没问题的证据:剩下合法的证据有……
③对剩下证据的结论:这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达到刑诉的证明标准。
【注意本部分的(1)与(2)】具体证据的分析方法参照上一部分总结的“关于各类证据是否排除的情况及其相关依据的答题模板”部分。
(3)写刑诉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写法院的处理: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应当对XX犯罪嫌疑人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法院需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三)间接证据定案的要求
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也可以定案,但要符合如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四)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1.立案阶段:(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侦查中的逮捕阶段:(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3.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阶段)或者作出有罪判决: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五)补充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注意答全次数、后果。
《刑事诉讼法》
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注意区分是法院主动建议还是检察院自己申请,二者要求是不一样的,法院主动建议只能是对被告有利才可以,检察院自己申请就没限制,但后果是延期审理,不要写错。
《高法解释》
【检察院主动】第223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法院主动】第226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六)证人出庭的条件和强制的要求
注意不要答漏不能强制的情况,不是近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不是不需要作证(他们依然有作证的义务),只是不得强制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9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七)速裁程序
如果考到了,可以直接翻法条,有专门的章节,可以直接翻到,而且只有刑诉法有规定,司法解释那些没有,不用翻别的地方。
另外在注意理论的对比题,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未成年人可以用简易程序,但不能用速裁程序。
2.适用刑罚不同:简易程序可适用于几乎所有有期徒刑案件,但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可能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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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杜*
回复如果你想保住宝宝,建议你积极的吃药保胎治疗看看,如果是健康的胚胎就一定能保住的,多注意休息,遵医嘱。
一般孕早期孕酮的含量均值为25ng/ml(80.3nmol/L),有研究表明若孕妈妈孕酮含量较低则可能出现先兆流产等症状。
因此,若孕妈妈的孕酮值为≥25ng/ml的范围为正常;
若孕酮含量在15~25ng/ml之间则表明黄体功能有所欠缺,需要尽快查明原因后补充孕酮;
若孕酮含量≤15ng/ml时建议尽快就医或者及时终止妊娠。
孕周的大小会影响孕酮的指标,所以,不必要因为一次的孕酮低而揪心,需要持续观察。
一般正常人hCG放免测定值小于3.1(IU/L),
如果超过5(IU/L)就可以考虑受孕可能,如果超过10(IU/L)基本可以确定怀孕。
hCG在怀孕的前8周上升很快,每两天值可升高2倍,如第10天为100,那12天则大约为200。大约在孕8周以后,hCG值逐渐下降,到孕20周时相对稳定。
怀孕0.2-1周,HCG值为5-50;
怀孕1-2周,HCG指为50-500;
怀孕2-3周,HCG值为100-5000;
怀孕3-4
周,HCG值为500-10000;
怀孕4-5周HCG值为1000-50000;
怀孕5-6周,HCG值为10000-100000;
怀孕6-8
周,HCG值为15000-200000;
怀孕2-3月,HCG值10000-100000。
PS:在孕早期hCG虽有相应的参考值,但不同孕周的数值变化很大,可以说是没有标准值的,所以我们主要看的是它的翻倍值,而不是单一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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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吉儿
回复怀孕的时候也会出现一些恼人的现象,比如阴道的分泌物出现了褐色,该怎么办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怀孕早期出现褐色分泌物的原因,一起来看看吧!
怀孕早期出现褐色分泌物的原因
1、自月经日算起一周之内的褐色分泌物最大的可能是由于着床引起的。原因:着床出血是被生理学验证的结论,着床之后HCG随即一两天升高,而血量是很有限的,未必马上流出阴道,储存几天之后便会变为褐色,这个时间恰好与孕37天或之前的时间吻合。
2、月经日7天后的褐色分泌物可能与胚胎的发育有关,由于刚刚着床,胚胎还很脆弱,家还没安稳,也许你的一不留神的小动作就可能伤及到他,造成宫内什么小血管的破裂,流出一点血来,但是也由于量小,不会马上流出,因此变为褐色。
对于孕更久以后的褐色分泌物暂且保留观点,本人的阶段还尚未到达。 综上所述,如果你处于孕月经+7天之内,褐色分泌的事完全不必放在心上叨扰自己!
