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马司,简称“茶司”,官署名,宋以后专掌茶马贸易的机构。
早期内地与边疆牧民地区的有以茶易马的制度。以茶易马,是我国历代统治阶段长期推行的一种政策。即在西南(四川、云南)产地和靠近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关卡,制订“茶马法”,专司以茶易马的职能。即边区少数民族用马匹换取他们日常生活必需品的。
据史籍所载,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经略安抚使王韶在甘肃临洮一带与人木征作战,需要大量战马,朝廷即令在四川征集,并在四川四路设立“提兴茶马司”,负责从事收购和以茶易马工作,并在陕、甘、川多处设置“卖场”和“买马场”,沿边少数民族只准与官府(马司)从事以茶易马交易,不准私贩,严禁商贩运到沿边地区去卖,甚至不准将籽、苗带到边境,凡贩私则予处死,或充军三千里以外,“茶马司”官员失察者也要治罪。
立法如此严酷,目的在于通过内地来控制边区少数民族,强化他们的统治。这就是“以茶治边”的由来。但在客观上,茶马互市也促进了我国民族经济的交流与发展。明洪武十五年改令,以河州兼管。
三十年曾改秦州为永宁(今四川叙永)茶马司,后复旧。
清代于陕西、甘肃、云南等地设置茶马大使,掌茶马交易事宜。
茶马司主要职能为“易马赏番”,定期招番互市,严禁通番私易,将每年以茶易马数造册上报朝廷,并把所市马依例分于边卫骑操或苑马寺牧养。《明会典·茶课》:“明制茶课凡中茶有引由,出茶地方有税,贮放有茶仓,巡察有御史,分理有茶马司、茶课司,验茶有批验所。”
明、清二代均在四川设立专门的“茶马司”,清朝康熙四年(1665)在云南西部增设北胜州茶马市,至康熙四十四年(1705)才予废止。
户部所主管的范围是全国的钱粮、田赋、户口,因此与各个少数民族势必产生一定的关系。户部设主官尚书一,秩正二品;副官左右侍郎各一,秩正三品;其下有浙江、湖广、江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司清吏司。各司设郎中一,秩正五品;员外郎一,秩从五品;主事二,秩正六品。此外尚有照磨所、广积库、内、外承运库、军储仓等职司,因此又分为民、度、金、仓四科(《明会典·户部一·诸司执掌》)。这个部门所涉及的少数民族事务集中体现在课税、茶贸易以及婚姻人口统计等方面。明朝虽然不禁止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但必须事先呈报,不得私自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明会典·户口二·黄册·婚姻》》)。具体法律详情,将在下一章内专门阐述。至于明英宗正统十一年(1446年),又重申该命令也包括“云南、贵州、四川所属各宣慰、宣抚。安抚长官司并边夷诸州县土官衙门”(见前引书)。另外,做为明朝控制青藏少数民族重要策略之一的茶马交易,也是户部所管理的重要职司。为了禁止私人贩茶,明朝认命了巡茶御史,还设立了茶马司、茶课司以及批验所等机构,归属户部管理(《明会典·户部·茶课六·茶课》)。户部外派的茶马司驻于西宁、河州、洮州、甘州(此三地在今甘肃)、雅州(在今四川)等地。茶马司设大使一,秩正九品;副使二,秩从九品。其余明朝与少数民族的赏赐与贡品,皆由户部会同礼部办理。 典掌国家礼仪、贡物和教化的礼部,设尚书一,秩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秩正三品;下辖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其中,仪制司有会同吏部奏请“藩王之诰命”的职司;精膳司负责宴飨入贡土官的酒食;主客司则接受和管理土官的贡品,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成例分派回赐之物。最后这一项是会同工、户两部完成的。 做为国家武装力量的掌管衙门的兵部,设有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据万历年间最后确定职司),其中,武选司掌管土官的“选授、升调、袭替、赏功”(《明史·职官志一》),这里说的土官,也称为“附塞之官”,专指归附明朝的少数民族首领,例如《明会典·城隍二·属夷》之中说过,“东北诸夷有数种,洪武、永乐间相率归附,朝廷官其酋长,为都督、指挥使、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洪武十三年(1397年)还规定了土官们的选任、升调、功赏制度如下:“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至正七,皆无岁禄,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又说,“赠官死于王事,加三等;死于战阵,加三等”(《明史·职官志一》)。此外,职方司也承担了一定的民族事务,负责确定各少数民族羁縻卫所以及土司兵的军制、驻防、操练、征调等事务,土司及各卫所“各统其官军及部落,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令,以时缮浚其城池而阅视之”(见前引书)。 五军都督府是明的最高军事机构,管理着天下军籍,因此各土司、羁縻卫所之军籍,亦在其册。但是,随着明朝不断加强兵部文官的军事管理权,这个由朱元璋起兵之初设立的“大都督府”演变而来的机构渐渐失去了原有的权限,最终沦为虚衔。 最后谈谈僧录司,这个“专一检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规,违者从本司惩处”(《明会典·僧录司》)的衙门在处理全国宗教事务的同时,也兼管各个少数民族的宗教事务。除了中央机构之外,它也在各地区州府内也设定了名为僧纲司和僧会司的派出机构。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在西宁设僧纲司,翌年在云南设僧纲司。至永乐十五年(1417年),又在东北建州卫设僧纲司。除了这三个比较大的僧纲司之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设立的规模不等的僧会司,便于加强对民族信仰的控制。 除了这些中央机构之外,明朝的各地方也设立的等级次第不等的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这就是土司和羁縻卫所。该官员例由该地本族首领担任,听命于明朝派遣的各级地方官吏,与之接洽,共同会商处理民族事务。另外,在各级地方官员之外,明朝中期以后,太监势力在宫内抬头后,出现了向地方派遣镇守太监的情况并得以迅速普及。太监势力参与地方政务后,对于明朝的少数民族政策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这种变数将在今后开辟专章加以讨论。
绢马互市,茶马互市指的是内地与边疆地区商业贸易的主要形式。
“绢马互市、茶马互市”起源于唐、宋时期,是中国西部历史上汉藏民族间一种传统的以茶易马或以马换茶为中心内容的贸易往来。茶马互市是内地与边疆地区商业贸易的主要形式。
茶马互市雏形大约起源于公元5世纪,南北朝时期。唐代时逐渐形成了规则,宋朝时进一步完善,甚至设置了“检举茶监司”这样的专门管理茶马交易的机构,明朝基本上沿袭了宋朝的做法,在交易的地方设置“茶马司”。
扩展资料:
形成
茶马交易,最早出现于唐代,但直到宋朝才成为定制。由于自然环境方面的原因,藏族对茶叶十分依赖,茶能解毒去病,可以解油腻、助消化,因此,控制了茶叶的供给,就等于控制了藏族人的生活,所以,茶叶自宋以来不但成为中原王朝与西北和西南地区的藏族之间的大宗经贸产品,而且也成为与藏族之间保持友好关系的物质手段。
“茶马互市” 对维护了宋朝在西南地区的安全与稳定起到重要作用,是两宋王朝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的治边政策。其次,通过茶马贸易,还满足了封建王朝对战马的需要,又为朝廷提供一笔巨额的茶利收入解决军费之需。
—茶马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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