怀孕后有褐色分泌物怎么办
1、应卧床多休息,不要做剧烈的活动,除了上厕所最好就不要下床,一般这种现象在2天左右就会消失。
2、为了防止孕期阴道出血是妇科疾病引起的,建议去医院了解一下原因;当怀孕后有褐色分泌物时,最好能马上就诊,因为这可能就是流产或宫外孕的征兆。在怀孕后期,这样的出血症状也可能是胎盘出现了问题。 什么时候应该担心褐色分泌物
如果褐色分泌物不是着床出血,需要立即进行诊断。如果伴有昏厥,发烧,腹痛,痉挛和头晕症状,需要立即就医,因为它们可能会导致一些严重的病症。褐色分泌物的治疗取决于病因和妊娠持续时间。
如果褐色分泌物持续了一段时间,我们观察到颜色变化或排放量增加,甚至明显感觉到痉挛和疼痛,立即寻求医疗帮助或联系我们的医生。
怀孕出现褐色分泌物的各种情况
第一种,做过B超了,看到孕囊以及有胎心的妈妈,可以稍稍放心,胚胎已经顺利着床的情况下建议去医院复查一下B超,假如孕囊和胎心都是正常的,可以复查一下孕酮和血HCG,一般多是孕酮偏低引起的,可以用一些保胎药保胎,分为口服的和肌肉注射的,个人感觉注射的效果更好一些,但是口服的不用天天跑医院,方便一些,一周以后复查,注意休息,假如血就此没有了,指标也在正常范围之内就不需要太紧张,正常产检就可以了。
第二种,还没有做过B超的准妈妈,切勿盲目口服保胎药物,应当做一个B超看一下是否能看到孕囊,假如没有看到,一般建议随访,可以复查血HCG及孕酮,假如血HCG隔天翻一倍,一般考虑正常宫内怀孕,如有少量阴道流血可以考虑用保胎药物保胎,但也未必保胎成功,必须注意复查。
第三种,就是做过B超,但是宫内外均未见孕囊,而且孕酮及血HCG均比较低的,一般不建议用保胎药,可隔日随访,以防宫外孕,或者胎儿发育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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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吉儿
回复问题一:有没有姐妹怀孕初期流褐色分泌物的保胎成功的当然有,比如说我也有过这种情况,医生说是先兆流产,我是敏感体质,怀孕40天左右,有褐色分泌物,卧床后会好转,上班活动较多的话又会出现少量褐色分泌物,应该是受精卵着床的时候产生的,不要担心,我当时打过1周黄体酮,吃过中医保胎药,由于每周都有去验血,个人感觉,有些时候前期流血不是因为黄体酮低,我的孕酮一直都不太低的,和个人体质有一定关系,要注意休息,在孕8周到10周是胎盘接替卵黄囊分泌激素的功能,这段时期,要注意孕酮是不是有降低,我的褐色分泌物一直到5个半月才消失,现在36周了,宝宝检查一切都还好。不要过于担心,保持良好的心态。对了,在50多天的时候要做一次B超,看看胎心、胎芽的发育是不是正常的就行。
问题二:怀孕初期有咖啡色分泌物正常吗有担心的妈妈可以看一看,我觉得挺有用的。 许多人意识不到,除了孕16周后的胎膜早破导致的自然流产是胎儿活着出来的,除此之外没有一个流产是胚胎活着掉出来的。除此之外所有流产都是胚胎先停育后流产的。停育导致流产时会导致出血,但是出血不会导致停育。因此并不是所有出血都叫先兆流产。 经常有人被孕期出血的事情所困扰,我有一个好朋友从一怀孕发现孕酮有点低,后来有少量 *** 出血,再后来总是间间断断有褐色的分泌物,或者粉红色的分泌物,她就这样一直打黄体酮打到了生。现在宝宝挺好,但是真的有必要这么做吗? 我今天看了一些关于早孕期出血的科普文章,列举了早孕期出血和宫外孕,和葡萄胎,和子宫内膜息肉,和胎盘位置,和自然流产的关系。但是我想说的是有一种最最常见的妊娠期出血的原因被我们忽略了,这个原因就是“妊娠”,就是怀孕本身。我想告诉您的观点就是早孕期出血是孕期很常见的一个现象,一个生理现象。 的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宫外孕”,“自然流产”会表现为 *** 出血。但是正常妊娠也会有 *** 出血的时候,反而因为正常妊娠为数众多, *** 出血绝大多数应当见于正常妊娠。 不论是宫外孕还是自然流产,孕期出血这种现象的本质问题在子宫内膜上,记住妊娠期出血是你在出血不是孩子在出血。即使有出血但是您除外了宫外孕,胎心又挺好的就无需担心。
问题三:怀孕初期,为什么会有浅褐色的分泌物我也有过这种情况,医生说是先兆流产,我是敏感体质,怀孕40天左右,有褐色分泌物,卧床后会好转,上班活动较多的话又会出现少量褐色分泌物,应该是受精卵着床的时候产生的,不要担心,我当时打过1周黄体酮,吃过中医保胎药,由于每周都有去验血,个人感觉,有些时候前期流血不是因为黄体酮低,我的孕酮一直都不太低的,和个人体质有一定关系,要注意休息,在孕8周到10周是胎盘接替卵黄囊分泌激素的功能,这段时期,要注意孕酮是不是有降低,我的褐色分泌物一直到5个半月才消失,现在36周了,宝宝检查一切都还好。不要过于担心,保持良好的心态。对了,在50多天的时候要做一次B超,看看胎心、胎芽的发育是不是正常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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